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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桦甸市红林大药房药品经营案(桦市市监处罚﹝2026﹞9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桦甸市红林大药房法定代表人:陈重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2MA84Q8M17W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桦市市监处罚﹝2026﹞9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8处罚内容:2026年5月25日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桦甸市医疗保障局案件线索移送,移送内容为:桦甸市红林大药房于2025年12月25日销售的1盒追溯码为81025561251058303903、批号为ZHA2509的黄连上清片涉嫌追溯码重复。2026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由现场负责人陈重亮配合接受检查,在现场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2025年12月25日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显示2025年12月25日桦甸市红林大药房销售给患者宋时光一盒批号为ZHA2509、追溯码81025561251058303903的黄连上清片,销售价格为16元一盒,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这款黄连上清片的随货同行及相关资质并要求当事人说明药品来源,当事人无法提供随货同行。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5日向患者宋时光销售一盒批号为ZHA2509,追溯码81025561251058303903的黄连上清片,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随货同行,经查该盒追溯码为81025561251058303903的黄连上清片是由患者孙嘉春于2025年12月9日在桦甸市振翔大药房购买的,患者孙嘉春和桦甸市红林大药房比较熟悉,就在桦甸市红林大药房进行退的药,桦甸市红林大药房以为追溯码为81025561251058303903的黄连上清片是自己家店销售出去的,将该盒药进行了退货,于2025年12月25日再次进行销售,当事人找到了患者孙嘉春进行了情况说明,该盒黄连上清片销售价为16元一盒。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5日向患者宋时光销售一盒批号为ZHA2509,追溯码81025561251058303903的黄连上清片,当事人无法说明药品的购进来源,也无法提供相应的随货同行,通过查验其他药店的黄连上清片的随货同行发现黄连上清片的市场进价为9元一盒,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5日销售的黄连上清片为16元一盒。处罚依据: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机关: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282316686862G数据来源单位: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282316686862G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吉林省
  • 浙江省苍南灵溪惠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案(苍市监处罚﹝2026﹞546号)

    主体名称苍南灵溪惠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苍市监处罚﹝2026﹞54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时间2026-06-26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被扣押的医疗器械2盒;二、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1.1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苍南灵溪惠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当事人存放在经营场所无菌室里的2盒医用外科口罩(生产企业: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50袋/中盒;生产批号:20220917;失效日期:20250916)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医疗器械系当事人于2025年7月份在微商上购进的,购进2盒,单价为40元/盒。本案货值金额80元。上述医疗器械是作为诊疗耗材,且扣押数量就是购进数量,故本案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被扣押的医疗器械2盒;二、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73255384828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浙江省
  • 浙江省金华谢氏医院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案(武市监处罚﹝2026﹞262号)

    主体名称金华谢氏医院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武市监处罚﹝2026﹞262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时间2026-06-26处罚内容被处罚人作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在经营场所内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医用棉球38包、牙根管塞尖共460支、一次性使用口腔涂药棒11支;二、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谢氏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5月29日,金华谢氏医院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医疗器械已过期。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被处罚人作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在经营场所内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医用棉球38包、牙根管塞尖共460支、一次性使用口腔涂药棒11支;二、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23307360844C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浙江省
  • 浙江省青田普为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青市监处罚﹝2026﹞207号)

    主体名称青田普为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6﹞20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时间2026-06-26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5000元;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盐酸萘甲唑啉滴鼻液1盒、呋塞米片1瓶(内有药片71片)、复方板蓝根颗粒1杯、排卵检测试条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纸3盒。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青田普为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13日,被处罚人青田普为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富源路5幢3-4号经营使用的1盒盐酸萘甲唑啉滴鼻液、1瓶呋塞米片、1杯复方板蓝根颗粒和3盒排卵检测试条促黄体生成素(LH)检测试纸已超过有效期。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5000元;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盐酸萘甲唑啉滴鼻液1盒、呋塞米片1瓶(内有药片71片)、复方板蓝根颗粒1杯、排卵检测试条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纸3盒。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307757235H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浙江省
  • 浙江省苍南县济秋药店有限公司无证生产药品案(苍市监处罚﹝2026﹞558号)

