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流稽罚〔2024〕9号广西广恒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五加皮(批号220201)案广西广恒医药有限公司914501007738837814罗富文 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以90元/Kg的价格从生产厂家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五加皮(批号:220201,标识生产厂家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共3Kg。2022年3月11日将上述批次药品以118元/kg的价格全部销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医院;销售收入合计为354元。至今该公司共销售3Kg,违法所得共计35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肆元整(¥354)。主动履行2024年10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苏州天平华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36529003K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昌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X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械罚〔2024〕01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法事实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1处罚有效期2024/11/05公示截止期2025/01/2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公示期应为三个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苏州宣丰经贸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4406444N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曹志明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0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械罚〔2024〕01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法事实涉嫌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1处罚有效期2024/11/05公示截止期2025/01/2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公示期应为三个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苏州灵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2516141627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龚凯彬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8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械罚〔2024〕02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事实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1处罚有效期2024/11/06公示截止期2025/01/2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公示期应为三个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苏州耀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65271860T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刘勇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5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械罚〔2024〕019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事实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3.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1处罚有效期2024/11/06公示截止期2025/01/2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公示期应为三个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巴彦淖尔市众诚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397891832D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507号处罚名称:巴彦淖尔市众诚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当归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劣药当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26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8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千草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MA0MWY3DXE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508号处罚名称:内蒙古千草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红花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劣药当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1177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8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依安县同泰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3MA18X3717L法定代表人赫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依市监处罚〔2024〕10006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依安县同泰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于2024年7月3日通过美团平台销售1袋处方药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使用的是汉中百寿健康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该药店未按照规定对处方进行审核调配。处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 / 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0-18处罚机关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木兰县百乐大药房有限公司振南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7MA1CMT1H41法定代表人赵丽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木市监处罚〔2024〕186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赵猛、武兆君对木兰县百乐大药房有限公司振南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大药房销售“非那雄胺胶囊”药品过程中,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木市监责改〔2024〕186号《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大药房2024年9月26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改正期限到达后,该大药房仍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予以立案,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查,2024年9月30日,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木兰县百乐大药房有限公司振南大药房检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执法人员随机检查了“甲钴胺胶囊”药品(规格:0.5mg/50粒/瓶;国药准字H20051424;生产批号:240610;生产日期:2024年06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06月13日;上市许可持有人: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地址:山东省新泰市莲花山路518号,在四川欣佳能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10盒,销售1盒,库存9盒),“甲钴胺片”药品(规格:10片/板×2板/盒;国药准字:H20041229;产品批号:240516;生产日期:2024年05月26日;有效期至2026年04月;上市许可持有人:四川德峰药业有限公司;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地址: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香樟路5号,委托生产企业:辽宁亿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槐路67号,在四川欣佳能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20盒,销售1盒,库存19盒)。以上两种药品能提供出随货同行单等有关资料,仍不能提供出医生处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店法定代表人:赵丽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构成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上罚款,(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之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五千元整 ,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8处罚有效期2024-11-01公示截止期2027-10-18处罚机关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平阳县南强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处罚﹝2024﹞677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0-15处罚内容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平阳县南强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货值为120元,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11小盒白虎活络膏;2、处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63278388760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