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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济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锦汇鑫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82MA1C579380 |
| 法定代表人 | 孙永刚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市监处罚〔2024〕1007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因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于 2024年11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任松涛、何玉军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济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锦汇鑫分公司;负责人孙永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场所富锦市二龙山镇东城春天2号楼商服1门市;成立日期2020年06月22日;经营范围中药、西药、日用品、化妆品、食品、医疗用品及器材、消毒用品(危险品除外)、婴儿用品、电子产品、消防金属制品批发及零售;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医疗、医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黑CB45400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MA1C57938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富锦市二龙山镇进行检查时发现黑龙江省济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锦汇鑫分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3张,复印销售记录一张。 2024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2024〕EL9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1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了《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富市监限提〔2024〕EL4号),要求当事人2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签写了送达回证。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黑龙江省济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锦汇鑫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2张,复印销售记录一张。 2024年11月2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开始立案调查,办案机构指定任松涛(执法证号08040130121)为此案主办人,何玉军(执法证号08040130090)为此案协办人,负责调查此案。 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富市监询通〔2024〕EL14号),当事人填写了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10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药品进货票据复印件二张。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也不符合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规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06月22日申请注册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7月21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富锦市二龙山镇进行检查时发现黑龙江省济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锦汇鑫分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024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2024〕EL9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1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了《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富市监限提〔2024〕EL4号),要求当事人2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黑龙江省济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锦汇鑫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截止案发,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参见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2日和2024年11月27日,分别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二)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具体情况; (三)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名称、场所、成立日期、相关经营资质等情况; (五)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提供药品进货票据复印件二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六)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2024年11月2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七)2024年11月22日和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复印当事人销售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责令改正 |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8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2-18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3-18 |
| 处罚机关 |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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