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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规定白芍(批号230201)案(皖药监药处罚﹝2024﹞2-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8NKH200A法定代表人秦凯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1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4/11处罚内容1.没收召回的白芍(批号230201)285kg;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元整(1100.0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2.6倍的罚款计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元),罚没款共计贰拾陆万壹仟壹佰元(261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6.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违法事实2024年1月9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4〕4号),标示为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芍(批号230201)经大庆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DQB20230118,检验项目-部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规定为不得过400mg/kg,检验结果为572mg/kg,不符合规定),供样单位为大庆康之堂医药有限公司。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新疆迈牡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没收茹莎莉草本植物保健粉4830袋案(乌县市监处罚〔2024〕0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疆迈牡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0102MA77CJF17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吾吉扎提·热西丁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县市监处罚〔2024〕07号违法行为类型: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一、没收茹莎莉草本植物保健粉4830袋,无标识绿色袋子原料2袋。二、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金额:30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未涉及处罚决定日期:2024/4/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日期:2024/4/11公示截止期:2024/7/1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 上海商玺伟康(商丘)医药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热敷贴案(豫药监械处罚〔2024〕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4﹞1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4-2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7.9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5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643元。2.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3.参照《通则》第十条第一项和《基准》9.1.6对依据《条例》第八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认定为“从轻”的,裁量基准为“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11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建议给予当事人处货值金额5倍79200元罚款。综上,结合案件实际,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医用热敷贴15450片(批号:221001);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陆佰肆拾叁圆(5643元);3.罚款柒万玖仟贰佰圆(792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捌万肆仟捌佰肆拾叁圆(84843元)。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4年第1号)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以下9家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综合评定结果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检查日期综合评定结论1广药白云山医药大健康供应链(广州)有限公司粤AA0200000592024年1月24 日符合要求2广州市君信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0008442024年2月20日符合要求3广东康得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0005002024年2月29日不符合要求4广东赞民医药有限公司粤AA0200015702024年3月5日符合要求5广东真人堂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0008572024年3月5日符合要求6广州交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粤AA0200017022024年3月7日符合要求7广东家之和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0016502024年3月12日符合要求8广东天宸医药有限公司粤AA0200002112024年3月11-12日符合要求9广东兴康裕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0017042024年3月14日符合要求特此通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荨麻疹丸案(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24号案件名称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荨麻疹丸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60534B法定代表人姓名黄巧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劣药荨麻疹丸(标示生产企业: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包装:10克/袋X9袋/盒,批号:220604),经检验,装量差异为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上述批次荨麻疹丸共采购1476盒,退回供应商18盒,实际销售1458盒,销售金额为15104.59元。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其销售劣药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销售劣药荨麻疹丸违法所得15104.59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3月28日备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24号当事人: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100665060534B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魁岐路136号福州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中心1号楼21层(自贸试验区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巧霞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荨麻疹丸(标示生产企业: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包装:10克/袋X9袋/盒,批号:220604)经检验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上述批次荨麻疹丸共采购1476盒,退回供应商18盒,实际销售1458盒,销售金额为15104.59元。同时,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未发现异常,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书、购进记录、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采购订单、销售记录、购销凭证、温湿度数据波形图、照片等证据为证。2024年3月20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3月28日,当事人未提起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销售劣药荨麻疹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销售劣药荨麻疹丸违法所得15104.59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3月28日(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福建省
  • 江西省药品抽检年报(2023)