    主体名称苍南县济秋药店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苍市监处罚﹝2026﹞55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时间2026-06-26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属于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整顿,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的贴膏产品1袋,原料小蓟粉、蓖麻子各1袋,冰片、芒硝各1瓶;二、对虚假广告行为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1500元,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共计罚款315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3.15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苍南县济秋药店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济秋药店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证照都在有效期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内所销售的名为“正宗无添加独立包装治老寒腿”的贴膏产品(粉末状),系其用小蓟粉、蓖麻子、冰片、芒硝四种原料按照8:2:1:1比例混合而成,用于外敷治疗老寒腿(即关节炎),并告知购买者其用法用量:外敷在关节上使用,一天一次,一次一包,应认定为药品管理。当事人通过网上购进小蓟粉、蓖麻子、冰片、芒硝四种原料四种原料,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上述贴膏产品,销售价格为49元/包,并于2026年4月中旬委托陈姓男子(具体不详)制作发布抖音店铺广告,其店铺宣传的产品图片、生产企业名称安徽华颜堂药业有限公司等信息系杜撰虚构,广告费用为500元。经查,当事人在网络上销售药品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期间因1笔产品退货,实际销售上述贴膏产品0笔,本案货值为49元,无违法所得。另查,上述贴膏产品(粉末状)经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该贴膏产品未非法添加镇痛抗炎类化学药物。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属于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整顿,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的贴膏产品1袋,原料小蓟粉、蓖麻子各1袋,冰片、芒硝各1瓶;二、对虚假广告行为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1500元,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共计罚款315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73255384828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浙江省
  • 浙江省宁波江北甬江熙美安茹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经营医疗器械案(甬北市监处罚﹝2026﹞226号)

    主体名称宁波江北甬江熙美安茹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北市监处罚﹝2026﹞226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时间2026-06-26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我局认为:(一)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精华喷雾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1瓶超过使用期限的****精华喷雾;2.罚款2000元。(二)当事人购进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及医用外科口罩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三)当事人经营使用失效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及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1袋失效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和2袋失效的医用外科口罩;2.罚款10000元。(四)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属于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五)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且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号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第四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且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对当事人择一重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20000元;2.没收1瓶黄色瓶身无中文标签的****cream(LIDOCAINE)50%(500g)。综上,1.警告;2.没收1瓶超过使用期限的****精华喷雾;3.没收1袋失效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和2袋失效的医用外科口罩;4.没收1瓶黄色瓶身无中文标签的****cream(LIDOCAINE)50%(500g);5.罚款32000元。罚款金额(万元)3.2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波江北甬江熙美安茹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了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医疗器械注册证:冀械注准2020********,生产企业:河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截止使用日期:2024年10月19日,第二类医疗器械)及医用外科口罩(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2020********,生产企业: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309,使用期限:两年,第二类医疗器械),购进日期、数量及价格不详,上述两款口罩购进后放在店内经营使用。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了已超过使用期限的1袋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及2袋医用外科口罩。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两款口罩的供货商资质、医疗器械凭证、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同时,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上述口罩未收取费用,且无法提供进货价格,故其经营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从广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精华喷雾(净含量:98ml,生产批号:H22A0110,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年1月31日),购进日期、数量及价格不详,购进后放在店内经营使用。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精华喷雾。当事人提供了**精华喷雾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化妆品备案信息及产品检测报告,故认定当事人已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另,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该化妆品未收取费用且无法提供进货价格,故其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以50元/瓶的价格从网上购进了1瓶****cream(LIDOCAINE)50%(500g)(有效日期:2026年2月28日),当事人已记不清购进日期及卖家信息,该产品购进后存放在店供医生操作时进行局部麻醉使用。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1瓶****cream(LIDOCAINE)已超过使用期限。该****cream(LIDOCAINE)主要成分为利多卡因,属于药品,产地为韩国,且无中文标签,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当事人无法出具该款药品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证明文件、合格证明等材料及上述药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材料。同时,当事人称使用上述药品未单独收费且无法提供进货及使用记录,依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认定其使用该药品的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我局认为:(一)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精华喷雾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1瓶超过使用期限的****精华喷雾;2.罚款2000元。(二)当事人购进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及医用外科口罩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三)当事人经营使用失效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及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1袋失效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和2袋失效的医用外科口罩;2.罚款10000元。(四)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属于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五)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且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号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第四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且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对当事人择一重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20000元;2.没收1瓶黄色瓶身无中文标签的****cream(LIDOCAINE)50%(500g)。综上,1.警告;2.没收1瓶超过使用期限的****精华喷雾;3.没收1袋失效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和2袋失效的医用外科口罩;4.没收1瓶黄色瓶身无中文标签的****cream(LIDOCAINE)50%(500g);5.罚款32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050998331089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浙江省
  • 浙江省龙港豆蔻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龙市监处罚﹝2026﹞260号)

