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汕头市×××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4005号违法行为类型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部分药品不可追溯、未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存在虚构药品入库记录、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不完整、企业销售药品未做到票账货款一致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情节严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限制从业处罚内容(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2.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原企业负责人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人民币33969.15元;2.处所获收入10%罚款人民币3396.91元;3.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7366.06元。(三)对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郭××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125.33969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39691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粤AA754001×××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9月9日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重大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4起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沧州市任丘市源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2021年8月,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源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情况下,生产销售黄体酮、宝丹酮、丙酸睾酮等药品,货值金额119.70余万元。2021年8月,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7月,任丘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佟某、企业监事韦某、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王某等15人无证经营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系列案。2023年10月,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王某等15人涉嫌无证经营药品案件进行调查。经查,王某等15名涉案人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购进并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货值金额224.52万元。王某等15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2024年1月,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王某等15人共计处以罚款112.26万元的行政处罚。三、朔州市李林中医诊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2023年11月,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李林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诊所使用的53种中药饮片,最小单元外包装均未标有产地等相关内容的标签,且无法提供供货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资质与证明材料。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12月,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该诊所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98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四、何某、谭某非法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案。2023年7月,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恩平市沙湖镇国春药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企业负责人均为谭某,其于2020年1月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后将《药品经营许可证》出售给现经营者何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2024年3月,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何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04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谭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规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等非法途径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第六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修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案2023年1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修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京东商城平台销售“甲磺酸阿帕替尼片”,相关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涉案货值金额4.69万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4月,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9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二、彭某某通过网络无证经营药品案2023年4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台州市某医院周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彭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中国医药供求网、中国药品销售网以及微信群,销售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等药品,涉案货值金额12.7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1.76万元、罚款255.04万元的行政处罚。三、叶某某等人违法生产经营假药案2023年9月,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南昌市、鹰潭市等多地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叶某某、占某某、高某某等人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拼多多等网络平台购买原料,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的减肥药,涉案货值金额达3500万元。2023年11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等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四、万某等人无证经营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2024年1月,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松镇“康美资生堂女子护肤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万某、陈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销售无中文标识、含司美格鲁肽成分的注射剂,涉案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万某、陈某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2024年2月,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消费与合规提示:一、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重点关注两个资质: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资质,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公示于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二是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二、司美格鲁肽、利拉鲁肽、替尔泊肽等药品是一类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部分品种被批准用于治疗肥胖和超重,但适用人群有严格限制。使用此类药品,应当经医生诊疗,凭处方从正规渠道购买,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合理用药。不属于适用人群自行选择用药,可能会引发胃肠道的严重不良反应,造成身体健康损害;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使用此类药品,或者购买使用未经批准(宣称含有类似成分)的相关产品,可能存在成分不明、计量不准、掺杂使假等质量问题,无法保证治疗效果,还可能引发严重毒性反应,威胁生命安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46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9-19处罚内容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龙港市高兴路***号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查获当事人在美团APP上,未按所售产品说明使用要求,未按规定提示并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所售产品说明使用要求,未按规定在商品的网页上提示并销售非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4.16元,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464.16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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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龙港市大心林药房店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470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9-19处罚内容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3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大心林药房店未按规定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龙港市宫后路**号龙港市大心林药房店查获当事人在美团APP上未按规定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04.8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丽水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城东路中医综合诊所处罚决定书文号丽莲市监处罚﹝2024﹞28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09-19处罚内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625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丽水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城东路中医综合诊所使用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4日,本局收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当事人丽水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城东路中医综合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福牌阿胶”。