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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鲁药监处罚〔2025〕Y4号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山东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重庆医药集团雅安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川药监行注〔2025〕43号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受理重庆医药集团雅安医药有限公司提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于2025年12月22日起对拟注销重庆医药集团雅安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重庆医药集团雅安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AA835000003;经营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对岩村兴雨路8号4栋2层202号;法定代表人:杨洁;主要负责人:张小琴;经营范围:第二类精神药品、中药饮片、生物制品、化学药(含原料药)、中成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上经营范围含冷藏药品)]。特此公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四川省
  • 四川省 关于拟注销成都西科瑞科技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 川药监行注〔2025〕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经企业申请,本机关拟注销成都西科瑞科技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AA0280921;经营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科西一路78号西南干线交通大厦一楼B区1号;法定代表人:刘洁;企业负责人:刘洁;经营范围:生物制品(限诊断药品)、化学药制剂(限诊断药品)]。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本机关将依法注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特此公示。联系电话:028-86912503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四川省
  •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24年青海省药品抽检计划,各市州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年度市州级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通报如下:一、抽检不符合规定情况本年度市州级药品抽检中2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详见附件)。对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开展查处。二、药品安全消费提示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居民用药请在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购买药品时,请索取并保存有效票据,要认真查看药品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网站(https://www. nmpa.gov.cn/)的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药品注册相关信息;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并按医嘱或用法用量服用药品,特别注意说明书上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药品,请及时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附件:2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监管 / 产品质量公告 / 药品 青海省
  • 贵州省深化数智赋能,创新监管模式 全力推进药品监管服务提档升级

    近年来,面对日益繁重的“两品一械”监管任务与持续提升的公众服务期待,省药品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构建现代化监管体系的战略部署,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数字政府”建设及“强监管”总体要求,紧扣“高效办成一件事”主线,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合为引擎,在“智能问答”、“智慧审批”与“云勘验”三大领域实现了突破性进展,推动了药品监管服务从“信息化”向“智能化”的跨越升级。一、革新服务模式,从“被动查询”向“主动智办”升级针对传统政务咨询“政策难懂、流程不清、获取不便”的痛点,我局积极响应国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省委省政府建设“一网通办”便民体系的号召,引入大语言模型技术,彻底重塑了与企业群众的沟通界面。一方面,构建全知全能的“智能问答”体系。系统梳理并构建了覆盖“两品一械”全链条政策法规的知识库,以智能问答替代传统咨询窗口。该系统支持自然语言交互,能够对复杂法规进行智能解析,实现“即问即答”。更重要的是,我们建立了持续学习机制,通过不断优化模型与知识库,使答案精准度与实用性持续提升,显著提高了公共服务的响应效率与可及性。另一方面,创新“边聊边办”的交互式服务场景。依托省级政务平台的“贵人智办”,将智能对话与业务办理深度融合,开创了“边聊边办”新模式。目前,已有53项高频许可备案事项实现这一功能。办事人只需像日常聊天一样提出需求(例如:“我要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地址”),系统便能自动理解意图、精准匹配事项并引导完成全流程申报。此举极大降低了制度性办理成本,让专业性强的药监政务服务变得像“网购”一样简单直观,是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生动实践。二、重构审批流程,从“人工核验”向“智慧审批”升级为落实国家关于提升审评审批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明确要求,我局以AI技术驱动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致力于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等待。将执业药师注册等22个高频、标准化程度高的事项纳入“智能审批”试点。通过构建规则引擎与智能核验模型,系统可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逻辑一致性进行“秒级”自动化审查。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变更为例,传统人工审核需耗时数日,如今通过智能核验,实现了“提交即办结”的“零等待”体验,有效缓解了审批资源压力,释放了行政效能。三、突破时空限制,从“现场勘验”向“云上核查”升级针对现场核查环节耗时耗力、组织协调难的“堵点”,充分运用省级政务云视频资源,突破了传统监管模式的物理限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变更等事项中,我们通过企业视频连线、远程核实材料、变更场地布局等,实现了核查过程的全程线上化、可追溯。自推行以来,已成功通过“云勘验”办结事项15件,单次勘验时间平均减少90%,实现了企业“零跑腿”、核查“不见面”。这不仅是对“互联网+监管”的深化应用,更是利用技术手段筑牢安全底线、提升监管科学性的创新举措。通过上述三个维度的“提档升级”,我省药品监管服务新生态正在加速形成。这既是落实国家药监领域改革部署与贵州省“数智政府”建设规划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局以自身工作现代化服务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主动作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智能化技术在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服务等领域的融合应用,为守护公众用药安全、促进产业创新提供更坚实的支撑。

    监管 / 其它 / 药品 贵州省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药品经营案(粤药监药罚〔2025〕50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阳江xxx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5〕5005号违法行为类型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购销药品违法事实1.本局执法人员与审评认证中心专业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药品经营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严重缺陷1项,主要缺陷3项,一般缺陷1项,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严重缺陷(**00201)为:企业未在药品采购、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未能实现可追溯。2.我局向“天猫”“京东”“美团”“拼多多”4家网络销售平台调取的数据与当事人能够证明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数额差距巨大。当事人经行政机关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记录或票据等相关证据,亦未就涉嫌违法事实作出合理说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制从业处罚内容1.对当事人:罚款190万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xxx)。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2023年7月至2024年11月,下同)从当事人所获收入50191.24元,并处所获收入40%的罚款20076.50元(罚没款合计70267.74元),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3.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43838.16元,并处所获收入40%的罚款17535.26元(罚没款合计61373.42元),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4.对当事人其他责任人员(网络销售员)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48314.02元,并处所获收入20%的罚款9662.80元(罚没款合计57976.82元),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5.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59362.86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5936.29元(罚没款合计65299.15元)。6.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62072.29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6207.23元(罚没款合计68279.52元)。罚款金额(万元)195.94180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6.377857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2月31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广东省
