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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2MA1CA761XL |
| 法定代表人 | 杨越飞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道里市监处罚〔2025〕1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
| 违法事实 | 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按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只改正了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
| 处罚类别 | 其他-责令改正;罚款 |
| 处罚内容 | 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按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责令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立即改正并拟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5000元)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1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10 |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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