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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龙港豆蔻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处罚﹝2026﹞260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26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药品养护制度,做好药品养护记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使用劣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限期15日内整改,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案涉劣药“海普”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药品6支、“锐星”葡萄糖注射液药品4支和“双鹤药业”碳酸氢钠注射液药品1瓶; 二、处以罚款35000元,上缴财政。 |
| 罚款金额(万元) | 3.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龙港豆蔻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药品养护制度,做好药品养护记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使用劣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限期15日内整改,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案涉劣药“海普”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药品6支、“锐星”葡萄糖注射液药品4支和“双鹤药业”碳酸氢钠注射液药品1瓶; 二、处以罚款35000元,上缴财政。 |
| 处罚机关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3MB1D79277F |
| 数据来源单位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3MB1D79277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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