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蔻诗曼嘉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嘉市监处罚﹝2024﹞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4-1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万元)9.22945没收违法所得1.8458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蔻诗曼嘉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14日生产批号为D06W01的珂思蔻精研清润祛痘精华液4685盒(不含检验及留样),并以3.94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广州集研化妆品有限公司。该批化妆品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其水杨酸项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458.9元;2.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92294.5元。罚没款合计110753.4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003136238310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广东九明制药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市监处罚﹝2024﹞17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26处罚内容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罚款金额(万元)240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广东九明制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药品某药品在向桐庐某医院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委托庄某个人开展某药品的市场推广工作,并向其提供推广资金。庄某与桐庐某医院负责药品采购的工作人员王某某约定:由王某某负责将某药品运作进桐庐某医院并持续采购,庄某则按一定比例向王某某支付回扣。从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4日,庄某先后向王某某转账某药品回扣款共计582448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庄某受当事人委托,在桐庐某医院为当事人开展某药品的市场推广工作,应当认定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交证据证明,庄某行贿的行为与其谋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故庄某行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贰佰肆拾万圆)。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0002489778Y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诸暨市宝康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诸市监处罚﹝2024﹞29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27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诸暨市宝康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GSP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于2023年12月26日未凭处方销售了“头孢克肟胶囊”、“阿莫西林胶囊”、“头孢克肟颗粒”、“诺氟沙星胶囊”等处方药,上述药品的处方笺上均未有审方的执业药师的签字或盖章。被处罚人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未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片“,现场未能提供销售该药品的处方笺,且执业药师许某某未在岗在位,于2023年12月27日被我局查获。另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12月8日因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行为,被我局作出警告处罚(诸市监当罚〔2023〕120821号),并责令限期内改正,被处罚人逾期未改正。后查明:2024年1月被处罚人已将驻店执业药师从许某某更换注册为费某某,且已在岗在位,履行审方调配处方药的职责。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307304121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慈溪市骏成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慈市监处罚﹝2024﹞32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3-29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09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慈溪市骏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0日从重庆渝进药业有限公司购入一盒东阿阿胶(生产日期:2017.03.03,有效期至2022.03.02,规格:250g/盒,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368),购入价835元/盒。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将该药售出,销售价980元/盒。计货值金额980元,违法所得98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80元,并处罚款20000元。共计罚没款2098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95537395H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龙港市福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10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3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罚款金额(万元)6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福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王某某擅自销售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以185.50元/盒价格擅自销售处方药“修正”硒酵母混悬液药品给当事人龙港市福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17盒,共计3153.50元(未收)。当事人龙港市福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药品后,以385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至检查时,尚未售出,货值6545元。上述违法行为被本局依法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修正”硒酵母混悬液药品17盒;二、对当事人龙港市福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00元,上缴财政;三、对当事人王某某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哈尔滨蕙质兰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哈尔滨蕙质兰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黑妆20180003)予以注销。特此公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4﹞1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3-28处罚内容罚款10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违法事实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机关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MB1598761E数据来源贵州省信息中心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245721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本溪唐人人民大药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桑寄生”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五)罚〔2024〕2号被处罚企业名称本溪唐人人民大药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4MA0UA5H19G法定代表人牟良平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桑寄生”,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41.1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41.1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4年4月7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04-0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益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3月13日-2024年3月15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未组织开展2023年度风险评估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华润辽宁鞍山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18日-2024年3月19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部分管理制度未及时修订的问题;在药品采购方面存在与供货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不规范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