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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取消山西微福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的通告 〔2026〕4号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规定,经企业主动申请,我局依法取消山西微福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自取消之日起,企业应当依法停止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活动。特此通告。附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取消备案明细表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13日(主动公开)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山西省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广州市思创泓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注册人主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通告 2026年 第8号

     广州市思创泓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注册人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提出注销产品注册证的申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该6家注册人持有的10张《医疗器械注册证》依法予以注销(注销清单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注销清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14日  附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注销清单序号注册人名称注册证编号产品名称1广州市思创泓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12081692小型分子筛制氧机2广东斐瑞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201825电动拔罐器3广东德匠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090073加压冷热敷治疗仪4广东德匠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12091681空气波压力治疗仪5广东德匠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090747空气波压力治疗仪6广东德匠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42090554空气波压力治疗仪7深圳市麟鹏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072134无线血氧体温监测系统8深圳市麟鹏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070449血氧脉搏体温监测系统9达安基因(中山)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22401168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T3)测定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10西铁城精电科技(江门)有限公司粤械注准20232070529全自动腕式电子血压计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广东省
  • 上海聚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抗环瓜氨酸肽抗体测定试剂盒(乳胶增强免疫比浊法) 主动召回 沪药监械主召2026-011

    上海聚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由于产品因配套5个浓度校准品与注册证校准品个数不符,虽然试剂与校准品性能完全符合技术要求指标,但依然作召回处理。上海聚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抗环瓜氨酸肽抗体测定试剂盒(乳胶增强免疫比浊法)(注册证号:沪械注准20202400087)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点击下载)2026年01月14日

    监管 / 主动召回 / 医疗器械 上海市
  • 上海市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主动召回 沪药监械主召2026-012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报告,因Philips 已注意到其 Brilliance iCT、CT 6000、IQon 和 Spectral CT系统扫描架后转子板上用于固定轴承环的32个螺丝中可能存在一个或多个可能未按规定扭紧。如果有多个紧固件未按规定扭紧,转子或转子部件可能会发生松动或移位。 截至 2025 年 12 月,Philips 已收到两起与此问题相关的投诉。截止目前尚未收到任何在机架旋转过程中有部件弹出的报告或观察到相关事件。 (召回文件内部编号:Recall-2025-18)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223060149; 国械注进20153060422; 国械注进20173062330)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点击下载)2026年01月14日

    监管 / 主动召回 / 医疗器械 上海市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6年第5期)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序号1企业名称辽宁众信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5年10月9日-2025年10月11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文件未及时更新等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批生产记录未设计个别参数记录项的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改。整改情况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序号2企业名称辽宁恒源堂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5年10月14日-2025年10月17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物料与产品管理方面存在个别物料未见物料标签等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改。整改情况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序号3企业名称卫材(辽宁)制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5年11月4日-2025年11月6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文件指导性不强等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改。整改情况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序号4企业名称辽宁诺维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5年11月11日-2025年11月13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批生产记录未设计个别参数记录项等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改。整改情况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监管 / 其它 / 药品 辽宁省
  • 浙江亚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同型半胱氨酸测定试剂盒(酶循环法)主动召回

      浙江亚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由于在2025年山西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中,由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显示该司同型半胱氨酸测定试剂盒(酶循环法)(批号250415)“准确度”判定不合格,公司对该产品(注册证号:浙械注准20162400065)主动召回。涉及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数量209盒,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监管 / 主动召回 / 医疗器械 浙江省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通告(2026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3号)的具体要求,依企业申请,现注销浙江科惠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乳腺旋切活检针”(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20212140487)、北京同仁堂蜂产品(江山)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20202141173)和“医用外科口罩”(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20202141044)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571-88903347 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 邮编:310012 2026年1月14日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浙江省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化妆品生产案(粤药监妆罚〔2026〕20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XXX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6〕200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事实当事人擅自改变产品配方,生产的6批“润可盈防晒乳SPF50+PA+++”(批号:QL20230415/02、QL20230222/1、20230302、QL2023/04/12/01、QL20230718/01、QL20230505/02)、3批“雪佳漾美白防晒喷雾SPF50+PA+++”(批号:QL20240109/03、2304161A、2306011A)、1批“水焕玑防晒霜防晒霜SPF50+PA+++”(批号:QL20240302/03)特殊化妆品,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或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防晒剂。上述10批次产品为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处罚类别责令停止经营,吊证,限制申请备案许可。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2.吊销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203);3.10年内不予办理当事人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月6日处罚有效期10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广东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有关情况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保障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度医疗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通告如下:一、行政检查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二、行政检查事项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开展检查。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规程》。四、频次上限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为2次。特殊说明:(一)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二)受行政处罚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复查、文书送达等环节的入企,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四)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五、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六、专项检查计划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举报线索、智能监控或大数据筛查线索、媒体曝光等,针对高风险定点零售药店及社会办医院开展“四不两直”现场检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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