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蓉康世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分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82692020R负责人严玲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4〕1015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用外科口罩案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生产批号为230520、230715的医用外科口罩过程中,未按GB/T 14233.1-2008中规定的气相色谱法进行实验,未对环氧乙烷残留量进行检验。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8000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9月20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天津美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735485328F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董建磊我局执法人员在核实天津美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药品复方曲马多片销售流向时,发现天津市济XX公司、天津市宝XX公司等单位未收到该公司销售的药品复方曲马多片(生产企业: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复方曲马多片(生产企业: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查验其业务员孙XX返回的特殊药品回执单记载内容有无异常,未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信息,未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地址,导致9305盒复方曲马多片销售流向不真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三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美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建磊的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29日)、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发票复印件1份、出库复核记录复印件1份、运输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复方曲马多片的事实。3.对天津市宝XX公司XX药店现场笔录1份、对天津市宝XX公司负责人王XX的询问笔录2份、王XX提供情况说明及材料2份、对天津市济XX公司现场笔录1份、对天津市济XX公司负责人马XX的询问笔录2份、马XX提供情况说明及材料2份、对天津市阳XX公司的现场笔录1份、对天津市阳XX公司负责人张XX的询问笔录2份、张XX提供材料2份、对子XX卫生室负责人袁XX的询问笔录1份、袁XX提供材料1份、对原天津市静XX大药房负责人刘XX的询问笔录1份、刘XX提供材料1份、对中XX卫生室负责人胡XX的询问笔录1份、胡XX提供材料1份、对天津市静XX卫生室负责人杜XX的询问笔录1份、杜XX提供材料1份、对天津市感XX公司负责人沈XX的询问笔录1份、沈XX提供材料1份、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所附材料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未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地址的事实。4.当事人对质量负责人孙X梅的授权委托书1份、孙X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孙X梅的询问调查笔录4份(2023年12月18日、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29日、2024年2月4日)、孙X梅提供的证明材料2份,证明当事人复方曲马多片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市济XX公司”等64家单位付款材料复印件1份、段XX等6人根据我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提供的材料各1份、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津丽市场监管函〔2024〕81号)及所附材料1份、对郭XX的询问笔录1份、郭XX提供材料1份、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笔录及其提供材料1份(2024年5月17日)、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孙X梅的询问笔录及孙X梅提供材料1份(2024年7月8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材料1份(2024年7月26日)、对当事人业务员孙XX询问调查笔录1份(2024年7月29日),证明当事人未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信息的事实。6.对当事人业务员孙XX询问调查笔录3份(2023年11月24日、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26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建磊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2024年2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市济XX公司”等64家单位特殊药品回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查验返回的特殊药品回执单记载内容有无异常的事实。7.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建磊的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复方曲马多片供应商资料复印件1份、药品购进随货同行单及发票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企业药品购进情况及自查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9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复方曲马多片,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导致药品复方曲马多片9305盒销售流向不真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孙XX返回的特殊药品回执单、银行账户授权书以及证明孙XX冒用他人账户向公司回款相关证据材料,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齐鲁银行、天津农商银行、银联商务等非税收入代理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4年10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149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45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特此通告。附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7日附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备注1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1992佛山市菊合香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13153广东凯鑫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3184佛山市南海区丹喜露日用护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7705广州市科润生物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4456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7647广州储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5478广州美裕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9139广州壹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68410广州市天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8004911广州悦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8021312广州医美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粤妆2019013813广州靖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9001814广州融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19815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粤妆2022007616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18817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52418广州汉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62619广州克恩博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8022520广州市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18821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7036822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粤妆2017060723广州市骄子日化有限公司粤妆2017014424广州市雅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30325广州名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9020026广州市花木采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155227广州添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90028广州京能元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15629广州市新霸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29630广东富美康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8024231广州森妍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3001132广州市彩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16025733广州蕴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51334中科华诺(广东)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23135广东彤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2001536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9000637广州市白云区美娜斯精细日用化妆品厂粤妆2016145938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58339广州振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05640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23941广东碧素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3006442广州嘉以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0024043广州市欧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2020844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31645深圳市壹芳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47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皇市监处罚﹝2024﹞19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5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33盒,2、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苏市监处罚﹝2024﹞16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09-30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购进的1、复方福尔可定糖浆74盒;2、普瑞巴林口服溶液18盒;3、普瑞巴林口服溶液8盒,;4、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88瓶;5、美敏伪麻口服溶液50瓶;6、药品名称:复方氨酚甲麻口服液28瓶;7、普瑞巴林口服溶液4瓶;8、美敏伪麻口服溶液3瓶;9、氨咖麻敏胶囊20盒;10、咳露口服液24盒;11、普瑞巴林胶囊2盒;12、普瑞巴林胶囊9盒;13、普瑞巴林胶囊,规格:150mg*30粒17盒;14、愈美片100盒;15、氨麻美敏胶囊14盒;16、氨酚双氢可待因片40盒;17、氨酚待因片(Ⅱ)42盒;18、氨酚伪麻那敏口服溶液4盒;19、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24瓶;20、美敏伪麻口服溶液67瓶;21、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7瓶;2、没收违法所得1598元;3、罚款80000元。罚没款合计81598元,一并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8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机关:苏家屯区市场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皇市监处罚﹝2024﹞19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5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3盒, 2、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皇市监处罚﹝2024﹞19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5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23.99元; 2、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苏市监处罚﹝2024﹞14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0-08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19.8元,一并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1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机关:苏家屯区市场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桂药监生稽罚〔2024〕18号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黄精(酒黄精)(批号:230403)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93450322MA5NJ92M89万华林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黄精(酒黄精)(生产企业: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30403)经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30183、20230245),两份检验报告均显示: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生产黄精(酒黄精)(批号:230403)495.75公斤(入库495.5公斤,留样0.13897公斤,检验用0.11103公斤);当事人销售黄精(酒黄精)(批号:230403)319.5公斤,库存176公斤,召回11.5公斤。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58089.2元,违法所得共计3571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中药饮片黄精(酒黄精)(批号:230403)库存176公斤、留样0.13897公斤、召回11.5公斤,共计187.63897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叁万伍仟柒佰壹拾贰元贰角(¥35712.2元);3、处违法生产劣药货值金额2倍(货值金额为58089.2元,不足十万按十万算)的罚款,即贰拾万元整(¥2000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贰拾叁万伍仟柒佰壹拾贰元贰角(¥235712.20)。主动履行2024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桂药监生稽罚〔2024〕19号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白矾(批号:210801)案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91450322680133818R王峰 接到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3A0756),报告显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在舒永县康民大药房抽样标示生产单位为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矾(批号:210801),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查】项下铁盐不符合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生产白矾(批号:210801),共生产成品4970kg(其中包装规格为1kg/袋的500kg;包装规格为0.5kg/袋的4469.5kg;留样量0.5kg)。当事人销售白矾(批号:210801)4969.5公斤,库存0公斤,召回54公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中药饮片白矾(批号:210801)留样0.5公斤、召回54公斤,共计54.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贰仟肆佰陆拾伍元柒角伍分(¥22465.75);3、并处违法生产劣药货值金额(按十万元计算)2倍罚款计贰拾万元整(¥2000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贰拾贰万贰仟肆佰陆拾伍元柒角伍分(¥222465.75)。主动履行2024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