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温州市平阳县平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东店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处罚﹝2026﹞36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时间2026-06-22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对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2瓶过期药品醋酸地塞米松片,并处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1.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温州市平阳县平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东店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12月2日,当事人以6元/瓶的价格订购2瓶药品醋酸地塞米松片,生产日期2023.03.19,有效期至2026.02,并于当日以8元/瓶的价格销售。上述涉案药品和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一起摆放且未有不合格区字样等提示语作明显区分。当事人可以提供随货同行单、发票及出入库记录,截至2026年4月2日检查之日,上述2瓶药品已过期未销售。故当事人涉案货值共16元,违法所得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对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2瓶过期药品醋酸地塞米松片,并处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63278388760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主体名称瑞安市瑞福堂药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6﹞778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6-22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其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相关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材料,货值金额较小,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规定的情形。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4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瑞安市瑞福堂药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其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相关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材料,货值金额较小,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规定的情形。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处罚机关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990318186数据来源单位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990318186
主体名称桐乡恒德荣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桐市监处罚﹝2026﹞1164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6-06-22处罚内容当事人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3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3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8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桐乡恒德荣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20日,我局收到桐乡市医疗保障局案件移送书,称辖区内桐乡恒德荣大药房药品重复销售。2026年03月27日17:17:43从当事人店内以8元的价格销售出一盒黄连上清片为重复销售药品。2026年03月24日14:03:54有一笔退货,退货商品为黄连上清片。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3002559924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主体名称浙江优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6﹞43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时间2026-06-22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其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电动轮椅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生产同批次的电动轮椅车4台;二、处以罚款20000元(贰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优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7日生产YHW001-F型电动轮椅车共计5辆,经检验,案涉电动轮椅车不符合其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其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电动轮椅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生产同批次的电动轮椅车4台;二、处以罚款20000元(贰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4097911862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行政相对人名称六安秀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CY8HTT1K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六市监处罚﹝2026﹞40号处罚类别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其他-其他处罚决定日期2026-06-24处罚内容1.罚款5万元;2.责令停业整顿15日;3.对法定代表人倪彧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4.对主要负责人曹佑军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4726.5元,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1417.95元,罚没款合计6144.45元,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5.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法事实1.当事人采购、验收、销售药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查,当事人受委托人曹佑军是当事人实际经营者。2026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经营场所内无药品陈列。执法人员使用“六安市秀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收费员”账号查看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电脑中使用的“东软云药店”系统,其中“仓储管理”“验收管理”“门店库存明细”“门店库存汇总”等模块均无内容。经查,当事人未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药品入库、销售、验收等质量管理。同时当事人采购药品、验收药品、销售药品均无记录。 2.当事人将药品提供给涉嫌无证经营的个人韩来路,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查,韩来路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2025年10月,曹佑军与韩来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25年12月,当事人在知道韩来路无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将6箱人血白蛋白(生产单位: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许可持有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规格:100瓶/箱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0950009,批次:202508079)销售给韩来路。人血白蛋白为处方药,韩来路向当事人购买时未提供处方,当事人未对处方审核即进行销售。上述人血白蛋白是当事人从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采购价285/瓶,销售给韩来路的价格是290元/瓶,货值金额174000元。韩来路与当事人口头约定将在其销售完毕后把货款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当事人。双方通过电话联系,无书面协议或者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机关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00MB16878953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
行政相对人名称固镇中西医结合医院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323771135106D法定代表人蔡泽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蚌卫医罚(2026)9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6-06-24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18000元整罚款金额(万元)1.8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法事实固镇中西医结合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于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处罚机关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00030304164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00030304164
行政相对人名称:六盘水市水城区野钟乡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217457089000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水医保罚字〔2026〕50号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违法事实:2026年6月9日,六盘水市水城区野钟乡响石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提取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医保数据,发现该院存在将非医保支付范围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15条1款/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1款2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1款6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上述将非医保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过度治疗(无指征使用地塞米松)等违规行为; 2.责令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9877.47元; 3.处以罚款:对将非医保支付范围费用纳入医保支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376.60元,处1.5倍罚款11064.90元;对过度治疗(无指征使用地塞米松)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500.87元,处1倍罚款2500.87元;罚款合计13565.77元。 以上退回医保基金及罚款合计23443.24元(大写:贰万叁仟肆佰肆拾叁元贰角肆分)。处罚金额(元):13565.77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处罚机关:六盘水市水城区医疗保障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21MB1676686N数据来源单位:贵州省司法厅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0093905194备注:入库日期:2026-06-24 08:40:43最后一次更新日期:2026-06-25 11:25:50公示日期:2026-06-24 08:40:39报送部门:水城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岑巩县天星乡卫生院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626430110138F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岑医保罚字〔2026〕第006号违法行为类型:存在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250.49元违法事实:存在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250.49元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15条38款3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该卫生院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1.退回医保基金:贰仟贰佰伍拾零元肆角玖分(2250.49元);2.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5倍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柒角肆分(¥3375.74元);合计:5626.23元的处罚。处罚金额(元):3375.74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5处罚有效期:2027-06-16公示截止日期:2026-07-16处罚机关:岑巩县医疗保障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26MB1860731F数据来源单位:贵州省司法厅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0093905194备注:入库日期:2026-06-24 08:40:43最后一次更新日期:2026-06-25 11:25:50公示日期:2026-06-24 08:40:39报送部门:岑巩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岑巩县天马镇中心卫生院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626430110429J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岑医保罚字〔2026〕第005号违法行为类型: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405.27元。违法事实: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405.27元。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15条38款3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该卫生院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1.退回医保基金:壹仟肆佰零伍元贰角柒分(1405.27元);2.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1.5倍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零拾柒元玖角壹分(¥2107.91元);合计:3513.18元的处罚。处罚金额(元):2107.91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5处罚有效期:2027-06-16公示截止日期:2026-07-16处罚机关:岑巩县医疗保障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26MB1860731F数据来源单位:贵州省司法厅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0093905194备注:入库日期:2026-06-24 08:40:43最后一次更新日期:2026-06-25 11:25:50公示日期:2026-06-24 08:40:39报送部门:岑巩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