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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宁波市江北正大方圆大药房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北市监处罚﹝2024﹞629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2-16 |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江北正大方圆大药房其它违法行为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美团平台上收到编号为***的青岛***处方笺,临床诊断男性勃起障碍(***),在执业药师不在场的情形下,开具药品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上述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为单轨制处方药。当事人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络处方审核调配,便将上述1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销售给顾客。另当事人于2024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共拆零销售阿苯达唑片史克肠虫清(批准文号国药准字***,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每盒10粒)1盒零4粒,未保留拆零销售登记记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做好拆零销售记录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络处方审核调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050998331089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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