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决策部署,保障药品流通使用全程可溯、安全可控,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响应,全面推进“码上放心”追溯平台推广应用工作。通过压实责任、强化督导、优化服务等举措,于今年1月1日前实现入驻率100%,为后续开展全环节扫码追溯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统筹部署抓推进,责任到人保落实。坚持早谋划、细分工、严督导。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将全县134家医药机构的入驻任务逐一分解到片区、落实到责任人,形成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步建立微信工作群,作为日常调度、答疑解惑的主平台,及时转发平台操作指南、使用培训视频、企业验证率提升图解等学习材料,并严格执行“每周双通报”制度,对入驻进度快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进展缓慢的及时督促提醒,以通报促落实、以评比促争先,确保整体工作按时序稳步推进。二是考核与检查双驱动,联动督导促落实。将“码上放心”平台入驻及应用工作深度融入县域“三医”联动改革框架,明确将其纳入公立医院院长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同时,充分发挥“三医”联动协同检查机制作用,将平台入驻率、上游企业出库单验证率等列为日常督导与专项检查的重点项目,通过定期巡查、现场核验等方式,形成“考核牵引、检查推动”的双重压力传导机制。三是精准培训解难题,上门服务全覆盖。针对基层涉药单位数量多、部分人员信息化应用能力不足等实际情况,一方面,依托县域医联体组织,由各乡镇卫生院牵头开展集中培训、现场演示与操作指导,确保下属村卫生所100%完成入驻。另一方面,组建专项服务小队,对操作困难、年龄偏大的经营者提供“点对点”上门帮扶,全程协助完成注册、验证、绑定等流程,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操作难题,实现“应入尽入、一户不漏”。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恒瑞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康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5742449794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肇市监处罚〔2026〕8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03月19日从黑龙江省恒瑞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处方药“盐酸氟桂利嗪胶囊”12盒,购进价格为5.60元/盒,截至案发总计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为6.50元/瓶,现剩余数量为11盒;经查,上述药品来源合法。 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黑龙江省恒瑞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康药店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格列齐特片”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肇市监责改【2025】186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0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现场依法查阅该药店药品随货同行单及现货药品,发现该药店销售新乡市新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32308041的处方药“盐酸氟桂利嗪胶囊”1盒,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当事人未按照《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1份共1页;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负责人杨艺萍、营业员韩影的身份。 3.2025年11月05日现场拍摄涉案药品摆放状态取证照片1张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文件1份共2页、黑龙江省恒瑞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涉案药品的进货时间、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及具有合法来源的事实。 5.2025年11月0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2025年11月05日对韩影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处方药销售价格的事实及经责令改正之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7.2025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肇市监责改【2025】186号)1份共1页、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询问笔录1份共3页、相关证据材料1份共9页;证明: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的事实。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六条 /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1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5处罚决定日期2026-01-19处罚有效期2099-12-01公示截止期2027-01-19处罚机关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泓济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MA1C05J8XR法定代表人尹艳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杜蒙市监处罚〔2026〕4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行为违法事实经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泓济医药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11月4日,当事人执业药师刘娟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甲钴胺胶囊(批号:017250508)1盒。当事人提供了销售小票、销售处方、供货方资质和随货同行单。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整。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6-01-19处罚有效期2099-12-01公示截止期2026-04-19处罚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第1期,总第187期)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决定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日期备注1渝药监处罚〔2025〕28号重庆噶世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重庆噶世医药有限公司91500114MAC3A9393T周锡三当事人主要负责人未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经营的药品票、账、货、款不一致,且在被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防控措施后仍继续销售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布洛芬混悬液合法的购进渠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872.3元;2.罚款2000000元;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法定代表人周锡三禁业10年。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12.222026.01.19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各监管办: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的工作要求,经各执法部门报送,市药监局遴选、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了5件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各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时予以参考,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合法、公正、公平、公开。已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5,指导案例7-15)继续有效。附件: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四批)天津市指导案例16 销售劣药案(河北区局)天津市指导案例17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案(滨海新区局)天津市指导案例18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市药监局)天津市指导案例19 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案(河西区局)天津市指导案例20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和平区局) 2026年1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10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草庄东路33号的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果酵密GUOJIAOMI白茶氨基酸弹力素”(生产批号:GJM-250721-1)840盒、包装彩盒80个、空瓶30个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作为甲方于2025年2月6日与乙方广州润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当事人以OEM的生产方式向乙方提供灌装、包装产品,包材、料体等均由乙方提供。