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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新华门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3301209721Q |
| 法定代表人 | 顾宏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双城市监处罚〔2024〕1009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新华门店发现该药店所经营的步长稳心颗粒(无蔗糖),生产企业: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02066,有效期至:2025.07,生产日期:2024.02.23,规格:5g/袋×9袋/盒,该批次药品是2024年6月21日从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商品配送单票号(PSP0021202406210008),共购进5盒销售1盒,库存4盒,销售价格为每盒25元,现场未能提供医师所开具的处方。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并于当日向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新华门店下达了这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王玉奎、赵亚丽再次对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新华门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所经营的“氨酚待因片(1)”,生产企业: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230802,有效期至:2026.07,生产日期:2023.08.28,规格:10片×2板,该批次药品是2024年5月20日从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商品配送单票号(PSP0021202405200012),共购进5盒销售1盒,库存4盒,销售价格为每盒12元。在查验该药店微机系统发现在2024年11月6日销售了1盒,现场不能提供销售该批次药品处方,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此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8日,在该药店检查过程中,该药店所销售的“步长稳心颗粒(无蔗糖)”,未凭医师处方进行销售,并于当日向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认定该公司销售的“氨酚待因片(1)”违法所得为12元。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1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8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2-18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2-18 |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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