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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富锦市颜氏大药房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82MABMABNJ3J |
| 法定代表人 | 颜萍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市监处罚〔2024〕1007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在富锦市大榆树镇富民村经营富锦市颜氏大药房。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富锦市颜氏大药房药师(刘英磊)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868、海南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4年3月22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产品批号2403222;芪苈强心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0141、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4年1月4日、有效期至2026年6月、产品批号A2401006)。执法人员对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2024〕XYC4号),责令其于2024年11月2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3号,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药师(刘英磊)不在岗仍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868、海南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4年3月22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产品批号2403222)。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9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2-19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3-19 |
| 处罚机关 |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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