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6年 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京誉堂(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确认,上述企业已完成缺陷项目整改,现决定对该企业解除暂停销售药品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2026年2月14日
2026-02-25
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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