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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七分店药品经营案(乌头市监处罚〔2026〕17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七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2670204993W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侯宪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乌头市监处罚〔2026〕179号违法行为类型 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违法事实 经查,2026年5月8日,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七分店注册的执业药师张新艳不在岗,店员李春霞在处方笺核对/发药处签张新艳的名字后销售“盐酸左氧氟沙星片”、“追风透骨丸”等处方药。处罚依据 法律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5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 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23处罚有效期 2099/12/31公示截止期 2026/09/23处罚机关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50106MB0329076U数据来源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6500004576118054处罚附带惩戒期限(月) 备注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市一分店医疗器械经营案(塔市市监处罚〔2026〕9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市一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201MA7J7K1F98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车旭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塔市市监处罚〔2026〕96号违法行为类型 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3日,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向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市一分店配送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用复合胶布10盒,生产批号均为20250201,生产企业为青岛兰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备案编号:鲁青械备20230587,型号:无纺布型,规格:φ2.5cm,截至到2026年4月1日,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上述医用复合胶布,销售单据价均为8.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用复合胶布时查验了供货者、生产厂家的资质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该款医疗器械医用复合胶布于2023年6月1日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标签标注的预期用途为:用于将敷料粘贴固定于创面或将医疗器械固定到人体的特定部位;该医用复合胶布的包装标签标注的中文字样“严重晕车者可同时贴于肚脐”的内容与经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其当事人经营的医用复合胶布零售单价为8.00元,货值金额80.00元,销售金额80.00元。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3日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处罚依据 法律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医用复合胶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处100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罚款金额(万元) 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22处罚有效期 2099/12/31公示截止期 2026/09/22处罚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54201MB0N93236D数据来源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6500004576118054处罚附带惩戒期限(月) 备注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县第五百零九分店药品经营案(塔额市监处罚〔2026〕10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县第五百零九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221MA78YMRJX7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敬兆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塔额市监处罚〔2026〕109号违法行为类型 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违法事实 2026年4月24日17时,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县第五百零九分店进行回头看时发现,于2026年4月23日11时40分45秒销售的1盒处方药安儿宁颗粒(金河藏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02251108),由成都双流九州通互联网医院开具的处方笺显示处方开具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11时41分05秒;未遵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我局于2026年2月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塔额市监责改[2026]药4号),责令当事人2026年2月12日前改正,当事人对《责令改正通知书》(塔额市监责改[2026]药4号)的改正要求逾期未改正。处罚依据 法律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 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22处罚有效期 2099/12/31公示截止期 2026/09/23处罚机关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54221738367888G数据来源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6500004576118054处罚附带惩戒期限(月) 备注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江西省药品质量公告(2026年第3期 总110期)

    根据江西省药品监督抽检计划安排,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抽查检验。现将我省药品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药品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整改。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公告。附件:1.药品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信息汇总表(2026年第3期)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监管 / 产品质量公告 / 药品 江西省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2026年 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现决定依法注销以下公司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序号生产许可证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销原因1赣药监械生产许20230641号赣州深奥电子有限公司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湖边村下安组58号赣州裕峰制衣有限公司A1栋厂房3楼主动申请注销2赣药监械生产许20230599号江西真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大富岗开发区28号主动申请注销3赣药监械生产许20200342号南昌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路6号主动申请注销4赣药监械生产许20210497号江西丹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长安路111号5幢有效期届满未延续5赣药监械生产许20160145号信丰雅美义齿有限公司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广信加油站对面三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特此公告。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2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江西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 药品经营检查(2026年第105期)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序号1企业名称朝阳市阳光新华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6年5月18日-2026年5月19日所在地市朝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文件方面存在个别制度、记录内容不完整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序号2企业名称辽宁凯康医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5月25日-2026年5月27日所在地市朝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药品采购收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人员管理方面存在个别岗位人员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监管 / 其它 / 药品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 医疗器械生产检查(2026年第104期)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序号1企业名称朝阳市众盈精密齿研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时间2026年5月12日-2026年5月13日所在地市朝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 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存在问题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医疗器械警戒相关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在设备管理方面存在个别生产设备验证不充分等问题;在采购管理方面存在个别供应商再评价记录内容不全面的问题。 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序号2企业名称辽宁奇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时间2026年5月20日-2026年5月21日所在地市朝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程序文件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个别操作间温控设施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辽宁省
  • 天津市北辰区津辰医院有限公司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津北辰医保处字(2026)第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津辰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立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处罚事由 过度诊疗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第三十八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1款,《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2款、第十四条第3款、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北辰医保处字(2026)第08号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20113MB1542928E数据来源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医疗保障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20113MB1542928E违法事实 过度诊疗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处罚机关 天津市北辰区医疗保障局罚款金额(万元) 1.28763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26公示截止期 2026-09-26处罚内容 罚款、退回医保基金、责令整改约谈负责人

    监管 / 医保 / 医保 天津市
  • 天津市河东区圣韩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药品经营案(津河东卫综罚〔2026〕0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圣韩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吴艳阳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处罚事由 1.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3.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4.未按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5.未设置二级实验室开展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传染病四项抗原筛查、未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处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河东卫综罚〔2026〕003号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20102MB0T76095F数据来源单位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20102MB0T76095F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3.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4.未按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5.未设置二级实验室开展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传染病四项抗原筛查、未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机关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罚款金额(万元) 2.1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23公示截止期 2029-06-23处罚内容 予以当事人处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天津市
  • 上海黄浦区老西门街道海阳敬老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浦医保罚决字第22202601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黄浦区老西门街道海阳敬老院相对人代码52310101676279267U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浦医保罚决字第222026010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6-06-26处罚内容贰万叁仟贰佰伍拾肆元伍角罚款金额(万元)2.3254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违法事实超量开药、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支付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保障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10115002421239Q数据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保障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1011500242123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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