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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各相关企业:因你公司不具备药品经营的基本条件,我局对你公司采取了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至今你公司仍未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暂停时限已超过六个月。综上所述,你公司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已处于关闭状态,且连续6个月未经营药品。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拟注销你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公告送达《注销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注销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如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决定有任何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特此公告。本机关联系方式: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 邮编:510080联系处室:药品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020-37886132附表:相关企业情况公示相关企业情况公示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企业情况《注销事先告知书》文号惠州市瑞正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20009572023年6月15日,因该公司不具备药品经营的基本条件,我局对该公司采取了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至今该公司仍未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暂停时限已超过六个月。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2号广东普济方圆医药器械有限公司粤AA7690015212023年10月9日,因该公司不具备药品经营的基本条件,我局对该公司采取了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至今该公司仍未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暂停时限已超过六个月。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3号广州百安林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粤BA0200007102023年10月9日,因该公司不具备药品经营的基本条件,我局对该公司采取了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至今该公司仍未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暂停时限已超过六个月。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4号广州市亿健通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粤BA0200004112023年10月9日,因该公司不具备药品经营的基本条件,我局对该公司采取了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至今该公司仍未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暂停时限已超过六个月。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5号附件:1.《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2号2.《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3号3.《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4号4.《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5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鲁药监处罚〔2024〕Y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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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山东省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鲁药监处罚〔2024〕Y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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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山东省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百草堂(湖北)制药有限公司)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十堰妆处罚〔2024〕1号百草堂(湖北)制药有限公司陈大诚91420324MA49BFG72U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草方祛屑洗发剂百草堂(湖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化妆品草方祛屑洗发剂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1、没收不合格化妆品草方祛屑洗发剂;2、没收违法所得;3、处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已完成行政处罚的履行。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湖北省
  • 浙江普为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磐安尚湖店未经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案

    主体名称浙江普为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磐安尚湖店处罚决定书文号磐市监处罚﹝2024﹞311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9-18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普为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磐安尚湖店未经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和开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8月29日被本局依法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被处罚人未经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被处罚人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273075998205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
  • 宁波北仑九峰山大药房药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华放心人药房销售劣药案

    主体名称宁波北仑九峰山大药房药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华放心人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仑市监处罚﹝2024﹞581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09-18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668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波北仑九峰山大药房药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华放心人药房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涉案药品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是该药房于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1日分四次从某某控股宁波有限公司购入的(供货商依法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质),共购进了23盒,购进价格是*元/盒。该批次药品经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编号为YP20241625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缓冲液中溶出度不符合规定。该药品的违法所得为66.8元,货值金额为306.67元。另查明,该药店在采购该药品前索取留存了供货商某某控股宁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人员合法资格验证表、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书、发货清单、生产厂家长春某某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成品检验报告单等材料,已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该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901)为劣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该药品前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已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储存该药品期间储存条件也符合要求,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劣药,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其销售的1盒双氯芬酸钠肠溶片和违法所得66.8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060029551859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
