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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书(批发)的公告(2026年第6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河南悦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现注销河南悦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豫AA372000574)。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悦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信息表  2026年1月16日附 件河南悦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有关信息表企业名称企业法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证书编号河南悦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洪涛(陈洪涛)庄继生批发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安阳市汤阴县工兴路西段安阳市汤阴县工兴路西段《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豫AA372000574)

    监管 / 其它 / 药品 河南省
  • 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三项工作荣获 国家药监局全国性通报表彰

      近日,北京市药监局在2025年度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荣获国家药监局三项全国性通报表彰,分别为“2025年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成效突出单位”“2025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成效突出单位”和“2025年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法规制度研究工作成效突出单位”。  一、生产监管提质增效,创新实践获国家肯定  在医疗器械生产监管领域,打出监管创新“组合拳”:一是风险共治立体化。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内部会商工作指南》团体标准,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协同”的多元共治格局。二是重点监管全覆盖。聚焦植入类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实现对生产洁净环境、工艺用水/气等关键环节检测全覆盖;依托“国家局—市局—分局”三级联动机制,对新获批创新医疗器械开展全覆盖会商,并在全国率先发布《北京市手术机器人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2025版)》,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三是市区协同效能提升。深化品种档案与信用档案应用场景,打通市区两级监管数据壁垒,实现企业产品信息、生产线改造、集采中选等数据实时共享,大幅提升合并检查质效。  二、数据赋能智慧监测,制度创新筑牢警戒根基  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中,打造“数据赋能+制度创新” 双引擎:一是深化警戒试点建设。持续推进医疗器械警戒试点工作,试点单位总数扩增至51家,推动不良事件报告及严重报告数量双增长。二是数据驱动智能转型。研发“主动监测评价”应用场景,推动监测模式由被动上报到主动识别转变;开发数据智能分析工具,实现风险信号自动识别,助力警戒工作从“人判”迈向“智判”。三是构建跨区域联动机制。联合制发《京津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风险信号联合处置指导原则(试行)》,规范跨区域风险处置流程,显著提升区域协同防控能力。  三、深耕法规体系建设,贡献首都智慧方案  作为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法规研究组牵头单位,联合8省市药监局,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法规制度研究:一是对标国际,精准优化制度设计。开展国际警戒法规比较研究,提出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强化企业履责、完善主动监测等三项改进路径。二是立足临床,健全机构警戒规范。明确医疗机构在风险识别、报告提交和协同处置中的职责与操作要求,夯实全链条警戒基础。三是厘清权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主体责任清单、监测质量评估细则和风险信号处置指导原则,为统一标准、规范风险处置提供制度支撑。  此次国家药监局三项通报表彰,既是对北京市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未来持续提升监管效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力鞭策。北京市药监局将以此次表彰为契机,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工作思路,锐意进取、接续奋斗,奋力推动首都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北京市
  • 市场监管总局通报2025年40家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5年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通报》,向社会通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40家认证机构检查情况,共有38家认证机构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其中,顶呱呱认证有限公司不能持续符合资质审批条件被撤销批准证书,北京海航时代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广东中认联合认证有限公司等23家认证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被移送执法部门查处,另有14家认证机构被下达行政告诫或限期整改通知。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共随机抽取300家认证机构,其中问题较集中的40家由总局组织重点核查,其他260家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10665人次,查验4412家获证组织,发现各类问题6114项,已对59家认证机构实施经济处罚,罚没金额总计685万元,处理结果正在陆续公布中。检查主要采用询问认证人员及管理人员、抽查认证检测档案、核验有关获证组织等方式。结合认证机构风险分类聚焦高风险机构,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严格按照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求规范检查行为,发现问题迅速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2026年,市场监管部门将紧紧围绕质量认证行业公信力建设总体目标,保持质量认证行业监管高压态势,提高监管精准性和震慑力,持续优化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和社会预期,推动质量认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允正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药品生产案(苏药监苏药处罚〔2025〕0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允正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259KJ0XA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殷月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152************24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苏药处罚〔2025〕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违法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抑制幽门螺旋杆菌茶15包、生发茶32包、消肺小结节茶5包、养心安神助眠茶4包、降尿酸茶4包、慢性咽炎茶6包、通便茶11包、减肥降脂茶2包、祛湿茶1包、“一盏茶”降糖伴侣6包等十种中药制剂; 2.没收违法所得71763.71元; 3.罚款71763.71元。 [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143527.42元(大写:拾肆万叁仟伍佰贰拾柒元肆角贰分)] 罚款金额(万元) 7.17637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15 处罚有效期 2026/01/31 公示截止期 2029/01/15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江苏省
  • 黑龙江省肇东市泰泽大药房有限公司(肇市监处罚〔2026〕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肇东市泰泽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MA18YGEK8J法定代表人付庆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肇市监处罚〔2026〕6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09月03日从哈尔滨兰天同鑫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处方药“珍菊降压片”10盒,购进价格为8.50元/盒,截至案发总计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为9.00元/盒,现剩余数量为9盒;经查,上述药品来源合法。 