2024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东路116号2楼的丽水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城东路中医综合诊所进行检查,在药品仓库中发现4盒“福牌阿胶”(产品批号为:2209054,有效期至:2027/08),经查看电脑“商易达”系统中该药品的库存,显示为3盒,与实际情况不符。执法人员于该诊所垃圾桶中发现一盒空盒“福牌阿胶”(产品批号为:1606008,有效期至2020/05),经诊所现场工作人员确认,此盒空盒“福牌阿胶”内的药品为2024年6月22日出售。执法人员在该诊所计算机系统“商易达”查询到该药品的销售记录。2024年8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明,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从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产品批号为2209054的“福牌阿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69;生产日期:2022/09/23;有效期至:2027/08)共10盒,规格为250g,购进价格为296.15元/盒,该产品以拆盒方式使用,销售价格为25元/g。2024年5月中旬,该诊所药师在仓库整理时发现1盒掉落在角落中的“福牌阿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69;生产企业: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606008;生产日期:2016/06/03;有效期至:2020/05),未仔细查看药品包装及有效期便将该药品与效期内的“福牌阿胶”(批号:2209054)混放置于经营场所内使用。2024年6月22日11时,该诊所药师刘伟红将这盒产品批号为1606008的超过有效期药品“福牌阿胶”以625元的价格拆盒出售给举报人,并将该药品空壳丢置在垃圾桶内,且导致药品“福牌阿胶”(批号:2209054)实际库存比电脑库存多1盒。综上,当事人使用了超过有效期的“福牌阿胶”1盒,货值金额是625元,违法所得是625元。另查明,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福牌阿胶”(批号:1606008)是当事人于2017年3月从山东福胶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来源渠道合法。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应当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给予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在使用的药品的有效期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了统一培训;2024年8月26日,经查询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管系统,当事人无其他违反药品相关的行政处罚记录。我们认为本案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减轻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25元;2.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013235112943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文成县华丰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市监处罚﹝2024﹞290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时间2024-09-18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罚款;吊销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十年内禁止药品进口。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1.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36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文成县华丰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八条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2月28日从陕西某有限公司购进10盒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当事人于2024年03月份将上述10盒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给刘某某。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时未索取和查验该药品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当事人对购进药品未做验收记录,对销售药品未做销售记录。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涉案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涉案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时未查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对购进药品未做验收记录,以及对销售药品未做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的2盒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其中一盒已开封,剩10袋);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天;3.没收违法所得360元;4.罚款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合上述,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涉案的2盒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其中一盒已开封,剩10袋);三、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天;五、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36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8307481662R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刘波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MA1C8KLM1W法定代表人刘玉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齐工商建市监处罚〔2024〕10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齐齐哈尔刘波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和2024年5月14日在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各11盒,该药品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YP2024A03072)、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HF202413402)复检的检验结果pH值均为8.1,pH值标准规定应为5.5-7.5,所以检验结果pH值不符合规定。 1、案件交办通知书一份,证明上级交办事实; 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5、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询问调查和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6、随货同行单两份,证明齐齐哈尔刘波医药有限公司进货事实; 7、销售退回单一份,证明退货事实: 8、检验报告两份,证明检验pH值不符合规定事实; 9、销售小票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事实; 10、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11、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刘波医药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一份,证明购销往来事实; 12、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刘波医药有限公司药械质量保证协议书一份,证明保证药品质量事实; 13、采购收货记录二份,证明购货事实; 14、验收记录二份,证明验收事实; 15、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各一份,证明药品申请注册事实; 16、河南全宇制药有限公司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出厂检验事实。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相关手续,并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而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药品是劣药,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结合本案事实,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48元,给予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6号)第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相关手续,并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而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药品是劣药,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结合本案事实,建议没收违法所得448元,给予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9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汕头市×××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4〕4001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事实1.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2024年1月24日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XXX泥膜”(批号:TWG83490510)和“XXX洁面乳”(批号TWG82000124),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货值金额共2368元。2.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XXX面膜”(批号L20210924B01),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货值金额2000元。处罚依据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处罚内容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XXX泥膜”和“XXX洁面乳”违法所得人民币2368元;2.处罚款人民币221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4468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XXX面膜”的违法行为,因该违法行为已过二年追诉期,且目前尚未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化妆品造成危害后果,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2.2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368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9月4日处罚有效期3个月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