    2023年,江西省药监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统筹抽检资源,组织实施抽检工作,在及时发现消除药品风险隐患、持续提升药品质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23年省级药品抽检结果显示,当前我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可控,药品质量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一、药品抽检概况2023年,江西省药监局结合国家药监局工作要求和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科学制定省级药品抽检计划,覆盖全省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实现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2年内新批准上市品种等省内在产制剂品种的全覆盖抽检。2023年,省级药品抽检共完成2599个品种12047批次抽检任务,总体合格率为99.04%。抽检样品来源于全省范围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覆盖省内11个设区市,由全省13家药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探索性研究或专项抽检任务。(一)抽样情况2023年省级药品抽检工作计划共安排抽样12000批次,实际完成抽样12047批次,完成率为100.39%。其中基本药物抽样6097批次,占比50.61%。样品来源涉及2803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按类别分为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药用原辅料、药包材等7大类。(二)样品检验情况2023年省级药品抽检共完成样品检验12047批次,其中化学药品4456批次、中成药6675批次、中药配方颗粒173批次,中药饮片595批次、医疗机构制剂38批次、药用原辅料55批次、药包材55批次。经检验,11931批次样品符合规定。(三)探索性研究情况2023年,按照分散抽、集中检的方法,遴选了12个探索性研究品种,指定市级药品检验机构在按照现行法定标准检验的基础上,围绕抽检品种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探索性研究。共抽检702批次,按法定标准检验,符合规定701批次。(四)专项抽检情况2023年我省开展了专项抽检,涉及西咪替丁片,盐酸克林霉素注射液,动物源性生化注射液(骨肽注射液、肝素钠注射液),阿胶、龟甲胶、鹿角胶及含胶类复方制剂4类品种114批次样品。按法定标准对部分项目或单项项目检验,均符合规定。二、抽检结果应用药品抽检作为上市后药品监管的重要手段,是防范药品潜在风险隐患、促进提升药品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药品抽检成果的积极运用是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一)强化数字赋能,探索智慧抽检省药监局用信息化赋能抽检,探索智慧抽检新路径,通过“智慧抽检系统”实现抽检信息化业务从监管部门到检验机构的多级覆盖和高效联动,实现从计划下达、抽样检验、复检调样、电子检验报告书生成到报告书送达、核查处置、数据公示等全程网办留痕,有效提升了监管工作效能。(二)深入排查风险,消除风险隐患对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产品,各级监管部门在第一时间采取了查封扣押、暂停销售使用、要求企业主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涉及的相关企业和单位依法组织查处。涉及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的,督促其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并切实整改,确保风险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清除。(三)及时信息公开,筑牢安全防线省药监局持续以公告的形式,依法及时向公众公示药品抽检信息,警示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2023年省药监局共发布药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告8期,同时加强跨省沟通协作,互通抽检信息,协同做好风险控制,降低用药安全风险,构建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筑牢公众用药安全防线。(四)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检验能力省药检院获得国家药监局血液制品批签发授权,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食品药品检测所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复同意增设为国家药品抽检承检机构。省药监局组织全省药品检验机构参加国家药监局药品检验能力验证计划,结果均为满意,参与率、满意率均达100%,进一步提升了药品检验能力。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省药监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工作思路,深入实施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全方位筑牢药品安全底线,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年报 / 药品 / 抽检 产品 江西省
  • 杭州金花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产品包装发布虚假广告案(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158号)

    主体名称杭州金花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158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7处罚内容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罚款金额(万元)25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金花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备案信息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处罚款220000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处罚款30000元。以上共计25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HPV液体敷料产品外包装上宣称产品的功能、专利、技术支持等信息并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标签信息必须标注的内容内,其形式符合商业广告特征,当事人的上述产品宣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利用产品包装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HPV液体敷料内附说明书内容与其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说明书、标签与备案内容不一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13MB1K82229E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浙江省
  • 温州慧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医疗器械宣称牙膏发布违法广告案(永市监处罚﹝2024﹞123号)

    主体名称温州慧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4﹞12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28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0.1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温州慧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表示不清楚、不明白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温州慧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在京东平台发布,商品链接:https://mall.jd.com/index-11461665.html?from=pc)的实际情况。链接网店名称:延新堂大药房旗舰店,商品标题为“【药房直售】普迈迪口腔防蛀膏儿童牙膏儿童型婴幼儿防龋齿膏少儿宝宝防蛀牙换牙期防蛀固齿膏单支体验装60g”等内容。再查明普迈迪口腔防蛀膏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将医疗器械宣称牙膏。广告费用3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12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4002534006L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浙江省
  • 辽宁健之佳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桑寄生”案(辽药监(稽五)罚〔2024〕1号)

    案件名称辽宁健之佳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桑寄生”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五)罚〔2024〕1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健之佳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734196006Q法定代表人蓝波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桑寄生”,货值金额339.34元,获违法所得299.72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299.72元;2.处10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4年4月9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04-0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服案(豫药监械处罚〔2024〕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4﹞2-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4-2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2.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案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服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罚款21000元。以上罚没合计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圆整)。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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