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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宾县凯嘉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25MA1BKF324E |
| 法定代表人 | 孔德鹏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宾县市监处罚〔2024〕1007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翠珍、王冠男对宾县凯嘉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营业中,在该店墙上可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见该店电脑销售记录显示8月11日销售头孢氨苄片2盒,生产企业为哈药集团制药公司;规格:30片;批号:202403004;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3020942;有效期2026/2;现场未见医生开具的处方笺,处方药销售记录表登记到2024年7月1日,未见8月11日销售的头孢氨苄片的销售记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我局下达了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宾市监责改[2024] 5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王翠珍、董延瑞于2024年11月4日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查其该店医保销售电脑系统,见2024年10月31日,销售的处方药西塞通分散片2盒,未见其处方笺,也未见该处方药销售记录。宾县凯嘉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2-16 |
| 处罚机关 | 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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