  • 江苏省关于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全面规范全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领域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公开征集药品领域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线索征集范围(一)乱收费问题。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公示项目收费不规范,提高收费标准;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指定购买;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的惠企收费政策等情形。(二)乱罚款问题。超出法定权限或范围进行罚款;未规范执行裁量权基准,随意进行大额顶格处罚;重复处罚;罚没收入异常增长;过度罚款,不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类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畸轻畸重等情形。(三)乱检查问题。实施检查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职责开展检查;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执法扰企,多头检查、多层检查、重复检查,对同一主体检查明显超过合理频次;随意检查,检查程序不合法,检查“走过场”,运动式检查等情形。(四)乱查封问题。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涉案财产等情形。(五)违规异地执法问题。超越法定管辖范围,对非本辖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活动;利用行政执法手段插手异地的经济纠纷;未履行协作程序或超越协作权限在异地开展执法等情形。(六)趋利性执法问题。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罚没款、执法数量考核指标;为增加行政罚没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随意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将行政罚没收入与本单位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违规预收、私自截留罚没款,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等情形。(七)其他问题。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指定购买商品服务、接受有偿服务;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的问题等情形。二、线索反映渠道  邮箱:sqzfwt@da.js.gov.cn  电话:025-83273696  邮寄地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三、线索征集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1月30日。三、注意事项(一)提倡实名反映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将对反映人意愿对反映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反映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反映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对借机诬告、陷害等行为,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二)已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已申请行政复议和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问题线索,不纳入本次线索受理征集范围。欢迎广大企业群众积极反映相关问题线索!感谢社会各界对我省药品领域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7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江苏省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

      重庆福生堂时代医药有限公司、重庆药康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奉节县同昌祥药业有限公司因终止药品经营,经企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内容详见附件。现予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公示日期自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13日,如公示期内无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我局将正式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监督电话:023-60353705  传真:023-60353733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邮编:401120  附件:拟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附件拟注销的许可证内容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仓库地址经营范围1重庆福生堂时代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渝东花园路39号附23、24、25号、25号2层203室91500101MAABQHW15A黄锐黄锐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1193重庆市万州区经开大道188号(委托重庆厚捷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储存配送)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中成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2重庆药康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玉马路8号D栋207室(B 区)91500108MA7EH5YU0E蒋君张楠蒂药品经营许可证渝BA023000035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盛保路441号附4号1至2楼、3楼3-1、3-2、4楼4-1、4-2、4-3,附6号1楼、2楼2-1、3楼(委托重庆军卫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储存)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其他生物制品3奉节县同昌祥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35号91500236208300723P魏鹏魏鹏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707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35号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

    监管 / 其它 / 药品 重庆市
