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723E9U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孟凡杰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1281********083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1﹞2-113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违法事实2021年9月8日,接安徽省局《协助调查函》(皖药监协函﹝2021﹞98号),转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郑市监协查﹝2021﹞6号),关于协查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青皮(批号:200401)的情况。由于协查函未附检验报告书原件,我局回函中要求郑州市市场局及时寄来原件,于2021年10月8日接到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0023),青皮(批号:200401),【含量测定】检验结果3.0%(标准规定含橙皮苷不得少于4.0%),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內容1.没收召回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8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3/15处罚有效期2025/03/15公示截止期2025/03/15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药监械罚〔2022〕4号案件名称新疆隆译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新疆隆译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2875501X5法定代表人姓名江*主要违法事实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决定处罚如下:1. 处1.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已履行)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药监械罚〔2022〕5号案件名称新疆泰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未进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未进行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新疆泰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5F1B0A法定代表人姓名韩**主要违法事实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未进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未进行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1.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已履行)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桂药监流〔2022〕1号 当事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2001985853737D 住所(住址):柳州市北雀路117号企业负责人:贺应欢 联系地址:柳州市北雀路117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从当事人购进医用氧并销售到柳城县部分乡镇卫生院。执法人员现场提取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用氧购进单据复印件1份、医用氧销售发票复印件1份等资料。 2021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将医用氧销售到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两家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证件。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用氧销售单据复印件21份、医用氧销售发票复印件2份等资料。 2021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从当事人购进医用氧并销售到医疗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提取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用氧购进单据复印件9份、医用氧销售发票复印件4份等资料。 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委托邓辉接受本案的调查和处理。 2021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邓辉进行第1次询问。 2022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对邓辉进行第2次询问。 2022年1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自立案调查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实,一是当事人将医用氧销售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再将医用氧销售给医疗机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2019年以来,当事人销售给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医用氧(规格:1.5m3/瓶)1973瓶,销售金额是25380元,医用氧(规格:6m3/瓶)4257瓶,销售金额是120844元;销售给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规格:1.5m3/瓶)28598瓶,销售金额是311733元,医用氧(规格:6m3/瓶)6132瓶,销售金额是161666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619623.00元。 二是当事人从2021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至案件调查终结,都未能提供2019年以前的医用氧销售给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家企业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保存销售记录5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桂20160175)、《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2021R046733、2021R046734)、《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潘世庆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生产资质。 2.2021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2021年11月8日法定代表人委托邓辉受进行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瓶装医用氧销售汇总表》、柳钢销售给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11单、柳钢销售给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发货单10单、开具给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顺意气体有限公司的发票各1张、《2019年以前销售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销售的情况。 4.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柳州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和柳州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家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柳钢销售给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1单、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发货单9单、柳城县六塘镇中心卫生院转款给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转账凭证1份、柳城县古仫佬族乡中心卫生院转款给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转账凭证1份、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转款给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电子回执单2份、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给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发票1份、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票1份、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卫生院发票1份、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柳州市柳东卫生院发票1份、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柳州潭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票1份、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给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票3份 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转账给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与2家公司交易情况及2家公司销售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以及复核过程及意见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2年2月25日将《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药监流罚告字〔2022〕1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 本案性质为一般行政案件。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因该案涉案时间较长,货值金额大,属于情节严重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一是当事人对于2019年以前的销售记录未保存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二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款2万元(人民币)。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万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账户。该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如你公司不便前来,可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给当事人缴款(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7日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0120M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王军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2123********075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罚﹝2022﹞3-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日接安徽省药监局转来《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1〕496号)及附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CHZ0605)称:标示上海锦辉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60片/盒,批号2008011的“多维元素片(21)”,【含量测定】项下,“维生素D2”,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內容没收违法所得26640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三倍罚款300000元,罚没款合计326640元。罚款金额(万元)3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66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3/15处罚有效期2023/03/15公示截止期2025/03/15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江西海川药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罚(2022)23号案件名称未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海川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结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913608256909955534L法定代表人姓名卢宗爱主要违法事实未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1.警告,2.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云南云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74483L法人法定代表人杨惠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械罚〔2022〕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批号:20210402) 30060个;2.没收违法所得8780.04元;3.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73147.50元;4.罚没款金额共计81927.54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3月9日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377170847XF住所: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负责人:梁 琦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的紫石英(批号:190301,包装规格:0.5kg/袋)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0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紫石英(批号:190301,包装规格:0.5kg/袋)245.00kg,共销售244.50kg,客户退回46.50kg。本案货值金额为1972.03元,违法所得为1596.0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按照其制定的工艺规程生产紫石英(批号:190301)。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紫石英(批号:190301,包装规格:0.5kg/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当事人上述生产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另当事人未按照其制定的工艺规程生产紫石英(批号190301),属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上述生产劣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紫石英(批号:190301);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玖拾陆元(¥1596.00);3.处罚款贰仟玖佰伍拾捌元零伍分(¥2958.05)。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伍佰伍拾肆元零伍分(¥4554.05)。对于当事人上述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29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111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1、案 件 名 称:重庆上药慧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甘草案2、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重庆上药慧远药业有限公司3、主 要 违 法 事 实:当事人生产的200701批甘草,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其【含量测定】项中“甘草苷”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当定性为劣药。同时,当事人存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4、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和 依 据: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3.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罚(2022)22号赣药监罚(2022)24号案件名称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昌市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昊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91360124731970721L913601240697050928法定代表人姓名邹节亮陈俊卿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参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六十六条等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六十六条,参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六十六条等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8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