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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一康大药房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29MA1C38RQ2Y |
| 法定代表人 | 刘影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克山市监处罚〔2025〕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 |
| 违法事实 | 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于2024年11月04日对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一康大药房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理气舒心片(吉林省鑫辉药业有限公司、24片/板X2板/盒、产品批号20240103)1盒未向购药人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货值金额4.50元(价码签标示)。检查人员当场下达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克山市监责改字[2024]1000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山市监当罚[2024]10004号),对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出具销售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要求该单位整改,5日后接受复查。2024年11月12日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再次对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一康大药房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甲钴胺片(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5mg/片X20片/盒、批号20240344)1盒,仍未向购药人开具销售凭证,货值金额5.00元(价码签标示)。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10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1-10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4-10 |
| 处罚机关 | 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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