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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示范区局创新检查方式助推药监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工作思路,以创新药品检查方式为核心,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以深入整治问题隐患为抓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提高站位,健全药品检查机制。一是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机制。以“减扰增效、精准规范”为目标,制定《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药品领域协同执法实施方案》,建立5个联合检查组,对大型“两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一业一查”。协同管委会相关部门进行跨部门“综合一次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轻企业迎检负担。二是建立三级协调联动机制。与省药监局第一检查分局签订《药品监管协同联动备忘录》,强化跨层级协同联动,在联合检查、风险会商、队伍共建方面形成监管合力。优化科室与分局联动机制,将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检相结合,强化信息互通,建立监管台账,对已监督抽检的企业不再重复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完善高风险企业名录,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多、投诉举报多、网络监测风险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三是建立“帮扶+检查”工作机制。结合日常检查,对重点企业采取“一对一”帮扶指导,宣传解读惠企政策,指导企业合规经营,推动形成“科局联动、服务前移”的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履职尽责,创新药品检查方法。一是联合第三方机构开展“穿透式”检查。聘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风险隐患较高的单体药店、网络销售药店、偏远个体诊所进行全面审计,深挖细查,严厉查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品购销不入账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医保领域专项检查及药品安全“清源行动”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药品检查标准。制定综改区《药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重点》《化妆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重点》,修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重点》,建立标准化监管流程,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检查尺度,提升检查的规范性、一致性。三是构建差异化的检查方式。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分级并实行动态调整,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结合分级监管名单,使用辅助性监管工具“山西综改示范区药品监管小程序”,对企业开展远程监管,提高行政检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强化支撑,提升药品检查效能。一是创新培训方式,提升检查能力。以“两品一械”抽检、监督检查难点、行政执法技能竞赛为契机,以实战实训提升为主线,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基层执法人员检查能力。组织参加全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技能竞赛,荣获团体第一名。开展案件评查提升培训,集中评查行政处罚案卷,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到位。二是加强隐患排查,突出检查重点。深入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持续加强风险会商,多渠道收集各类风险信息,强化药品安全分析评估,强化对城乡接合部药店、单体药店、个体诊所、医疗美容机构等重点区域的风险隐患排查,加大对中药饮片、青少年近视防治产品、医疗美容等社会关注度较高领域的监管力度。切实筑牢药品安全底线。三是强化法治建设,规范检查流程。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说理式执法,提升执法检查规范性。探索服务型执法检查的新路径,综合运用提醒告诚、行政指导、送法上门、合规指引等各种形式,让“普法走在执法前”,让企业感受到执法温度,将惠企惠民走深走实。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山西省
  • 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案(穗云市监处罚〔2026〕30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30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6.75280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37434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7月31日生产涉案产品“白云山净亮美白祛斑霜”(M2507310501)时未按实际生产情况填写批生产记录(实际生产9838盒、批记录只填写了989盒)、且批生产记录中多处签名为电脑打印,未由相关负责人员手签确认、未落实产品放行审核制度、未开展该产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等,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判定当事人存在2个关键项目问题,2个重点项目问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完该产品后留样6盒、于2025年8月20日销售出去9832盒、销售价为3.432元、违法所得为33743.42元、货值金额为33764.02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罚内容: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743.42元;2、罚款67528.04元;(合计罚没金额为101271.46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UNHAD2L法定代表人:刘军平处罚决定日期:2026-02-09公示截止期:2029-02-09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广东省
  • 上海市关于暂停重庆德润笙医药有限公司的富马酸福莫特罗吸入溶液采购资格的通知

    各医药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暂停重庆德润笙医药有限公司的富马酸福莫特罗吸入溶液采购资格,详见下表。序号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位生产企业1富马酸福莫特罗吸入溶液吸入溶液剂2ml:20μg(以C₁₉H₂₄N₂O₄)₂•C₄H₄O₄计)*4支/盒,内包装为吸入溶液用低密度聚乙烯瓶,外包装为聚酯/聚乙烯/铝/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袋。盒重庆德润笙医药有限公司2富马酸福莫特罗吸入溶液吸入溶液剂2ml:20μg(以C₁₉H₂₄N₂O₄)₂•C₄H₄O₄计)*1支/盒,内包装为吸入溶液用低密度聚乙烯瓶,外包装为聚酯/聚乙烯/铝/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袋。盒重庆德润笙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2月12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上海市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益良堂药店药品经营案(穗埔市监处罚〔2026〕53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6〕53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根据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金市监[2025]227号)显示,浙江大行德广医药有限公司从四川华仓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74338,规格:5mg*28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50224)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当事人于2024年8月8日在浙江大行德广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一盒上述药品,进货价65元,未售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没收假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74338,规格:5mg*28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50224)1盒。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黄埔区益良堂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EGEH23法定代表人:林淡君处罚决定日期:2026-02-09公示截止期:2029-02-09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广东省
