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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贺州同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五加皮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流稽罚〔2024〕  6号贺州同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五加皮案贺州同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914511036777166684黄雪妮当事人销售劣药中药饮片五加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药品五加皮(批号:230901)0.5kg;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叁元柒角叁分(173.73元)。主动履行202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五办)罚〔2023〕17号)

    当事人:天津创智新生商贸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KWE824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9号楼306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宇2023年7月24日,我局收到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津市监静综协查〔2023〕4-8号)一份,协查天津创智新生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具有从事药品批发经营资质的合法企业。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制作有《现场笔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有《询问笔录》,对当事人药品来源、流向等情况开展协查,制作有《协助调查函》。本案于2023年8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1日对当事人涉案相关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该强制措施于2023年8月30日经审批延期30日,于2023年9月28日解除。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5日至2023年3月26日期间向天津市xxx公司销售红霉素眼膏、氯化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等药品9笔,货值金额1195元,违法所得119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津市监静综协查〔2023〕4-8号)及附件1份,共2页;《关于对天津创智新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情况协查的复函》(津药监五办函〔2023〕47号)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天津创智新生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陈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2023年7月31日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2023年8月1日对陈宇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4.2023年7月31日、8月1日、8月14日、11月7日、2024年5月30日《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共35页;涉及“xx12月-3月(4)”文档打印件1份,共8页;“xx23年3月-7月”文档打印件1份,共5页,证明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5.2023年8月1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涉及“xx12月-3月(4)”文档打印件1份,共8页;“xx23年3月-7月”文档打印件1份,共5页;《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五办)协查〔2023〕32号)及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各1份,共34页;《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五办)协查〔2023〕32-16号)及复函证据材料各1份,共10页;对天津市xxx公司员工xxx《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2页;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宇《询问笔录》9份,共36页,证明当事人向天津市xxx公司销售过药品并供诊所使用,与天津市xxx公司在2022年10月5日-2023年3月26日期间的交易已结账;6.2023年9月18日对陈宇《询问笔录》1份,共5页;2023年9月25日对陈宇《询问笔录》1份及与xxx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共6页;2023年10月11日对天津市xxx公司xxx《询问笔录》1份,共4页;《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药监(五办)限提〔2023〕17 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药监(五办)限提〔2023〕17 -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对当事人陈述药品供个人使用的调查情况;7.2023年8月7日对陈宇的《询问笔录》及执法音像、《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五办)协查〔2023〕32号)及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各1份,共34页,证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8.当事人提供的xxx大药房销售单(单号XSD2022120006A)及天津市xxx公司随货同行单(单据编号:XSAZDA00021934)各1份,共2页;《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五办)协查〔2023〕32-1、32-2及32-13至32-15号)及复函各1份,共27页,证明对当事人销售药品来源的调查情况。2024年7月5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五办)罚告〔2023〕17号)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给当事人。2024年7月10日,当事人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于2024年8月7日举行听证,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在涉案主体认定、处罚幅度等方面的意见。经听证查明,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方面,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小,同意执法人员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建议。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药品中有氯化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注射剂品种,注射剂属于高风险产品,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为1195元,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进行处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95元;2.处货值金额22.5倍罚款225万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罚没款共计2251195元(贰佰贰拾伍万壹仟壹佰玖拾伍元整)。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和本责令改正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天津市
  • 本溪匠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使用精神药品对照品案(辽药监(稽五)罚〔2024〕6号)

    案件名称本溪匠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使用精神药品对照品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五)罚〔2024〕6号被处罚企业名称本溪匠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MA7D3XR50T法定代表人汪延广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批准使用精神药品对照品。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购买的精神药品对照品;警告。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罚结果没收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咖啡因3支;警告。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4年9月5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09-0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沈阳市东海南山望湖大药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和市监药罚决字﹝2024﹞001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2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580元。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法事实:经查,沈阳市东海南山望湖大药房于2022年11月3日、2022年12月7日从辽宁北药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劣药“碳酸钙D3颗粒”共计15盒,以22元/盒的价格购进10盒、以44元/盒的价格购进5盒;于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10月8日全部销售,销售价格是68元/盒。全部劣药货值金额102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580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MB0W824982数据来源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MB0W82498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沈阳锦秀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于市监经检二处罚﹝2023﹞1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7处罚内容:1.没收扣押的违法购进的对乙酰氨基酚片478盒; 2.没收违法所得 990元; 3.