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决策部署,继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工作安排,现就执行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部分省际联盟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1.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2.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等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
3.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协议期满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中我省参加品种(详见附件3)。
二、执行时间
2026年2月28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 2028 年12月31日。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确认的约定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1)。省际联盟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与第十一批国采通用名、剂型重合的品种执行国家带量采购政策。
(二)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等药品接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为两年,采购周期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在广东医保平台招采子系统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2)。
(三)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协议期满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我省参加品种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为两年,采购周期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在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3)。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其中国采十一批药品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省际联盟中选产品纳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种,中选结果执行至落地国家中选结果之日,相关产品约定采购量按序时进度进行考核。
四、采购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签订采购协议。省药品采购中心按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做好平台药品信息维护、通知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等工作。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医疗机构发起)。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二)落实约定采购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其中国采十一批药品除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外,有约定量中选企业缺少规格的采购量原则上应按含量比例折算至该中选企业可相互可替代的其他中选规格;有约定量中选企业能供应相关品种部分基本药物规格,但基本药物规格不全的,可按含量比例折算至该中选企业可供应的基本药物规格;有约定量中选企业不能供应相关品种的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的,医疗机构可采购已挂网能供应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产品的其他中选企业产品;碳酸氢钠注射剂50ml以下规格全国无中选企业可供应,该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不折算至其他规格,相应采购量不计入约定采购量(第十一批国采药品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产品折算表详见附件4)。广东联盟药品接续采购项目的中选限量产品(不包括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其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
(三)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消化清理原有库存,提前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优化考核方式,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的同时,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满足患者多种用药需求,国采十一批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做好对患者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定期集中采购。鼓励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
(四)做好医保结算系统调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在我省医保目录内的,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国采十一批同通用名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省医疗保障局经办服务中心梳理医保结算系统编码库,及时新增调整相关品种支付标准,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保结算工作。
(五)做好其他配套措施。各市州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采购周期过程中供应配送监测、货款结算方式等措施,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1.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及首年协议采购量明细(电子版)
2.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等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及首年协议采购量明细(电子版)
3.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协议期满联动带量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我省参加品种及首年协议采购量明细(电子版)
4.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产品折算表(电子版)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2月6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