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重庆大地务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注销重庆大地务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证书内容详见附表。现予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公示日期自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15日,如公示期内无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我局将正式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监督电话:023-60353673 传真:023-60353733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邮编:401120 附件:拟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附件拟注销的许可证内容企业名称重庆大地务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悦复大道28号19幢1-2(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MAE2NT8T78法定代表人朱洪企业负责人刘江涛许可证名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药监械生产许20250037号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生产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悦复大道28号19幢1-2(1-4层)生产范围:新目录:Ⅱ类:09物理治疗器械,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
为更好服务药械妆企业,更大利企便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了安徽省药品企业中心(以下简称药企中心),并与“皖企通”(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深度对接,统一药企服务入口,现已正式上线运行。药企中心整合许可备案、综合监管、中药饮片追溯、阳光药店等企业服务功能,面向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非许可备案类事项申办、整改材料报送、企业事项上报、检查整改任务办理、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药店及执业药师信息维护等服务内容。药企中心通过系统整合和流程优化,为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实现了“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只进一次门,能办所有事”,让药械妆企业告别频繁切换网址、更换系统、多头录入局面。下一步,省药监局将持续优化药企中心功能,发挥其监管部门与监管主体的高效沟通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合规经营、规范发展提供精准指引与坚实保障,助力安徽省药械妆产业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5〕75号当事人湖南羽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5MA4T71A72T法定代表人宋雪峰违法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压电网筛雾化器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压电网筛雾化器4台(规格型号:deep A18,批号:20240112DEEPA1800)和违法所得56元;2.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20056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1月6日备注
经庆阳修正堂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已完成公示,予以核准注销庆阳修正堂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总部),自公告之日起失效。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1庆阳修正堂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东组队2号(庆阳万兴建材公司对面)甘BA934000082至2029.11.19尤世民尤世民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随着冬季呼吸道疾病进入高发期,药品消费需求明显上升,为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1月5日,大宁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医保局、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全县医保定点药店开展药品质量专项检查“冬季行动”。一是聚焦重点品类,强化质量监管。专项检查聚焦感冒药,退热止咳类药品、抗生素、慢性病常用药以及低温储存药品,查看是否从合法企业购进,供货方资质是否齐全,冷链药品是否全程冷链运输并记录完整,确保药品来源可溯,质量可控。同时,关注药品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说明书要求,特别是对需阴凉,避光,冷藏保存的药品进行现场温湿度核查,避免因储存不当影响药品疗效。二是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标准。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监管+指导",查看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制度,执业药师是否在岗履职,药品分类管理是否落实到位。针对部分药店在药品陈列,温湿度记录,近效期药品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细节问题,现场给予专业建议和优化方案,帮助药店完善管理。同时,鼓励药店加强药事服务能力建设,为群众提供科学、合理、安全的用药指导。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共建共治共享。执法人员向药店从业人员普及《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积极向购药群众讲解安全用药知识,提醒消费者合理购药,科学储药,不轻信虚假宣传,提升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大宁县局将持续关注季节性用药特点,动态调整监管重点,常态化开展药品安全检查与服务指导,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为规范中医诊所经营秩序,保障群众中医药服务质量与用药安全,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中医诊所监督检查,以常态化监管筑牢中医药安全防线。执法人员深入中医诊所,核查三大关键领域。在资质与人员管理方面,逐一核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医师执业资格证等资质文件,确保证照齐全有效、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资质诊疗、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在药品质量监管方面,检查中药饮片进货渠道、储存养护及质量状况,细致排查是否存在虫蛀、霉变、过期中药饮片,核查供应商资质档案与采购验收记录,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在药品储存方面,检查诊所温湿度调控设备运行及记录情况,保障中药储存条件合规。太原市杏花岭区局将持续深化日常监管,开展“回头看”检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守护群众用药安全。
桂林天和药业伊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25年12月4日注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主动注销申请,注销桂林天和药业伊维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桂药监械生产许20220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8日
近日,雀巢公司在欧洲部分国家预防性召回特定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国务院食安办、市场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督促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召回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相关批次产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实施召回。国务院食安办、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做好相关工作,全力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药集团常州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MA2583HC37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徐飞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6****************7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常处罚〔2025〕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该公司经营的一批“阿托伐他汀钙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68876)经认定为假药,该公司已履行了药品经营企业应履行的义务,不清楚其销售的药品为假药,依法没收其销售的假药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捌元伍角(2148.5元); 2、没收阿托伐他汀钙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68876)3盒。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2148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08 处罚有效期 2026/07/08 公示截止期 2029/01/08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案件名称辽宁求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七)罚〔2025〕10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求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YUE499U法定代表人李求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5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6-01-04案件名称辽宁香仙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七)罚〔2025〕11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香仙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11MA0UURLY3F法定代表人佟鑫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61.07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7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6-01-04案件名称辽宁丛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七)罚〔2025〕12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丛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MA0QE41JXW法定代表人宋辉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47.5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6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