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闽药监明稽办处罚〔2025〕14号福建省源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原森堂无患子植物洗发水案福建省源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13504305653724421李自全福建省源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备案资料载明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生产批号为13225GHN332原森堂无患子植物洗发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福建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HZP-11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为13225GHN332的原森堂无患子植物洗发水1000瓶;2.罚款62500元(陆万贰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30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5〕75号当事人湖南羽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5MA4T71A72T法定代表人宋雪峰违法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压电网筛雾化器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压电网筛雾化器4台(规格型号:deep A18,批号:20240112DEEPA1800)和违法所得56元;2.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20056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1月6日备注
根据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议撤销马赤峰《执业药师注册证》的报告》及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准予许可决定书(文号:豫药监审批执许字(2025)第01081号),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三十四和三十六条有关规定,依法注销马赤峰执业药师注册,执业药师注册证作废;三年内不予注册,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详细情况如下:序号姓 名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执业药师注册证号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1马赤峰ZZ003400454122220111802027-08-042026年1月8日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受理重庆医药集团雅安医药有限公司提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于2025年12月22日起对拟注销重庆医药集团雅安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重庆医药集团雅安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AA835000003;经营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对岩村兴雨路8号4栋2层202号;法定代表人:杨洁;主要负责人:张小琴;经营范围:第二类精神药品、中药饮片、生物制品、化学药(含原料药)、中成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上经营范围含冷藏药品)]。特此公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经企业申请,本机关拟注销成都西科瑞科技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AA0280921;经营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科西一路78号西南干线交通大厦一楼B区1号;法定代表人:刘洁;企业负责人:刘洁;经营范围:生物制品(限诊断药品)、化学药制剂(限诊断药品)]。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本机关将依法注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特此公示。联系电话:028-86912503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24年青海省药品抽检计划,各市州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年度市州级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通报如下:一、抽检不符合规定情况本年度市州级药品抽检中2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详见附件)。对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开展查处。二、药品安全消费提示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居民用药请在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购买药品时,请索取并保存有效票据,要认真查看药品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网站(https://www. nmpa.gov.cn/)的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药品注册相关信息;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并按医嘱或用法用量服用药品,特别注意说明书上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药品,请及时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附件:2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近年来,面对日益繁重的“两品一械”监管任务与持续提升的公众服务期待,省药品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构建现代化监管体系的战略部署,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数字政府”建设及“强监管”总体要求,紧扣“高效办成一件事”主线,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合为引擎,在“智能问答”、“智慧审批”与“云勘验”三大领域实现了突破性进展,推动了药品监管服务从“信息化”向“智能化”的跨越升级。一、革新服务模式,从“被动查询”向“主动智办”升级针对传统政务咨询“政策难懂、流程不清、获取不便”的痛点,我局积极响应国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省委省政府建设“一网通办”便民体系的号召,引入大语言模型技术,彻底重塑了与企业群众的沟通界面。一方面,构建全知全能的“智能问答”体系。系统梳理并构建了覆盖“两品一械”全链条政策法规的知识库,以智能问答替代传统咨询窗口。该系统支持自然语言交互,能够对复杂法规进行智能解析,实现“即问即答”。更重要的是,我们建立了持续学习机制,通过不断优化模型与知识库,使答案精准度与实用性持续提升,显著提高了公共服务的响应效率与可及性。另一方面,创新“边聊边办”的交互式服务场景。依托省级政务平台的“贵人智办”,将智能对话与业务办理深度融合,开创了“边聊边办”新模式。目前,已有53项高频许可备案事项实现这一功能。办事人只需像日常聊天一样提出需求(例如:“我要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地址”),系统便能自动理解意图、精准匹配事项并引导完成全流程申报。此举极大降低了制度性办理成本,让专业性强的药监政务服务变得像“网购”一样简单直观,是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生动实践。二、重构审批流程,从“人工核验”向“智慧审批”升级为落实国家关于提升审评审批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明确要求,我局以AI技术驱动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致力于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等待。将执业药师注册等22个高频、标准化程度高的事项纳入“智能审批”试点。通过构建规则引擎与智能核验模型,系统可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逻辑一致性进行“秒级”自动化审查。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变更为例,传统人工审核需耗时数日,如今通过智能核验,实现了“提交即办结”的“零等待”体验,有效缓解了审批资源压力,释放了行政效能。三、突破时空限制,从“现场勘验”向“云上核查”升级针对现场核查环节耗时耗力、组织协调难的“堵点”,充分运用省级政务云视频资源,突破了传统监管模式的物理限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变更等事项中,我们通过企业视频连线、远程核实材料、变更场地布局等,实现了核查过程的全程线上化、可追溯。自推行以来,已成功通过“云勘验”办结事项15件,单次勘验时间平均减少90%,实现了企业“零跑腿”、核查“不见面”。这不仅是对“互联网+监管”的深化应用,更是利用技术手段筑牢安全底线、提升监管科学性的创新举措。通过上述三个维度的“提档升级”,我省药品监管服务新生态正在加速形成。这既是落实国家药监领域改革部署与贵州省“数智政府”建设规划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局以自身工作现代化服务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主动作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智能化技术在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服务等领域的融合应用,为守护公众用药安全、促进产业创新提供更坚实的支撑。
行政相对人名称阳江xxx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5〕5005号违法行为类型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购销药品违法事实1.本局执法人员与审评认证中心专业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药品经营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严重缺陷1项,主要缺陷3项,一般缺陷1项,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严重缺陷(**00201)为:企业未在药品采购、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未能实现可追溯。2.我局向“天猫”“京东”“美团”“拼多多”4家网络销售平台调取的数据与当事人能够证明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数额差距巨大。当事人经行政机关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记录或票据等相关证据,亦未就涉嫌违法事实作出合理说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制从业处罚内容1.对当事人:罚款190万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xxx)。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2023年7月至2024年11月,下同)从当事人所获收入50191.24元,并处所获收入40%的罚款20076.50元(罚没款合计70267.74元),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3.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43838.16元,并处所获收入40%的罚款17535.26元(罚没款合计61373.42元),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4.对当事人其他责任人员(网络销售员)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48314.02元,并处所获收入20%的罚款9662.80元(罚没款合计57976.82元),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5.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59362.86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5936.29元(罚没款合计65299.15元)。6.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62072.29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6207.23元(罚没款合计68279.52元)。罚款金额(万元)195.94180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6.377857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2月31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