  •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点民生领域,聚焦广告监管导向,着力推进广告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广告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教育警示示范效应,引导广告活动主体自觉守法、诚信经营,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案例一 南京某贸易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开展直播营销,展示、介绍、推销银用典酒,其广告中使用“落实贯彻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宣传背景,直播讲解包含“沙发中间有个东西这个是不能露的,一露就封号”“再给你们看个东西,上面的抬头底下的公章,我都不能给你看”“这个酒北京有个单位有个朋友,他们学习完之后给他们喝的”等内容。当事人利用不完整的表述内容,使一般消费者产生关联性联想,以达到变相表达所推销商品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特定关系的目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行为。2025年4月,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广告合规指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典型意义:随着网络直播业的发展,部分带货主播使用不完整表述、替换违禁词等直播话术,通过较为隐蔽的方式违规宣传商品或服务,规避平台方的合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采取网络直播营销监测技术手段,对今后此类案件的调查取证、违法行为定性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案例二 无锡某传媒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开设账号并直播销售退市人民币、纪念币,在直播讲解中多处宣传“这里面随随便便一张能换你手里很多很多张”“这个凭什么能突破五十左右,五十左右足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靠了”“所有的专家学者都认为它的巅峰期会突破两百以上,家里只有办大事的时候,买房也好买车也好再把它请出来”等话术用语,暗示其所售商品具有巨大升值空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行为。2025年6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了直播及退市人民币、纪念币的销售。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传统媒体广告的监管要求,同样适用于直播。直播间的“讲解”“话术”等推销内容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发布商业广告。主播为了营造抢购氛围,利用消费者希望“保值增值”的心理,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明示或暗示未来收益、承诺升值回报,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这也划清了直播带货的法律边界,警示相关经营主体必须合规经营,不能以“行业惯例”为借口逃避监管。案例三 徐州某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自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名为“九一八不忘曾经烽烟起 心中长鸣警钟声”的图文广告,图文配有“九一八事变93周年 牢记历史,珍爱和平;铭记历史 警示未来;勿忘历史 吾辈自强;不忘曾经烽烟起,心中长鸣警钟声——1931-2024”、“PANS磐石创新”及当事人企业邮箱、企业官网及企业地址等文字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行为。2025年3月,徐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当事人及时删除该平台涉案广告,未再发现广告违法行为。典型意义:九一八事变纪念日是铭记历史、反对侵略行为的政治性纪念日,承载着国家民族集体记忆与情感认同。商业广告以营利为目的,若借势营销会消解节日的庄重性,将公共记忆异化为消费符号,严重影响社会良好风尚。案例四 苏州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好消息│妥瑞达®(盐酸卡马替尼片)百佳惠瑞丰朝阳店首发上市!”的文章,宣传“好消息 妥瑞达®(盐酸卡马替尼片)百佳惠瑞丰朝阳店首发上市!”“2024年6月12日,诺华宣布,妥瑞达®(盐酸卡马替尼片)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用于未经系统治疗的携带间质上皮转化因子(MET)外显子14跳跃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商业可及 妥瑞达®(盐酸卡马替尼片) 妥瑞达重塑非小细胞肺癌 METex14跳跃突变一线治疗新标准”等内容。经核查,妥瑞达®(盐酸卡马替尼片)为2024年6月12日批准上市的处方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之外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2025年7月,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广告合规指导,后续检查中未发现类似广告违法行为。典型意义:处方药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用药安全,其广告发布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利用科普文章在网络发布处方药广告,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等非专业人士的误解和误购。该案的处理明确了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发布广告的规定,促使企业严格遵守广告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在非专业渠道随意宣传处方药的行为。案例五 淮安某酒店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国庆盛宴,共赴美好时光”餐饮广告,含有“盛世华诞1949-2024红色之旅——恩来家风菜单”“立即预订,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等内容。当事人在餐饮广告中使用已故领导人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客观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行为。2025年2月,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后续检查中未发现广告违法行为。典型意义:商家使用已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或形象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既不尊重革命先辈,也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营主体发布广告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试图利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都触碰了法律红线。案例六 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内发布多个含有烟草图片的视频,视频内容包含当事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香烟的图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2025年6月,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广告合规指导,当事人已经删除相关涉案广告。典型意义:本案中,商家通过个人账号分享日常的方式发布隐蔽性烟草广告,违反了不得在大众媒介发布任何形式烟草广告的规定。该案的查处通过具象化的判定标准,为商家和自媒体从业者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利于商家进一步了解商业广告的“界限”,也有力规范了自媒体商业营销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案例七 泰州某美容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广告视频,其视频含有“不做黄脸婆” “工作的意义就是让更多的女人成为大哥的心上人”“女孩子,变美后彩礼会翻倍”及“美容院品牌做了无数个,都没有解决这样的问题”“通过我们的方法然后把它治疗好”“通过我们的治疗周期结束之后”等内容。经查,上述广告内容明显存在宣传不当价值观、违背社会公德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 、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却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广告合规指导,后续检查中未发现类似广告违法行为。典型意义:近年来在美容行业等消费领域,一些不良商家为追求短期利益,不惜在广告中采用低俗、功利等内容来吸引消费者眼球。本案中,当事人刻意制造容貌焦虑,将女性价值简单等同于外貌价值,将女性容貌与婚姻进行不当关联,严重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通过传播不恰当的价值观来刺激消费者需求。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含有不良导向内容广告的零容忍态度,警示商家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与道德准则。案例八 宿迁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主城区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停车闸上张贴以及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XX到家 上门按摩”的广告进行营销。其广告含有“技师年轻高颜值手法专业 平台承诺技师年龄18到23岁 超过24岁免费”等内容,将女性年龄与服务质量挂钩,暗示“年轻女性更具消费吸引力”,是对女性群体的贬低和物化,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行为。2025年6月,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广告合规指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典型意义:上门按摩等上门服务行业监管规范尚需完善,易出现营销失范等问题。此案的查处具有鲜明的行业警示意义,清晰警示此类“上门经济”不能因追逐市场热度而触碰法律红线、违背道德准则,更不得将从业者年龄、外貌等个人特征作为营销噱头。同时,案件也为该业态指明了合规发展方向,要坚守正向经营理念,杜绝以牺牲社会良好风尚为代价的所谓“创意营销”,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监管 / 其它 / 药品 江苏省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广东新昊医药有限公司暂停销售药品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 告2026年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广东新昊医药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广州泉健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粤AA020001238)现场检查确认,上述企业已完成缺陷项目整改,现决定对该企业解除暂停销售药品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6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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