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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佳木斯汉方九州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富锦世纪家园分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82MA1CPBP729 |
| 法定代表人 | 李洪梅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市监处罚〔2024〕1006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2年08月26日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03月06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富锦市新开社区44组世纪家园22栋000110门经营佳木斯汉方九州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富锦世纪家园分店。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2024〕CX88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截止案发当事人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参见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4年10月14日10时00分,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二)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三)2024年10月18日09时00分,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四)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五)2024年10月18日14时0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六)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七)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八)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来源渠道合法情况;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2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2-12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3-12 |
| 处罚机关 |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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