  • 伊春市人民康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顺鑫店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相对人名称伊春市人民康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顺鑫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2MA1C93PP0C法定代表人崔春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市监处罚〔2024〕265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9月18日注册,是伊春市人民康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分公司。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该店处方药柜台,在柜内处方药区域陈列一盒非处方药西瓜霜润喉片,生产企业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716,生产日期:2023-07-18,有效期至2026-07-17,其上方陈列盐酸莫西沙星片、左侧陈列盐酸左氧氟沙星片、下方陈列诺氟沙星胶囊,均为处方药,存在非处方药(西瓜霜润喉片)与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违法行为。经查,2024年8月初,因当事人整理柜台的时候,将非处方药西瓜霜润喉片陈列于处方药区域,且在货架张贴明码实价签标注零售价8元/盒,检查当事人电脑系统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显示未销售西瓜霜润喉片,故无违法所得。经查询市场监管系统内相关档案记录,当事人一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且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 逾期不改正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资格; 证据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委托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委托事项; 证据五,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非处方药(西瓜霜润喉片)与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情况; 证据七,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非处方药(西瓜霜润喉片)与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八,2024年8月19日拍摄的非处方药(西瓜霜润喉片)照片四张,证明涉案药品西瓜霜润喉片为非处方药; 证据九,2024年8月19日拍摄的药品处方药柜台区域的照片三张,证明非处方药(西瓜霜润喉片)与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情况; 证据十,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9日销售记录照片一张,证明涉案药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伊春市人民康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三张,证明该药店购进西瓜霜润喉片的情况; 证据十二,2024年8月19日拍摄的非处方药(西瓜霜润喉片)电脑系统库存一张,证明西瓜霜润喉片库存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证据十三,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当事人非处方药(西瓜霜润喉片)与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因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无可裁量情形,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类别警告;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当事人存在非处方药(西瓜霜润喉片)与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事实,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构成非处方药(西瓜霜润喉片)与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应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8处罚机关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广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广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BWYDYQ6T法定代表人任程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里市监处罚〔2024〕13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哈尔滨广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1.拜阿司匹灵阿司匹林肠溶片,规格100mg*30片/盒,批号:BJ78316三盒,BJ78049一盒,BJ78263一盒,BJ75888一盒,BJ75889一盒,共7盒,零售价格14元/盒,货值金额98元;2.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规格30mg*7片/盒,批号BJ74979一盒,BJ76215一盒,BJ77942二盒,BJ78100一盒,共计5盒,零售价格22元/盒,货值金额110元;3.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规格30mg*28片/盒,批号BJ75469一盒,BJ76627一盒,BJ76956一盒,BJ76652一盒,BJ75774五盒,BJ77047一盒,共计10盒,零售价格88元/盒,货值金额880元;4.金纳多银杏叶提取物片,规格40mg*20片/盒,批号9100423十盒,8950423六盒,7451122四盒,共计20盒,零售价格31元/盒,货值金额620元;5.倍博特缬沙坦氨氯地平片(1),规格缬沙坦80mg,氨氯地平5mg*28片/盒,批号:B59ZQ3,五盒,零售价格140元/盒,货值金额700元;6.瑞格列奈片(诺和龙)1.0mg*30片,批号:LL40426,两盒,零售价40元/盒,货值金额80元;7.非诺贝特胶囊(力平之)规格200mg*10粒/盒,批号35655,三盒,零售价格33元/盒,货值金额99元;8.诺欣妥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规格14片/盒,批号:TDCY6两盒,批号TDYK2两盒,共计4盒,零售价格35元/盒,货值金额140元;9.扶他林双氯芬酸二乙胺乳胶剂,规格1%(20克:0.2克以双氯芬酸钠计)批号:JJ9X-A两盒,HR5B一盒,DM3F一盒,共计4盒,零售价格18元/盒,货值金额72元;10.非那雄胺片(保列治)规格5毫克*10片/盒,批号:X009440一盒,X009441两盒,共计3盒,零售价格45元,货值金额135元;11.以岭通心络胶囊,规格0.26g*40粒/瓶,批号A2311028一盒,A2309037四盒,A2312006两盒,销售1盒(不清楚批号)共计8盒(销售1盒),零售价格19元/盒,货值金额152元。总计11个品种31个批号,共计货值金额3086元。以上药品仅岭通心络胶囊,规格0.26g*40粒/瓶,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现金售出1盒,获利19元,违法所得19元。2024年6月13日,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并送达了《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哈里市监药械限提[2024]9号),因该药店无法提供上述涉案药品供货商资质及药品随货同行单,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该公司通过门店现金销售,没有录入销售系统,未进行进货查验,未录入计算机日常管理系统进行规范管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哈尔滨广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企业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时该店处在营业状态、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该单位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销售非渠道药品的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等具体违法行为发生过程及结果。 4.任程云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药品的来源、数量。 5.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财物清单,说明涉案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情况,用于计算涉案货值金额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哈尔滨广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显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证明哈尔滨广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初次违法。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药店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药品来源渠道信息,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该公司无行政处罚信息。根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从轻原则。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对于违法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拟决定给予哈尔滨广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药品①拜阿司匹灵阿司匹林肠溶片7盒;②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规格:30mg*7片)5盒;③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规格:30mg*28片)10盒;④金纳多银杏叶提取物片20盒;⑤倍博特缬沙坦氨氯地平片(I)5盒;⑥瑞格列奈片(诺和龙)2盒;⑦非诺贝特胶囊(力平之)3盒;⑧诺欣妥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4盒;⑨扶他林双氯芬酸二乙胺乳胶剂4盒;⑩非那雄胺片(保列治)3盒;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8处罚机关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沈阳汇正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和市监)药罚决字﹝2023﹞第00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3-05-29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445盒(瓶);2.没收违法所得990.00元;3.处3000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300990.00元。罚款金额(万元):30违法行为类型: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法事实:2023年4月26日,沈阳汇正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东来我局接受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东承认该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和3月29日两次从沈阳市旭辉民康大药房购进过标示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1023729、规格:12片*1板、产品批号4230202的复方氨酚烷胺片30盒,标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3034、规格:0.25g*24粒、产品批号16220724的阿莫西林胶囊30盒等22种药品,共计555盒(瓶)。并于2023年4月1日将上述药品中的罗红霉素胶囊销售了30盒,销售价格是7.00元/盒,头孢克圬分散片销售了30盒,销售价格是10.00元/盒,阿托伐他汀钙片销售了30盒,销售价格是10.00元/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销售了20盒,销售价格是9.00元/盒。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MB0W824982数据来源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MB0W82498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沈阳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站前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苏市监处罚﹝2024﹞1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4处罚内容:罚没款合计31580元罚款金额(万元):3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苏家屯区市场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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