  • 广东好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从化良口分店医疗器械经营案(穗从市监处罚〔2026〕34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6〕34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从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南雪产品各3盒,分别为南雪牙齿脱敏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鄂械注准***********;产品批号:250220;规格型号:B型,135g/支)、南雪牙齿防龋膏(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鄂械注准***********;产品批号:25022101;规格型号:A型,50g/支)、南雪牙齿防龋膏(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鄂械注准***********;产品批号:250220;规格型号:B型,135g/支),上述3个产品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广东好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从广州福泽龙卫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购进4盒医用退热贴(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粤穗械备20230779;生产批号:S2024-02502),并于2025年11月7日将该4盒医用退热贴调拨给当事人销售,该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将上述4个产品与乐赛仙手足裂口霜(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苏G妆网备字2019000187)、南雪电动牙刷(生产批号:20250312)混放在中药饮片区下方柜台摆放的收纳置物架进行销售,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当事人能提供涉案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票据复印件和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合格,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第十四条第(八)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但不限于下列因素综合考量:(八)涉案产品或者服务合格”、《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参考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序号86,建议对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合格,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第十四条第(八)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但不限于下列因素综合考量:(八)涉案产品或者服务合格”、《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参考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序号86,决定对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好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从化良口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84MA59BQ7262法定代表人:龙月玲处罚决定日期:2026-02-09公示截止期:2026-05-09处罚机关: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广东省
  • 广东省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案(穗云市监处罚〔2026〕298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29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6.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47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607),2025年3月22日,当事人下指令单生产“七味堂芳香染发膏(黑色)(净含量:650ml,生产批号:25032201A)”1528盒,其中自检使用3盒,留样6盒,740盒于2025年3月25日以1.6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剩余779盒成品在仓库。上述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多处标注“冬虫夏草”字样,且包装盒上印有“冬虫夏草”的图案,但其实际配方无添加“冬虫夏草”,即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此外,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下指令单生产“七味堂芳香型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5011401A,限期使用日期:20280113,规格:400mL)208盒,其中自检使用2盒,抽检使用4盒,留样6盒,剩余196盒于2025年1月18日以1.5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上述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看得见的花瓣”、“花瓣染发膏”字样,但其实际配方无添加“花瓣”及相关原料,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756.8元,违法所得为1478元。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下指令单生产“七味堂芳香型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5011401A,限期使用日期:20280113,规格:400mL)208盒,其中自检使用2盒,抽检使用4盒,留样6盒,剩余196盒于2025年1月18日以1.5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2025年4月2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上述批次产品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5A05217),报告显示上述批次“七味堂芳香型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5011401A,限期使用日期:20280113,规格:400mL)经抽样检验,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确认上述涉检批次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2025年7月28日,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CB20254317),报告显示上述批次产品经复检,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结果不符合规定。即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12元,违法所得为294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或者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78元;二、罚款17000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94元;二、罚款5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78元;二、罚款67000元。(合计罚没款68478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QYY64B法定代表人:申金玉处罚决定日期:2026-02-09公示截止期:2029-02-09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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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临汾市局强化药品安全风险会商工作闭环

