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4〕8号案件名称贵州塑颜康化妆品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塑颜康化妆品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AJMPTD1N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政梅主要违法事实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肆元整(¥264.00); 2.处货值金额(¥11035.20)1倍罚款,计壹万壹仟零叁拾伍元贰角整(¥11035.20)。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7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鸿程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01-22至2024-01-24所在地市盘锦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企业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个别岗位人员未能正确履职的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个别药品未开箱验收的问题;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运输应急预案及委托协议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盘锦辽河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01-25至2024-01-27所在地市盘锦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企业在质量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职的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缺少个别部门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盘锦宝石花药材经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01-29至2024-02-01所在地市盘锦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企业在质量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个别验收人员未能正确履职的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企业存在个别药品未开箱验收的问题;在储存与养护方面存在个别药品垛间距不足5cm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绥中神箭神舟航天空间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17日,2024年2月28日-2024年2月28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到位问题;在设备管理方面存在验证不及时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生产过程中特殊过程确认不及时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茜芮生物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5日,2024年3月4日-2024年3月4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文件管理和采购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到位问题;在厂房设施设备管理方面存在原材料库未分区分类、生产设备验证及维护保养不及时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生产过程中特殊过程确认不及时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福建时珍堂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企业名称检查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类型检查结果福建时珍堂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柘荣县高新区本草路8号中药饮片(净制、炒制)2024年1月23-24日依申请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市监处罚〔2024〕11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绿善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179563349工商注册号110112017909004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奉寒青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违法事实当事人为推广商品,在宣称商品功效时使用了虚假的广告宣传信息,对消费者的购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发布虚假广告的宣传页面广告设计制作费用共计9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700元;罚款金额(万元)0.2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6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6/6处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3/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东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13003103532582王秀辉鲁药监处罚〔2024〕EZ05号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东元科技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武商优家男士剃须刮胡泡(薄荷香型)以及武商优家男士剃须刮胡泡(青柠香型)等普通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没收违法所得9504元;二、并处罚款15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零肆元整(¥24504)。1.5000000.95042024/2/5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江津市监处罚〔2024〕113号当事人:重庆市福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CB3NCG5L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金子街69号附7号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XXX联系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148号2-17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福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金子街69号附7号的医院进行检查时,在其中药药房的中药橱内发现11袋以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中药饮片。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药房管理人员对上述中药饮片现场称重,其中浮萍500克,昆布245克,海螵蛸416克,菊花177克,天麻657克,款冬花616克,薄荷275克,白头翁265克,鸡血藤694克,干益母草222克,槐花228克。上述中药饮片仅在药橱上标识了药品名称,未发现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包装袋及标称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12月2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扣押了当事人销售的11袋中药饮片。当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经查,当事人系2023年03月21日依法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金子街69号附7号从事医疗服务、药品零售等经营活动。2023年12月18日,当事人在成都的中药材批发市场以8元/kg的单价购进了0.5kg浮萍,以30元/kg的单价购进了0.5kg昆布,以30元/kg的单价购进了0.5kg海螵蛸,以30元/kg的单价购进了0.5kg菊花,以85元/kg的单价购进了1kg天麻,以140元/kg的单价购进了1kg款冬花,以10元/kg的单价购进了0.5kg薄荷,以80元/kg的单价购进了0.5kg白头翁,以7元/kg的单价购进了1kg鸡血藤,以5元/kg的单价购进了0.5kg干益母草,以8元/kg的单价购进了0.5kg槐花。当事人购进上述中药饮片后,在其经营场所分别以浮萍9.6元/kg,昆布36元/kg,海螵蛸36元/kg,菊花36元/kg,天麻102元/kg,款冬花160元/kg,薄荷12元/kg,白头翁96元/kg,鸡血藤8元/kg,干益母草6元/kg,槐花9.6元/kg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12月26日本局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昆布255g、海螵蛸84g、菊花323g、天麻343g、款冬花384g、薄荷225g、白头翁235g、鸡血藤306g、干益母草278g、槐花272g。按其销售价格计算,该批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90.6元(9.6元/kg*0.5kg+36元/kg*0.5kg+36元/kg*0.5kg+36元/kg*0.5kg+102元/kg*1kg+160元/kg*1kg+12元/kg*0.5kg+96元/kg*0.5kg+8元/kg*1kg+6元/kg*0.5kg+9.6元/kg*0.5kg),销售金额为152.25元(36元/kg*0.255kg+36元/kg*0.084kg+36元/kg*0.323kg+102元/kg*0.343kg+160元/kg*0.384kg+12元/kg*0.225kg+96元/kg*0.235kg+8元/kg*0.306kg+6元/kg*0.278kg+9.6元/kg*0.272kg)。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中药饮片时,未查验其供货商从事药品经营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且无法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药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的事实;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购进单据、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非法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90.6元的事实。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中药饮片的数量,其销售金额为152.25元的事实。2024年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工作中规定,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即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本案中,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者采购药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采购药品时,未核实供货商从事药品经营的相关证照等合法资格,也未核实药品合格证明等。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涉案中药饮片的销售金额152.25元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违法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90.6元,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应对当事人处以五万元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零售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且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已扣押的 500克浮萍,245克昆布,416克海螵蛸,177克菊花,657克天麻,616克款冬花,275克薄荷,265克白头翁,694克鸡血藤,222克干益母草,228克槐花;2.没收违法所得152.25元;3.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7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2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002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5日生产“bbhealth贝倍健婴幼儿倍润洗发沐浴露(滋润型)(批号:RY230725MA01、限用日期:20260724、规格:320ml)产品,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检,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产品共计生产540瓶,留样4瓶(已销毁),监督抽检消耗4瓶,产品自检消耗5瓶,销售527瓶,销售产品无召回。上述产品销售价格3.8元/瓶,违法所得2002.6元,货值2052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02.6元;二、罚款221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睿盈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3046032578-----法定代表人:周伟平处罚决定日期:2024-2-28公示截止期:2027-2-28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