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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拜泉县爱民医药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31MA18XL919K |
| 法定代表人 | 沈明明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拜市监处罚〔2024〕1012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6日在齐齐哈尔盛世万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酒石酸美托洛尔片(生产厂家:烟台巨先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5mg×15片/板×2板/盒,生产日期2024/06/22,生产批号240607,有效期至2026/05)10盒;非洛地平缓释片(生产厂家: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规格:2.5毫克×10片/盒,生产日期2024/06/01,生产批号2406100,有效期至2027/05/31)3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对拜泉县爱民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执业药师张柏华未在岗,未挂牌告知的情况下,所销售的酒石酸美托洛尔片1盒未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在执业药师张柏华未在岗,未挂牌告知的情况下,所销售的非洛地平缓释片(生产厂家: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规格:2.5毫克×10片/盒,生产日期2024/06/01,生产批号2406100,有效期至2027/05/31)1盒又未凭处方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酒石酸美托洛尔片1盒及非洛地平缓释片1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批号、效期、生产日期、进价、进货数量、进货价格。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
| 处罚类别 | 其他-责令改正;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经过局机关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2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3-20 |
| 处罚机关 |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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