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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万全万特制药(厦门)有限公司等4家药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结果的通告

    按照2025年度全省药品生产环节有因检查计划安排,现将我局组织对万全万特制药(厦门)有限公司等4家药品生产企业开展有因检查情况通告如下:序号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地址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及处置措施1万全万特制药(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阳泰路6号2025年11月5日至11月6日符合要求2持有人:厦门宝华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受托方:福建明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路2号、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梅园街1893号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整改后综合评定结果为“符合要求”,对委托、受托双方采取约谈风险控制措施。3泰荣(福建)药业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八一七中路与群众路交叉处君临盛世茶亭地块八商业综合楼25层10办公-12025年09月10日至09月12日符合要求4中寰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7号高新区高新大道福汽集团 6 层2025年9月29日符合要求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12日提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监管 / 其它 / 药品 福建省
  • 福建省药品审评与监测评价中心持续优化服务推动医疗器械产品加速上市

    福建省药品审评与监测评价中心聚焦医疗器械审评关键环节,以优化服务为抓手、提质增效为核心,扎实推进2025年医疗器械审评各项工作,推动医疗器械产品加速上市。一是深化靠前服务,精准对接需求。优化服务模式,变“企业上门”为“服务上门”,精准匹配企业申报需求,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精细化”指导。全年累计现场帮扶企业176家次,针对性解答注册申报难点、堵点问题215个,有效缩短产品上市周期。二是丰富服务载体,拓宽帮扶渠道。依托“审评开放日”、研审联动、公益讲座等多元化服务平台,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举办审评开放日2场,吸引115家企业参与,现场回应并解决企业关切问题125个;深入17家企业完成研审联动产品53个,推动政策解读与技术指导直达一线。三是优化审评机制,提升审评质效。积极推行“集中共审、精审共评”工作机制,规范审评标准,提升审评工作的科学性与高效性。累计开展集中审评32场,集中解决企业申报资料问题188个。2025年共办结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件892件,同比增长27.1%,审评平均用时压缩至33.3个工作日,较去年提速15.7%,实现审评效能与服务质量双提升。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福建省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杨昕等7人《执业药师注册证》的通告(2026年第1号)

    经查,杨昕等7人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现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撤销杨昕等7人《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其个人不良信息计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特此通告。附件: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人员名单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监管 / 自然人处罚 湖南省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因终止药品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对重庆医药集团彭水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奥斯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嘉飞讯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御珍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佑安医药有限公司、重庆灵仙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唯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互惠人和重庆药业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重庆市綦江区医药有限公司、重庆药和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山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11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附件 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1重庆医药集团彭水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4682重庆奥斯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13153重庆嘉飞讯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7164重庆御珍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BA0230000235重庆佑安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1456重庆灵仙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7197重庆唯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BA0230001058互惠人和重庆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1059国药控股重庆市綦江区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22910重庆药和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76811重庆山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747

    监管 / 其它 / 药品 重庆市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

      重庆医药集团艾乐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旭朝晖医药有限公司、重庆百草康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终止药品经营,经企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内容详见附件。现予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公示日期自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25日,如公示期内无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我局将正式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监督电话:023-60353705  传真:023-60353733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邮编:401120  附件:拟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附件拟注销的许可证内容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仓库地址经营范围1重庆医药集团艾乐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五路3号3幢5-691500106MA7M33CC9Y贾蓓董培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312委托重庆医药集团和平物流有限公司储存化学药、中成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以上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2重庆市旭朝晖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20号91500224MA5U43003X傅亚辉傅亚辉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778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20号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3重庆百草康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江峡路1号4幢3-2号(自编号-2)91500108MABYBFX25A贾永飞洪磊药品经营许可证渝BA023000086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11号附1幢3层(委托重庆百草康医药有限公司储存)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

    监管 / 其它 / 药品 重庆市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注销四川科伦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公示 川药监行注[2026]01号

