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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余姚新新卫生所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余市监处罚﹝2026﹞634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其他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26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从上述零售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二、罚款20000元。当事人伪造、漏报药品入库记录,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七日内改正,并决定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余姚新新卫生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在不同时间于拼多多平台上通过不同店铺购买瑞格列奈片、麝香追风膏、黄氏响声含片。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的拼多多店铺经营者均属于药品零售单位。当事人采购上述药品时未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且药品入库记录存在伪造、遗漏的情况。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从上述零售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二、罚款20000元。当事人伪造、漏报药品入库记录,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七日内改正,并决定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81308970636R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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