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生产“果酵密GUOJIAOMI白茶氨基酸弹力素”(净含量:350g、生产批号:GJM-250721-1、生产日期:2025.07.27、限用日期:2028.07.26)840盒,包装正面印有“果酵密GUOJIAOMI白茶氨基酸弹力素”净含量:350g”等信息,包装背面印有“果酵密GUOJI0AOMI白茶氨基酸弹力素”和“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润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134818、生产企业: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中心路75号1层1号车间、2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20”等信息,包装侧面印有“商品条码和生产批号:GJM-250721-1、生产日期:2025.07.27、限用日期:2028.07.26”等。广州润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上述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134818,备案内容是“产品名称:果酵密GUOJIAOMI白茶氨基酸弹力素、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134818、备案日期:2024-04-03、备案人:广州润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润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北路7号1号楼四楼五楼、生产许可证:粤妆20210384”与上述产品“果酵密GUOJIAOMI白茶氨基酸弹力素”包装印刷的信息不一致。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上述化妆品未交付给广州润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被我局查获。按照涉事产品销售价格计算,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680元(840盒×2元/盒),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的“果酵密GUOJIAOMI白茶氨基酸弹力素”(生产批号:GJM-250721-1)包装信息与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134818)信息不一致,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工具、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化妆品,我局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果酵密GUOJIAOMI白茶氨基酸弹力素”(生产批号:GJM-250721-1)840盒、包装彩盒80个、空瓶30个;二、罚款12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3046138699法定代表人:郭泽斌处罚决定日期:2026-01-16公示截止期:2029-01-16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110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根据《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表》,检查组于2025年9月10日对当事人飞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3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8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综合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宝丽金(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通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该公司已自行停产,现场未生产化妆品;现场未发现“芦荟柔润净透卸妆湿巾(批号:BLJ2025071201)”的产品实物及留样。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5年9月10日,检查组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1、成品仓中抽查成品(名称:芦荟柔润净透卸妆湿巾,批号:BLJ2025071201),无生产、检验、放行等记录;2、企业未对出厂的成品逐批留样,如成品仓中抽查的芦荟柔润净透卸妆湿巾(批号:BLJ2025071201),无对应留样;3、二楼灌装间现场抽查2款半成品(S63#不沾杯口红02#,入仓日期:2025年9月8日;栀子花唇膏、入仓日期2025年9月2日)企业无法提供生产记录;4、产品销售记录无产品备案编号、销售价格、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等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3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8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故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承认上述检查记录属实。《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表》涉及的“芦荟柔润净透卸妆湿巾(批号:BLJ2025071201)”的成品、“S63#不沾杯口红02#,入仓日期:2025年9月8日”的半成品、“栀子花唇膏、入仓日期2025年9月2日”的半成品、“接吻护理k04#修复隔离霜,生产日期:2024年1月18日,标识储存期限为半年”的物料,当事人已于2025年9月13日交由第三方(佛山市合创达源环保有限公司)进行销毁处理。当事人共灌装生产严重缺陷所指向的“芦荟柔润净透卸妆湿巾(批号:BLJ2025071201)”共生产600包,单价2元/包,因未实际销售,所以没有实施召回。根据当事人严重缺陷所指向涉案产品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600×2=1200元,违法所得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宝丽金(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D4Q3Q2J法定代表人:陈月凤处罚决定日期:2026-01-16公示截止期:2026-04-16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XXX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6〕200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膜”(产品型号/规格:KE-901(腹)、I型320cm*180cm*260cm,产品批号:2504182)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水蒸气透过性”不符合粤械注准20182140361《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膜》产品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上述涉案产品于2025年4月25日生产,总共生产了1040套,其中40套用于检验及留样,实际销售80套(分别于2025年5月13日、5月21日、5月27日销售了20套、20套、40套至深圳市康泰瑞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价8元/套),剩余920套未销售。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开展召回工作,共召回40套。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320元,违法所得为320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没款处罚内容1.没收涉案产品“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膜”(产品型号/规格:KE-901(腹)、I型320cm*180cm*260cm,产品批号:2504182)960套;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3.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320元。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月14日处罚有效期2026年4月14日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
大连吉尔曼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辽妆20200003)、辽宁佩兰化妆品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辽妆20200010)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依法注销上述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经徐州、南通、淮安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执业药师徐华等 人注册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证”行为,现已依照规定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省局按规定将其“挂证”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现予公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