    2025年,临汾市市场监管局立足实际,强化药品安全风险会商,使之系统融入工作统筹、风险剖析、短板治理、效能提升之中,实现药品安全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用安全风险会商作为统筹工作的“导引旗”。坚持盯紧药品安全监管目标,严格落实药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将其作为年度工作统筹、规划、推进的“导引旗”。年初和年末分别召开“两品一械”风险研判工作部署会及培训会,以风险研判为抓手导引,盯住问题,治短治险,围绕隐患风险治理防范,全面推进年度工作部署与能力培训提升。将药品安全风险研判形成一种工作思维与落实体系,使其成为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主题活动的导引,事事搞研判,件件有预案,处处保安全。用安全风险会商作为查剖问题的“显微镜”。安全风险会商注重治短、治险、治难,精准查剖问题风险,找准、找全影响药品安全监管关键性问题。在集中研判基础上,“两品一械”科室,指导属地局多频、深度开展研判,以安全风险会商为“显微镜”,找准短板,将其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推进。由此确定药品流通环节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医疗器械第一类生产企业举报线索、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等是当前急需跟进解决的主要隐患。辩症之后,随之制定措施,针对性跟进处置。用安全风险会商作为整改推动的“助推器”。将风险隐患治理作为“两品一械”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推进,有的放矢出台针对性措施,使安全风险会商成为整改治短的“助推器”。开展重点品种靶向抽检。通过“不打招呼,直插现场,快进快出、风险牵引,监检结合”方式,完成“两品一械”经营与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一类生产企业抽检。落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五项工作机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大对线索集中企业的监管,强化监管力度。对报停的一类生产企业,采取“穿透式”监管,提升监管精度准度。加强化妆品调研,出台工作措施强化提升集中交易市场主体责任。开展家庭过期药品集中回收处理活动,“定点回收”与“上门服务”结合,将风险研判查找出的隐患风险,一一针对性跟进治理与干预消除。用安全风险会商作为监管效能的“校准仪”。通过严格落实安全风险会商制度,盯住风险隐患持续治理,收到明显效果。2025年“两品一械”重点品种抽检,医疗器械贴敷类、凝胶类,化妆品染发类、育发类产品全部合格,中药饮片抽检不合格率同比下降44%。施行《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规范化管理七项措施》,确保监管有章可依,有规可循,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制度建设、入场管理等主体责任全部落实,商户经营日趋规范。工作数据作为安全风险会商工作的“校验仪”,不断验证和校验着监管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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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关于公布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通报2025年第二季度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的函》(医保价采中心函〔2025〕45号)要求,我中心近期开展第三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在规定时间内,2家医药企业未提交申辩材料或未落实有效修复措施;7家医药企业主动采取纠正措施;1家已被正式评级为“失信”的医药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同时递交相关修复材料。经与省医疗保障局沟通对接,对上述2家医药企业予以正式信用评价(其中1家企业3次被评定为“失信”,根据《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本次正式评定为“严重失信”);7家医药企业视为有效修复,不予正式评价;1家医药企业视为正式评级后有效修复(详见附件)。  二、以上评价结果将于2026年3月20日前上传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对应处置措施。  三、医药企业在正式评价后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向我中心提交信用修复报告等相关材料,中心将会同省医疗保障局及时确认是否有效修复。  联系电话:0971-6145480    附件: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第三批)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2月12日 主办单位: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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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关于撤销石家庄冉胜医药有限公司代理销售血栓通滴丸在天津市两票制备案结果的通告(第0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医改办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石家庄冉胜医药有限公司代理销售血栓通滴丸(规格:每丸重28mg(含三七总皂苷10mg)、国药准字Z20123047)在天津市的两票制备案结果。特此通告。                                                                  2026年2月1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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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鲁军带队开展春节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2月10日至11日,省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鲁军带队开展春节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坚决筑牢节日安全防线。检查期间,鲁军等一行通过实地察看、查阅台账、现场询问等方式,重点核查了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点区域安全管控、应急防控保障及安全管理常态化等情况。鲁军强调,安全生产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各单位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推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长效化。要强化节日期间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全力保障药监系统安全稳定有序。此次检查坚持“全覆盖、重实效、除隐患”原则,在前期督导的基础上,对省药监局所有直属单位开展了全面检查。下一步,省药监局将持续强化督导检查,跟踪隐患整改,压实安全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系统内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平安祥和过节。省药监局综合处、后勤保障组相关负责同志陪同参加检查。(省药监局后勤保障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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