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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金华市尖峰大药房汤溪仙舟连锁店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开市监处罚﹝2025﹞10号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1-10 |
| 处罚内容 |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13482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金华市尖峰大药房汤溪仙舟连锁店销售假药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与金华市某有限公司签署了加盟连锁协议,当事人经营的药品均由金华市某有限公司统一采购后再销售给当事人。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从金华市某有限公司采购了广西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的某颗粒,采购单价56.21元/盒,采购数量20盒,总购进费用为1124.14元,并以64.6元/盒-68元/盒的价格于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3月14日将20盒批号为2****0的某颗粒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348.2元,货值金额共计1348.2元,违法所得1348.2元。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查办某颗粒相关假药案件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4]***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查办某颗粒相关假药案件的通知》(粤药监办执法[2024]***号),标示广西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某颗粒(批号2****0)的产品为假药。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2****0”的某颗粒,经检验为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假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进货渠道、验收、仓储和销售管理规定,且能够主动提供真实、合法的购销合同、票据、交易对象许可证、委托代理书等资质材料,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查处,并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可视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48.2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00337010714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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