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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玛县金诺大药房有限公司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相对人名称呼玛县金诺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2721MA1CF14XXR法定代表人丁宗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呼市监处罚〔2024〕4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从黑河嘉联医药购进5盒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颗粒。进价8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货值金额60元,至案发没有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4年08月07日执法人员对呼玛县金诺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待销售的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颗粒,批号为220510,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有效期至2024年04月,共5盒,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证据二、有执法人员2024年08月07日对呼玛县金诺大药房有限公司的经营者丁宗良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待销售的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颗粒,批号为220510,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有效期至2024年04月,共5盒,已超过有效期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有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丁宗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五、有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劣药5盒。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2处罚机关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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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贤县康泰药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行政相对人名称集贤县康泰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1MA18YFCU4K法定代表人孙立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集贤市监处罚〔2024〕151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1.当事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先后两次检查,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销售处方药且未凭据医师处方的事实;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消炎利胆片、三七伤药片真实存在,且确定为处方药; 6、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在立案前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的事实; 7、当事人的销售凭证两张,证明了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两次现场检查时,销售处方药的事实。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的违法行为。 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整。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2处罚机关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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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贤县康济堂医药大药房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行政相对人名称集贤县康济堂医药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1MA196LWP5A法定代表人吴兆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集贤市监处罚〔2024〕150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1.当事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先后两次检查,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销售处方药且未凭据医师处方的事实;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乙酰螺旋霉素片和人工牛黄甲硝唑真实存在,且确定为处方药; 6、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在立案前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的事实; 7、当事人的销售凭证两张,证明了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两次现场检查时,销售处方药的事实。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的违法行为。 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整。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2处罚机关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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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伦市鑫康艺药店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伦市鑫康艺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3MA1BXTBP2R法定代表人刘艳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市监处罚〔2024〕183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对当事人店长蒋*辉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店长蒋*辉承认未凭医师处方销售了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 通过上述检查、调查查明: 1.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从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30盒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 2.当事人于2024年9月2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1盒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刘*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身份; 3.蒋*辉身份证、任命文件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蒋*辉的当事人店长身份; 4.2024年8月15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乙酰螺旋霉素片”; 5.2024年8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的海市监责改〔2024〕YP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已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6.2024年9月2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2024年9月3日对蒋*辉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 7.《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的购进时间、数量; 8.当事人计算机系统购进验收记录、库存报表、销售记录照片打印件共3页:证明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的购进验收、销售时间、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 9.药品说明书照片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是处方药; 10.现场检查及亮证手机照片打印件6页:证明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在当事人营业室药品陈列区摆放。处罚依据四、1.一是从当事人是否配合调查检查看: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看:从立案到调查终结,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3.从违法情节看,当事人违法销售处方药的数量为1盒,数量较小。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同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中“过罚相当”及第六条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黑药监规〔2024〕6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具体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黑药监规〔2024〕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70%;”,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5000≤从轻处罚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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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华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厚德店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华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厚德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9EN8N5Y法定代表人孟凡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里市监处罚〔2024〕15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于2024年5月8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而其于2024年5月13日再次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存在“逾期不改正”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华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厚德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本案违法主体是黑龙江华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厚德店,刘明伟有接受调查的资格; 2.2024年5月8日现场笔录1份、5月8日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5月13日现场笔录1份、5月13日询问笔录一份、涉案处方药照片2张、相关销售小票(流水:0200501202405077441、0200501202405137487)2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存在“逾期不改正”情形。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关于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其受过行政处罚信息,系初次违法。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从轻原则。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拟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2处罚机关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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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江市天天乐大药房未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同江市天天乐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MA1BMK5A7Y法定代表人朱碧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同市监处罚〔2024〕23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份加入“美团”网络销售平台,开展网络销售药品行为,当事人在“美团”网站商家资质信息页面上展示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主体信息,但未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江市天天乐大药房《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投资人朱碧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合法身份。 3、执业药师朱元玲注册证复印件1张、执业药师朱元玲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配备的执业药师情况。 4、同江市安锦配送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经营者黄士豪身份证复印件1张、同江市安锦配送部开具的证明1张、同江市安锦配送部提供的情况说明1张、同江市天天乐大药房与拜泉县海顺商贸有限公司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3张,证明当事人入驻“美团”网络销售平台的时间及展示的商家资质信息。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药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6、马志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网络销售平台按照要求在网站页面展示执业药师信息违法行为的事实。 7、马志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张,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8、黄士豪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同江市天天乐大药房在该平台经营情况及平台内展示的商家资质情况。 9、“美团”平台商家资质页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平台内展示的商家资质情况。 10、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我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同市监罚告[2024] 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要求。处罚依据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2处罚机关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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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江市康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使用

    行政相对人名称同江市康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MAC90EQT8N法定代表人刘玉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同市监处罚〔2024〕1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事实同江市康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2月17日,2023年9月12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批发,经营的创义美高电位治疗仪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在2023年3月30日购进创义美高电位治疗仪10台,购进价格为15000.00元,2023年10月19日购进高电位治疗仪10台,购进价格为19100.00元。截止案发共销售16台,每台销售价格5000.00元,销售总金额为80000.00元,现有库存4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市监当罚[224]YX02号)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其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8月6日经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江市康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刘玉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情况。 3、现场笔录二份,现场检查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开展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现场经营的创义美高电位治疗仪产品信息情况。 4、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的事实。 5、广州创义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电子发票复印件2张,广州创义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货单照片2张,产品使用说明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进货渠道的合法性。 6、广州南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张、《整机抽检报告》复印件20份共54张、国家药监局网站数据查询记录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创义美高电位治疗仪产品合法性。 2024年09月0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同市监罚告[2024]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也未提出听证要求。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2处罚机关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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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济宁鸿鑫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济宁鸿鑫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附件:济宁鸿鑫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信息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2日附件: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有效期至备注济宁鸿鑫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鲁BA5373236张洪利梅静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北宿镇宏泰路1268号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2025年5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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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欧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欧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95540790Y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罗爱军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8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10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事实江苏欧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肆拾捌圆陆角整;处以罚款壹拾陆万贰仟壹佰玖拾贰圆整。罚款金额(万元)16.219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5.23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2处罚有效期2025/03/12公示截止期2027/09/12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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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冈县大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相对人名称青冈县大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3MA18Y3D292法定代表人杜洪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冈市监处罚〔2024〕8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青冈县大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下达了询问通知书于8月1日对杜洪涛进行了询问调查,杜洪涛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青冈县大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4 年 7 月3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冈县大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该店于 2016 年05 月31 日成立,面积约 80 平米,执法人员查询经营企业的销售记录,2024 年 7 月23日该药店销售了处方药普瑞巴林胶囊,数 量:1 盒,执法人员要求提供处方,该药店仍无法提供。于2024年8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4年7月11日和7月31日制作的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未改。 2.询问笔录:2024年8月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3.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024年07月31日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资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31日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现场照片:2024年7月11日和2024年7月3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对该药房进行检查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准确无误。 7、当事人销售药品记录及处方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024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7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复核,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承认违法事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核查销售记录显示就一盒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涉案违法行为较轻,未对社会造成危害果,符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1处罚机关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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