    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经企业申请,本机关拟注销四川科伦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四川科伦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川20210535;注册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赵栋;企业负责人:赵栋;质量负责人:罗琴;生产负责人:黄耀宗;质量受权人:罗琴;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受托方是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是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受托产品为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本机关将依法注销上述《药品生产许可证》。特此公示。联系电话:028-86937016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9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四川省
  • 重庆噶世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渝药监处罚〔2025〕28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决定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日期备注1渝药监处罚〔2025〕28号重庆噶世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重庆噶世医药有限公司91500114MAC3A9393T周锡三当事人主要负责人未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经营的药品票、账、货、款不一致,且在被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防控措施后仍继续销售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布洛芬混悬液合法的购进渠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872.3元;2.罚款2000000元;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法定代表人周锡三禁业10年。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12.222026.01.19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重庆市
  • 青海省部分企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拟评定结果公告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通报2025年第二季度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的函》(医保价采中心函〔2025〕45号)要求,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我中心近期开展第三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价工作。  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2025 版)》相关规定,现将拟评定等级情况明确如下:  一、按照第一条“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1.1 对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规定,拟对8家医药企业在我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  二、按照第三条“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特别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3.2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00万元以上的”规定,拟对1家医药企业在我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  因部分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拟评定结果告知书,现采取公告的方式提醒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相关企业可于2026年2月2日前向我中心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及信用修复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附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及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逾期视为放弃申辩,我中心将按照以上告知内容进行处置。  联系电话:0971-6145480  公务邮箱:qhsycxx@163.com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5号(青海省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附件:1.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拟评定结果告知书企业名单2.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及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青海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模板)青海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空白)青海省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模板)青海省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空白)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1月19日 主办单位: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监管 / 其它 / 药品 青海省
  • 广东亿金药业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案(穗云市监处罚〔2026〕10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102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从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企业(备案编号:粤穗药监械生产备20250002号),其于2025年1月6日备案了名称为“医用退热贴”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为粤穗械备20250013,产品备案时所附《技术要求》中第2.1.1项(外观)要求为“产品的凝胶层应光滑洁净,色泽均匀,无脱膏、失粘现象,边缘整齐;无纺布背衬层保护膜应裁切整齐、洁净、无漏膏现象”。第2.2.3项(耐热性)要求为“在45℃±2℃时保持30分钟,凝胶应不流淌”。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生产“医用退热贴”(规格型号:长方形60mm*150mm,批号:GA080102)500盒,并于2025年2月21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5元/盒,销售金额为750元,货值产品召回数量为0。于2025年6月5日共计生产“医用退热贴”(规格型号:长方形60mm*150mm,批号250527A7)400盒,并于2025年6月10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5元/盒,销售金额为600元,产品召回数量为0。于2025年9月26日生产“美丽蝶变品牌医用退热贴”(生产批号:GA100398)400盒,并于2025年9月30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5元/盒,销售金额为600元,产品召回数量为0。上述产品包装上带有“医用冷敷型”信息,上述信息与其备案时的信息不一致,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货值金额为1950元。上述“医用退热贴”(规格型号:长方形60mm*150mm,批号:GA080102)、“医用退热贴”(规格型号:长方形60mm*150mm,批号250527A7)两款产品经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QCY20250394)、《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QCY20250820)结论为:“被检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粤穗械备20230171《医用退热贴》的要求,抽检综合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1、外观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要求”;2、耐热性检验结果为“凝胶仍流淌,不符合要求”,货值金额为13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产品照片、粤穗械备20230013“医用退热贴”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QCY20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一)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医疗器械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标签带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合计3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亿金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0MA9YDBR667法定代表人:张锐处罚决定日期:2026-01-15公示截止期:2026-04-15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广东省
  • 广东省宝丽金(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6〕11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110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根据《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表》,检查组于2025年9月10日对当事人飞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3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8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综合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宝丽金(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通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该公司已自行停产,现场未生产化妆品;现场未发现“芦荟柔润净透卸妆湿巾(批号:BLJ2025071201)”的产品实物及留样。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5年9月10日,检查组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1、成品仓中抽查成品(名称:芦荟柔润净透卸妆湿巾,批号:BLJ2025071201),无生产、检验、放行等记录;2、企业未对出厂的成品逐批留样,如成品仓中抽查的芦荟柔润净透卸妆湿巾(批号:BLJ2025071201),无对应留样;3、二楼灌装间现场抽查2款半成品(S63#不沾杯口红02#,入仓日期:2025年9月8日;栀子花唇膏、入仓日期2025年9月2日)企业无法提供生产记录;4、产品销售记录无产品备案编号、销售价格、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等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3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8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故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承认上述检查记录属实。《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表》涉及的“芦荟柔润净透卸妆湿巾(批号:BLJ2025071201)”的成品、“S63#不沾杯口红02#,入仓日期:2025年9月8日”的半成品、“栀子花唇膏、入仓日期2025年9月2日”的半成品、“接吻护理k04#修复隔离霜,生产日期:2024年1月18日,标识储存期限为半年”的物料,当事人已于2025年9月13日交由第三方(佛山市合创达源环保有限公司)进行销毁处理。当事人共灌装生产严重缺陷所指向的“芦荟柔润净透卸妆湿巾(批号:BLJ2025071201)”共生产600包,单价2元/包,因未实际销售,所以没有实施召回。根据当事人严重缺陷所指向涉案产品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600×2=1200元,违法所得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宝丽金(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D4Q3Q2J法定代表人:陈月凤处罚决定日期:2026-01-16公示截止期:2026-04-16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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