    主体名称龙港豆蔻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6﹞260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6-26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药品养护制度,做好药品养护记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使用劣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限期15日内整改,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案涉劣药“海普”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药品6支、“锐星”葡萄糖注射液药品4支和“双鹤药业”碳酸氢钠注射液药品1瓶;二、处以罚款350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3.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豆蔻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药品养护制度,做好药品养护记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使用劣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限期15日内整改,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案涉劣药“海普”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药品6支、“锐星”葡萄糖注射液药品4支和“双鹤药业”碳酸氢钠注射液药品1瓶;二、处以罚款35000元,上缴财政。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浙江省
  • 浙江卡美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案(金婺市监处罚﹝2026﹞258号)

    主体名称浙江卡美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婺市监处罚﹝2026﹞25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时间2026-06-26处罚内容当事人未经检验上市销售、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已召回的5184件违法生产的批号为26MGLK000905的MGL云柔微醺腮红膏01,将上述罚没物资依法予以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3436.8元,并处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3436.8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34368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卡美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2日,被处罚人在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四-3号地块3#厂房3、4、5楼内未经检验上市销售、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检验上市销售、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已召回的5184件违法生产的批号为26MGLK000905的MGL云柔微醺腮红膏01,将上述罚没物资依法予以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3436.8元,并处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3436.8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2307346049W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浙江省
  • 浙江省余姚新新卫生所药品经营案(余市监处罚﹝2026﹞634号)

    主体名称余姚新新卫生所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市监处罚﹝2026﹞63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其他处罚决定时间2026-06-26处罚内容当事人从上述零售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二、罚款20000元。当事人伪造、漏报药品入库记录,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七日内改正,并决定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余姚新新卫生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在不同时间于拼多多平台上通过不同店铺购买瑞格列奈片、麝香追风膏、黄氏响声含片。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的拼多多店铺经营者均属于药品零售单位。当事人采购上述药品时未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且药品入库记录存在伪造、遗漏的情况。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从上述零售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二、罚款20000元。当事人伪造、漏报药品入库记录,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七日内改正,并决定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308970636R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浙江省
  • 浙江省慈溪市中西医结合医疗健康集团医疗器械经营案(慈市监处罚﹝2026﹞795号)

    主体名称慈溪市中西医结合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中医医院)(慈溪市红十字医院)处罚决定书文号慈市监处罚﹝2026﹞79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时间2026-06-26处罚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使用的5只医用外科口罩、1袋检查手套、18板压舌板、45只一次性使用无菌鼻镜;二、罚款2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慈溪市中西医结合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中医医院)(慈溪市红十字医院)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因未及时对使用科室的医疗器械进行清理,导致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仍放在诊疗场所使用。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使用的5只医用外科口罩、1袋检查手套、18板压舌板、45只一次性使用无菌鼻镜;二、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95537395H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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