2025年0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肇东市泰泽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珍菊降压片”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肇市监责改【2025】36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现场依法查阅该公司药品随货同行单及现货药品,发现该公司销售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50406的处方药“珍菊降压片”1盒,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当事人未按照《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1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5处罚决定日期2026-01-16处罚有效期2099-12-01公示截止期2027-01-16处罚机关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齐哈尔健康康运医药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案(富裕市监处罚〔202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健康康运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EA8GBB9N法定代表人赵作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裕市监处罚〔2026〕5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计量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是为消费者免费测量血压,该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标签标注yuwell鱼跃;苏药监械生产许20010089号;产品标准号:GB3053-93(血压计);产品技术要求/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070947;使用期限5年;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没有申请检定,未能提供出检定合格标签或检定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五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建议对当事人处2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2处罚决定日期2026-01-16处罚有效期2099-12-01公示截止期2029-01-16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国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案(依市监处罚〔202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国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0MA18WLHU1W法定代表人吴国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依市监处罚〔2026〕5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注册机关核准登记开办的“黑龙江省国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有“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纺织品、针织品、卫生用品、服装、鞋帽、日用品、装饰品、家用电器、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粮油、蔬菜、果品、肉、禽、蛋、水产品零售;健康咨询、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柜台出租,会议及展览、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文印服务。”2025年10月4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李龙艺在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的举报,编号:123022300202500416285514,举报人称黑龙江省国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处方药广告,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于2025年10月14日到黑龙江省国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关于处方药的纸质版宣传海报。经调查,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国天医药”,2025年9月27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名为“喜迎国庆 金秋嘉年华”的文章,该文章下方配有宣传海报,宣传海报上印有“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阿托伐他汀钙片”、“替米沙坦片”等药品外包装图片。当事人称该篇宣传文章以及图片是店内工作人员自行制作并发布的,发布该文章后上述处方药品未有明显的销量变化,最终浏览量为24个。截止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篇文章现已删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七条 / 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5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5处罚决定日期2026-01-16处罚有效期2099-12-01公示截止期2026-04-16处罚机关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肇东市健亦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案(肇市监处罚〔2026〕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肇东市健亦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MA1BAUK618法定代表人林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肇市监处罚〔2026〕7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从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处方药“稳心颗粒”20盒,购进价格为22.90元/盒,截至案发总计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为26.00元/盒,现剩余数量为19盒;经查,上述药品来源合法。 2025年10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肇东市健亦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麝香保心丸(水丸)”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肇市监责改【2025】156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0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现场依法查阅该公司计算机销售系统,发现该公司于22025年11月01日销售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507061的处方药“稳心颗粒”1盒,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当事人未按照《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1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5处罚决定日期2026-01-16处罚有效期2099-12-01公示截止期2027-01-16处罚机关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尚志市济民众泰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案(肇市监处罚〔2026〕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肇东市健亦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MA1BAUK618法定代表人林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肇市监处罚〔2026〕7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从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处方药“稳心颗粒”20盒,购进价格为22.90元/盒,截至案发总计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为26.00元/盒,现剩余数量为19盒;经查,上述药品来源合法。 2025年10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肇东市健亦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麝香保心丸(水丸)”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肇市监责改【2025】156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0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现场依法查阅该公司计算机销售系统,发现该公司于22025年11月01日销售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507061的处方药“稳心颗粒”1盒,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当事人未按照《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1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5处罚决定日期2026-01-16处罚有效期2099-12-01公示截止期2027-01-16处罚机关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健康康运医药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案(富裕市监处罚〔202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健康康运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EA8GBB9N法定代表人赵作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裕市监处罚〔2026〕5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计量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是为消费者免费测量血压,该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标签标注yuwell鱼跃;苏药监械生产许20010089号;产品标准号:GB3053-93(血压计);产品技术要求/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070947;使用期限5年;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没有申请检定,未能提供出检定合格标签或检定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五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建议对当事人处2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2处罚决定日期2026-01-16处罚有效期2099-12-01公示截止期2029-01-16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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