罚款4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99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4MB0R19531W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4MB0R19531W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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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市康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辽市监罚决﹝2024﹞6号处罚类别:其他-免于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4-04-22处罚内容:免于处罚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碘伏棉球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碘伏棉球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罚机关: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22MB0Q12814J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22MB0Q12814J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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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江市华源药店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同江市华源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MA1BL7HP5U法定代表人范兆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同市监处罚〔2024〕21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份加入“美团”网络销售平台,开展网络销售药品行为,当事人确认了在“美团”网站商家资质信息页面上展示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主体信息,但未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江市华源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投资人范兆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合法身份。 3、《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张,执业药师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张,执业药师姜俭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配备的执业药师情况。 4、同江市安锦配送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经营者黄士豪身份证复印件1张、同江市安锦配送部开具的证明1张、同江市安锦配送部提供的情况说明1张、同江市华源药店与拜泉县海顺商贸有限公司代理服务合同一份3张,证明当事人入驻“美团”网络销售平台的时间及展示的商家资质信息。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06月17日开展网络销售药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6、同江市华源药店法人范兆敏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网络销售平台按照要求在网站页面展示执业药师信息违法行为的事实。 7、同江市安锦配送部经理黄士豪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同江市华源药店在该平台经营情况及平台内展示的商家资质情况。 8、“美团”平台商家资质页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平台内展示的商家资质情况。 9、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我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9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同市监罚告[2024]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要求。处罚依据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3处罚机关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景新中西药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景新中西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MA18WLHE09法定代表人李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建市监处字〔2024〕11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违法事实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第一次和第二次案发时的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第一次案发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3. 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登记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人身份; 7.处方药外包装照片打印页1张:证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品的种类; 8.电脑销售处方药的销售记录:证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销售数量及价格;处罚依据该违法事实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该企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本门进行调查,并及时认知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未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数量较小且未造成危害,属于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范畴。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该企业处罚如下: 1、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2、罚款1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3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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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百姓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悦鑫分店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佳木斯百姓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悦鑫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MACBAANA9K法定代表人周德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同市监处罚〔2024〕22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09月份加入“美团”网络销售平台,开展网络销售药品行为,当事人在“美团”网站商家资质信息页面上展示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信息,但未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佳木斯百姓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悦鑫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负责人周德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营业员张景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合法身份; 3、杨万立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张、杨万立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配备的执业药师情况; 4、同江市安锦配送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经营者黄士豪身份证复印件1张、同江市安锦配送部开具的证明1张、同江市安锦配送部提供的情况说明1张、佳木斯百姓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悦鑫分店与拜泉县海顺商贸有限公司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3张,证明当事人入驻“美团”网络销售平台的时间及展示的商家资质信息;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药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网络销售平台按照要求在网站页面展示执业药师信息违法行为的事实; 7、黄士豪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佳木斯百姓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悦鑫分店在该平台经营情况及平台内展示的商家资质情况; 8、“美团”平台商家资质页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平台内展示的商家资质情况; 9、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我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市监罚告[2024] 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要求。处罚依据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3处罚机关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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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人和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人和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MAC928T98N法定代表人杨玉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建市监处字〔2024〕11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违法事实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第一次和第二次案发时的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第一次案发时,执法人员对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3. 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登记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人身份; 7.处方药外包装照片打印页1张:证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品的种类; 8.电脑销售处方药的销售记录:证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销售数量及价格;处罚依据该违法事实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该企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本门进行调查,并及时认知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未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数量较小且未造成危害,属于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范畴。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该企业处罚如下: 1、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2、罚款1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3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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