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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益沣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苏市监处罚﹝2024﹞12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3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购进的1、甲钴胺片(批号:2312040,数量:2盒,批号:2312109,数量:1盒,批号:2210014,数量:1盒),2、顺尔宁(批号:Y006616,数量:3盒),3、复方丹参滴丸(批号:230914,数量:10盒,批号:231024,数量:5盒,批号:230924,数量:2盒,)等共计385盒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2466元; 3、罚款80000元。 罚没款合计82460元,一并上缴财政。 "罚款金额(万元):8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机关:苏家屯区市场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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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白四街分店销售劣药“龟甲胶”、“鹿角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和市监药罚决字﹝2024﹞00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05-13处罚内容:1.没收劣药2盒;2.处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的1倍罚款1万元。罚款金额(万元):1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龟甲胶”、“鹿角胶”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销售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龟甲胶”1盒和“鹿角胶”1盒,销售金额为1696.3元,于2023年12月12日将1696.3元退给举报人,举报人将2盒药品退给当事人。当事人未获违法所得,劣药货值金额1696.3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MB0W824982数据来源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MB0W82498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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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盛世民康(沈阳)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药品安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浑南市监处罚﹝2023﹞22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6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0.0028万元;2.处0.05万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5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安全违法事实:2023年10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头孢克肟分散片囊1盒。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2023年9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售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存有上述违法行为,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销售了处方药头孢克肟分散片1盒,违法所得为28元。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处500元罚款。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机关: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2313252057T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2313252057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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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广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嫌销售劣药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沈市监稽查一罚决字﹝2024﹞10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7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6元罚款金额(万元):0.0066违法行为类型:涉嫌销售劣药行为案违法事实:涉嫌销售劣药行为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机关: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3MB0Q951467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3MB0Q95146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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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市沈河区德瑞心新药特药药房涉嫌经营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沈市监稽查一罚决字﹝2024﹞1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7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52.04元罚款金额(万元):0.005204违法行为类型:涉嫌经营劣药案违法事实:涉嫌经营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机关: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3MB0Q951467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3MB0Q95146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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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盛京健宇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和市监药罚决字﹝2023﹞1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9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处3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30035元。罚款金额(万元):3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从个人手中购进药品“桉柠蒎肠溶胶囊”1盒并于2023年4月24日销售,销售价格为3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MB0W824982数据来源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MB0W82498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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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华盛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和市监药罚决字﹝2023﹞00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05-23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209元;2.处2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21209元。罚款金额(万元):2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事实:经查,沈阳华盛大药房于2022年12月3日从拼多多平台“一树双龙博凯医药专营店”(该店铺展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显示该店为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连花清瘟胶囊”20盒,购进价格是29.8元/盒;该药房于2022年12月11日至12月16日期间以59元的价格销售1盒、以60元的价格销售1盒,共计销售2盒,销售金额共计119元,剩余18盒药品自用及被公安机关扣押。该药房于2022年12月14日从个人手中购进药品“布洛芬混悬液”(美林)50瓶,购进价格是100元/瓶,于12月14日至12月16日期间以110元/瓶的价格销售5瓶、以180元/瓶的价格销售3瓶,共计销售8瓶,销售金额共计1090元,剩余42瓶药品自用及被公安机关扣押。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MB0W824982数据来源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MB0W82498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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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嘉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路分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和市监药罚决字﹝2023﹞01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07-05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处2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20270元。罚款金额(万元):2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3日从个人手中购进药品“利拉鲁肽注射液”1盒,购进价格为155元,于2023年3月25日销售,销售价格为27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MB0W824982数据来源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MB0W82498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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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启康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明药店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启康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明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72140102U法定代表人马长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里市监处罚〔2024〕13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明:黑龙江启康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明药店在经营过程中,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金水宝片”共计30盒,该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 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黑龙江启康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明药店分别于2024年2月2日购进药品“金水宝片”(规格为24片/盒)20盒,2024年3月21日购进药品“金水宝片”(规格为24片/盒)10盒,该药品进货价为16元/盒,销售价为23元/盒,共计销售27盒(剩余3盒,已扣押),其收入621元,认定为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以当事人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本案货值金额计算为23元/盒×30盒=690元,因不足五万元,按照五万元计算。上述事实,主要在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及经营药品资质; 2.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情况; 3.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进行的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举报人购买药品照片及微信付款截屏图片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店内电脑导出数据打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所销售药品“金水宝片”的进价、售价、销量及违法所得; 5.案件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当事人所售“金水宝片”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入的药品“金水宝片”3盒,没收违法所得621元;2、并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690元,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100621元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2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4处罚机关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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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鸭山市爱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九一分店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相对人名称双鸭山市爱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九一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2MA1AU31C4P法定代表人邓文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集贤市监处罚〔2024〕14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2024年8月12日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双鸭山市爱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九一分店监督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2024年8月19日前改正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在办案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在此前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行为。 康复新液规格90ml,批号是M2312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3020995;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该种药品,当事人可以提供购进公司的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药品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检查处照片两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检查情况真实存在; 2.当事人现场笔录两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先后两次检查,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购进药品验收制度的事实;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购进药品验收制度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当事人购进药品配送清单照片复印件一张,证明了当事人购进药品来源合法,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情况真实存在; 7.供货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购货渠道合法; 8.产品检验报告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康复新液产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9.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具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情形,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综上,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立法宗旨的前提下,把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经综合考虑涉案药品的风险性、当事人的主观因素、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危害后果、性质、社会影响程度及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等因素,兼顾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同时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结合双鸭山市集贤县经济状况、营商环境、人均收入和社会发展水平,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以上依据,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4处罚机关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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