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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宁市百丰药品店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2024年第19号)

    经监督检查,普宁市百丰药品店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综合评定结论风险控制措施1普宁市百丰药品店粤DB6630791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河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公告(2024年 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石家庄华曙善合药业有限公司、安国市盛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发证,经我局研究决定,依法注销上述两家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特此公告。附件:《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共计2家).docx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8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附件《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共计2家)序号12企业名称石家庄华曙善合药业有限公司安国市盛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冀20180024冀20180044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5732683911306835700517235法定代表人田树新邵辉企业负责人田树新马骏质量负责人何云翔石军肖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河北省辛集市新垒头工业园:原料药(土霉素)***安国市义丰大路南侧(刘庄村东侧):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炖制、燀制、煅制、炒制、发芽、发酵、水飞、制炭、煨制、炙制)***注销原因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发证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发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北省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通告(2024年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现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8家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论1昆明市宇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工业园区赵家湾生物产业区、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东郊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2023年9月12日-18日符合要求2云南通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云南省大理州经济开发区生物药园口服制剂2023年2月28日-3月2日符合要求3云南云天麻有限公司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园第23 栋标准厂房中药材趁鲜切制2023年11月29日-30日符合要求4云南阿佤药业有限公司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临沧工业园区标准厂房2 幢三楼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煮制、煅制、制炭)2023年10月24日-26日符合要求5玉溪九洲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东风南路83号14幢4层及7幢2层马破伤风免疫球蛋白F(ab′)₂2022年8月21日-26日符合要求6云南楚雄天利药业有限公司云南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工业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精烘包车间(二)2023年8月29日-31日符合要求7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七甸工业园区小容量注射剂、口服制剂2023年4月11日-16日符合要求8云南宗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高登街789号高新保税物流中心11栋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煮制、煅制、燀制、发酵)2023年8月22日-24日符合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云南省
  • 宁波市海曙古琳大药房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甬海市监处罚﹝2024﹞129号)

    主体名称宁波市海曙古琳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海市监处罚﹝2024﹞129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2-22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波市海曙古琳大药房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7月21日,当事人从某诊所购买了数盒转移因子口服溶液,该转移因子口服溶液适用于调节免疫、治疗病毒感染等。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采购上述药品的供货主体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采购上述药品后未将其入库系统,且据当事人称该药品已被其及家人服用完毕。故认定截至2023年9月22日案发,当事人经营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所获取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2日对当事人住所现场检查时,在其店内阴凉区发现2盒名称为“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的药品的储存温度与标示的贮藏温度不相符。且自9月13日起,当事人未落实阴凉区的温湿度记录。经系统查证,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企业,擅自从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药品购进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当事人未落实阴凉区的温湿度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03309059836N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
  • 彬州济林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品案(彬市监处【2024】第9号)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彬州济林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席琳琳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61042719******04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MA6XYY3B5Q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处罚机关: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彬市监处【2024】第9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8 00:00:00.0备注:-违法行为类型: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品处罚有效期:2024/9/8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处罚类别2:-处罚金额(万元):0.1公示期限:-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公示截止日期:2027/3/8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7MB290015XE数据来源单位: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7MB290015XE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陕西省咸阳市
  • 宁海县国康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宁市监处罚﹝2024﹞186号)

    主体名称宁海县国康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罚﹝2024﹞18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2-26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0.1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海县国康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国康大药房自述于2015年12月上旬,从X购进阿胶X盒。2018年3月上旬,当事人以销售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阿胶(标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1994,每盒装250克,【生产企业】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40308,【生产日期】2014/03/08,【有效期】至2019/02)X盒留作自用。2023年12月17日,当事人应举报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要求购买已过期的阿胶,以X的价格销售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阿胶X盒。因当事人未保留购销货票据、未建立财务账册,故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根据库存及检查情况,已查清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2023年12月20日,被本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国康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民间习俗存在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是应举报人的要求,将原为当事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阿胶销售给举报人,且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62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309063018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
  • 嘉兴市仁泰药品有限公司泰康药店销售劣药案(嘉秀市监处罚﹝2024﹞31号)

    主体名称嘉兴市仁泰药品有限公司泰康药店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秀市监处罚﹝2024﹞3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2-26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2.8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嘉兴市仁泰药品有限公司泰康药店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5日,被处罚人魏某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泰旗路536号销售劣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黄明胶6盒、龟甲胶2盒;2、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11002553178A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
  • 金华瑞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金婺市监处罚﹝2024﹞72号)

    主体名称金华瑞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婺市监处罚﹝2024﹞72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2-28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瑞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广告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内容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丹光东路372号润和楼A座2楼270从事化妆品网上销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经营的天猫网店店铺ID名为“今外旗舰店”。2023年10月02日,当事人委托支付宝ID为小王吧(孙策)的个人制作BTFWM极颜美亚七子草本软膜粉(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720341)产品的电商网页宣传,包含广告内容编辑、排版及发布,支付费用250元。因当事人未对已优化商品信息进行核对,未发现产品详情页有使用“美白”“淡斑”“保湿”宣传文字,与产品备案功效宣称“09清洁”不符,以致上述功效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发布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今外旗舰店”。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对该产品进行下架处理。综上,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为25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2307346049W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
  • 温州市盛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郭溪店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温瓯市监处罚﹝2024﹞108号)

    主体名称温州市盛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郭溪店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瓯市监处罚﹝2024﹞108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2-29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温州市盛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郭溪店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6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郭溪凤凰街200、202号前间的温州市盛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郭溪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其门口的货架内发现酒精棉球(生产日期2021年11月3日,保质期2年,生厂厂家:河北康济药械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1103),一包过期弹性绷带(有效期2023年10月5日,生厂厂家:浙江红雨医药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1006),二十五包过期医用脱脂纱布叠片(有效期2023年7月6日,生厂厂家:河南益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5210705),三包过期医用纱布敷料(有效期2023年9月1日,生厂厂家:南昌市恩惠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0908),现场未见不合格区及标识。店内部分处方药销售无处方依据。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属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规定,属于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罚款贰万壹仟元(21000元);2、没收四瓶过期的酒精棉球,一包过期弹性绷带,二十五包过期医用脱脂纱布叠片,三包过期医用纱布敷料。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4313628333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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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延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潘桥二店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温瓯市监处罚﹝2024﹞110号)

    主体名称温州延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潘桥二店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瓯市监处罚﹝2024﹞110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1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0.04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温州延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潘桥二店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12月20日,当事人委托温州某广告公司制作拼多多网店的商品广告,在其中一款商品“滴眼液”的产品详情主页面醒目位置处标示广告语“套餐低至¥2.5/盒”,广告费用100元。2024年01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该商品在实际购买中最低只能达到2.733元/盒,无法达到广告语所述的2.5元/盒的价格,与广告语允诺的价格情况不符,为虚假广告。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4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4313628333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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