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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蓝莉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58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58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568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蓝莉莎凡士林水润柔嫩护唇膏10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9瓶,留样6瓶。当事人销售该产品985瓶,销售金额为2462.5元,留样6瓶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蓝莉莎凡士林水润柔嫩护唇膏化妆品外包装名称上突出使用了“凡士林”字样,“凡士林”字样相较名称中其他字样字形字体更大更突出,“凡士林”字样与第19962558号注册商标商标“凡士林”之间基本无差别,仅字体不同,当事人未取得上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侵犯了“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2狮子棕红)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9瓶,留样6瓶;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3红山茶花)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10瓶,留样5瓶;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4羊绒暖棕)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10瓶,留样5瓶。上述三款产品均属于普通化妆品,均标注属于当事人生产的另一产品的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061163”,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三款产品的备案信息,上述留样共16瓶均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三款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各183盒,销售金额均为1189.5元。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蓝莉莎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生产蓝莉莎凡士林水润柔嫩护唇膏10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9瓶,留样6瓶。当事人销售该产品985瓶,销售金额为2462.5元,留样6瓶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蓝莉莎凡士林水润柔嫩护唇膏化妆品外包装名称上突出使用了“凡士林”字样,“凡士林”字样相较名称中其他字样字形字体更大更突出,“凡士林”字样与第19962558号注册商标商标“凡士林”之间基本无差别,仅字体不同,当事人未取得上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侵犯了“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2狮子棕红)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9瓶,留样6瓶;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3红山茶花)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10瓶,留样5瓶;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4羊绒暖棕)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10瓶,留样5瓶。上述三款产品均属于普通化妆品,均标注属于当事人生产的另一产品的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061163”,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三款产品的备案信息,上述留样共16瓶均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三款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各183盒,销售金额均为1189.5元。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6盒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2狮子棕红))”、5盒“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3红山茶花)”、5盒“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4羊绒暖棕)”;二、没收、销毁6瓶“蓝莉莎凡士林水润柔嫩护唇膏”;三、没收违法所得3568.5元;四、罚款16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蓝莉莎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6813415396-----法定代表人:贝朝杰处罚决定日期:2024-4-8公示截止期:2027-4-8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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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美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584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584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7.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区振华北路192号的广州美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核查阜宁县沟墩镇晶雅美容店销售的“美依泉水嫩新肌修护因子”是否为当事人生产及备案信息情况。经当事人核查比对,该店销售的上述批次产品是由当事人生产的,该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的套盒“水嫩新肌沙龙套”(批号:20211116MA02)中的一款产品且未有备案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生产现场、成品仓库和留样室,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涉检的“水嫩新肌沙龙套”(批号:20211116MA02)生产及库存,执法人员在留样室发现留样1套,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上述留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上述留样。因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73)。2021年10月19日,名为江苏李小清的客户向当事人下订单购买了“水嫩新肌沙龙套”(批号:20211116MA02),套盒中共有九款产品:美依泉水嫩新肌洁面乳(120g)、美依泉水嫩新肌水(130ml)、美依泉水嫩新肌亮采乳(100ml)、美依泉水嫩新肌亮采霜(晚间)(30g)、美依泉水嫩新肌按摩乳(120g)、美依泉水嫩新肌嫩肤面膜(120g)、美依泉水嫩新肌软膜粉(25g*12)、美依泉粉BB新肌无瑕修颜霜(55g)、美依泉水嫩新肌修护因子(3g*12),其中除美依泉水嫩新肌修护因子(3g*12)外其余八款产品均有备案。上述“美依泉水嫩新肌修护因子”共生产了243支,成本价0.35元/支,成品检验使用了3个,留样12个(所有留样均在同一套盒中),剩余228个全部分装于19个套盒中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用于留样的1个套盒也有收取货款,销售订单显示“水嫩新肌沙龙套”(批号:20211116MA02)的销售价为35元/套,总金额7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粉单元生产许可且未制作生产记录的情况下生产“美依泉水嫩新肌软膜粉”共6公斤,分为25g一小袋分装于20个套盒中。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701.05元,违法所得为700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数量较少、生产涉案产品的时间较早、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00元;二、罚款15000元。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700元;三、罚款75000元。(合计罚没757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美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6969385493-----法定代表人:吴孝梅处罚决定日期:2024-4-8公示截止期:2027-4-8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哈里市监处罚〔2024〕5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BRYA3E80法定代表人徐志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里市监处罚〔2024〕5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事实经查,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在该门诊护士站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3盒,生产批号:1812113,生产日期:2018.12,使用期限:2023.11;一盒(规格25份/盒)内含15份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检测试剂盒,生产批号:2021120208,生产日期:2022.01,有效期至2023.12;两种产品均已过期,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3盒)单价9.9元/盒,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检测试剂(1盒)单价65元/盒,涉案的医疗器械总价约为94.7元。因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随货同行单和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的进货查验记录体现上述产品的价格。货值金额共计94.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时该店处在营业中,说明现场检查情况,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情况。3.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两种医疗器械产品过期仍在使用情况及价格情况。4.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供货方资质、供货合同、采购进货台账(医疗器械购进记录表)各1份,证明该公司对相关医疗器械履行进货查验制度。5.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对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3盒)采购和进货查验资料缺失,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检测试剂(1盒)无随货同行单,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涉案产品的金额。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情况说明证明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和乙肝五项试剂盒当前的价格,证明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94.7元。7.情况说明及商标注册证和商标转让证明各一份,证明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与D13抗老医疗美容门诊是同一个公司。处罚依据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医疗器械材料情况,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无行政处罚信息,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适用从轻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对该公司责令整改、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3盒)单价9.9元/盒,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检测试剂(1盒)单价65元/盒,货值金额共计为94.7元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责令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哈尔滨市缔十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货值金额共计94.7元的非法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3.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对于违法行为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对该公司责令整改、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3盒)单价9.9元/盒,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检测试剂(1盒)单价65元/盒,总价为94.7元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处罚机关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黑龙江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53期)

    企业名称锦州市复昕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12日-2024年3月13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1、人员管理方面存在个别从业人员未建立健康档案等;2、厂房设备方面存在库房未进行分区管理,个别生产设备使用记录不完善等;3、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记录未按照控制程序要求进行修改后签字等。处理措施整改后复查整改情况已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54期)

    企业名称沈阳和金玉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11日-2024年4月12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未针对《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开展培训的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未对切削、烧结、铸造等设备确认周期作出规定的问题;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个别检验记录复核人未签字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海德维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时间2024年1月29日-2024年1月31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洁净区温湿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水池、地漏未安装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设备,物流出口缓冲区域互锁损坏未及时修理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东亚医疗研究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03-11 - 2024-03-13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设计开发方面存在产品软件版本变更评审记录个别内容不完整的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线性位移台精度自校准记录》个别内容与操作规程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4年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和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现予以公告。企业名称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503号生产车间制剂二车间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检查范围小容量注射剂(卡式瓶、非最终灭菌)检查时间2024年3月13日-3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昆明琪美雅义齿制作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控制措施的通告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昆明琪美雅义齿制作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日起对昆明琪美雅义齿制作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云南省
  • 新乡市中原卫生材料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豫药监械处罚〔2023〕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2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3-8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3.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1.6项一般处罚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11倍以上2.19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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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西浩然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日期检查结论江西浩然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尤口路369号冻干粉针剂[制剂二车间,B线,注射用尿激酶(国药准字H22023408)]2023年11月26日-12月4日本次检查冻干粉针剂[制剂二车间,B线,注射用尿激酶(国药准字H22023408)]符合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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