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鼎诚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MAC5TX60XM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工商龙市监处罚〔2024〕10003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8月12日,我局接到“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交办通知书》齐市监交办[2024]15号文件,“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YP2024A03072),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试行)WS1-XG-054-2000-2005检验,PH值不符合规定。2024年6月24日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复检申请,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HF202413402),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试行)WS1-XG-054-2000-2005检验,PH值不符合规定。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交办通知书》齐市监交办[2024]15号文件对齐齐哈尔鼎诚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调查齐齐哈尔鼎诚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品名: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规格:10ml*9支/盒;购进数量:10盒;产品批号:230604;生产日期:2023年06月19日;有效期至:2025年06月18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813;购进价格为:10.1元/盒;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赵立新现场提供了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发票等相关资质。执法人员现场查看齐齐哈尔鼎诚医药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现“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产品批号:230604;于2024年7月10日已全部退回给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现已无库存。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赵立新现场提供了“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退回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齐齐哈尔鼎诚医药有限公司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4]2023号。 经查:“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购进价格为:10.1元/盒;购进数量共计:10盒;于2024年7月10日已全部退回给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无销售,现已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01元;违法所得共计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类别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自由裁量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0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12-23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佳音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MABTPXRH02法定代表人黄永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工商龙市监处罚〔2024〕1000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8月12日,我局接到“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交办通知书》齐市监交办[2024]15号文件,“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YP2024A03072),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试行)WS1-XG-054-2000-2005检验,PH值不符合规定。2024年6月24日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复检申请,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HF202413402),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试行)WS1-XG-054-2000-2005检验,PH值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2024年8月12日启动了该产品召回程序,因涉案药品未留消费者联系方式所以无法召回。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交办通知书》齐市监交办[2024]15号文件对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佳音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调查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佳音分店于2023年12月14日在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品名: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规格:10ml*9支/盒;产品批号:230604;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813;生产日期:2023年6月19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18日;购进价格为:10.1元/盒;共计购进5盒。该企业负责人黄永华现场提供了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发票等相关资质。执法人员现场查看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佳音分店计算机系统;发现“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产品批号:230604;于2024年6月12日已全部售出,现已没有库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佳音分店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4]2022号。 经查:“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购进价格为:10.1元/盒;购进数量共计:5盒;销售价格为:30.99元/盒;于2024年6月12日已全部售出,现已没有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54.95元;违法所得共计104.4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类别其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自由裁量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积极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4.45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0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12-23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佳木斯金天爱心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集贤福安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1MAD457RP77法定代表人刘淑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集市监处罚〔2024〕13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违法事实2024年7月15日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前进所、繁荣所联合医疗器械股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头左羟丙哌嗪胶囊、替米沙坦片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医师处方凭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8月1日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阿司匹林肠溶片、阿托伐他汀钙片,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医师处方凭据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0.5万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23处罚机关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46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9-19处罚内容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龙港市高兴路***号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查获当事人在美团APP上,未按所售产品说明使用要求,未按规定提示并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所售产品说明使用要求,未按规定在商品的网页上提示并销售非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4.16元,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464.16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经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核查,执业药师陈加芳存在“挂证”行为,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照规定收缴其注册证并注销注册。省局已按规定将其“挂证”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现予公告:执业药师资格证号受处罚原因注册证号注册单位陈加芳ZY00375246存在“挂证”行为321221052512logout苏州开开心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张家港塘义店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4〕6号当事人长沙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06874341118法定代表人史丙华违法行为类型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按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案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处4万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9月10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华瑞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790524799B法定代表人王凤岐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建市监处字〔2024〕100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违法事实齐齐哈尔市华瑞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0处罚有效期2024-09-20公示截止期2027-09-20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昌健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MA18YLG6XL法定代表人张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建市监处字〔2024〕110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违法事实齐齐哈尔市昌健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0处罚有效期2024-09-20公示截止期2027-09-20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4000034号案件名称上海双基药业有限公司涉嫌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违法行为类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双基药业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6308983889法定代表人姓名陈诚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29日、30日和5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浦东新区康桥东路585号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替米沙坦氢氯噻嗪胶囊部分生产过程与生产工艺规程的规定不一致、批记录中部分数据不真实等情况。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70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4年09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普宁市×××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4004号违法行为类型1.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2.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3.网络销售药品未向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网络销售报告;4.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违法事实经查:1.当事人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情节严重;3.当事人在×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网络销售报告;4.当事人违反监管部门对其采取的暂停销售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并超出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从业处罚内容当事人存在数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评判裁量,合并处罚:(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7,611.8元;2.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97,611.8元。(二)对当事人投资人(负责人)陈××作出行政处罚: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三)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江××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人民币20,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3.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000元。(四)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店长)方××作出处罚: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同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第三项、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罚款金额(万元)110.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51.76118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9月9日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