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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金华柏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孝顺朝晖东路药店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东市监处罚﹝2024﹞552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2-12 |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罚款金额(万元) | 6.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138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金华柏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孝顺朝晖东路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在其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朝晖东路的经营场所内未建立中药饮片购销记录,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材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柴胡180克、黄芩90克、龙骨270克、炒酸枣仁35克、茯神270克、太子参270克、麦冬270克、紫苏梗90克);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80元;四、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0元。当事人未建立中药饮片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给予当事人警告。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03307522110T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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