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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名跨国械企违反垄断法,罚没近千万

    2月28日,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了解,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一级经销商在骨填充材料和可吸收生物膜医疗器械产品价格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惩罚,罚款912.3598万元。据资料显示,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3日,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销售,是国内种植牙领域最大跨国械企之一的瑞士盖氏制药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限定经销商“最低转售价”据处罚决定书了解,其限定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地域市场为全国性市场,公司制定了面向全体经销商的价格政策,通过总销售部门以及部分区域销售团队,将价格政策传达给所有经销商执行。盖思特利商贸在销售涉案商品时,绝大部分采用转售模式。公司与一级经销商签署经销合同,将涉案产品销售给一级经销商,一级经销商将涉案产品转售给终端医院或二级经销商。值得一提的是,盖思特利商贸在限定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的基础上,通过禁止低价窜货、处罚经销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垄断协议的实施效果,使得经销商只能遵守其限定价格要求,不仅排除、限制品牌内的价格竞争,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同品牌之间缺乏价格竞争的动力。1.制定经销商管理规定,加强管控经销商的销售价格为加强管控经销商的销售价格,当事人在2016年制定《盖氏中国代理商管理条例》,第五部分“价格、窜货和水货管理”规定:“代理商不得随意降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所有公开上网价格必须事先经过盖氏总经理批准”。当事人通过快递方式将管理条例邮寄给所有经销商,要求经销商遵照执行。2.建立考核评估机制,激励经销商维护价格体系当事人通过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将维护价格体系作为考核经销商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越高,当事人给予经销商的奖励越高,奖励内容为上一年度销售额乘以考核结果***,以此激励经销商维护价格体系。3.监控经销商执行限定价格的情况当事人通过签署合同、加强终端销售管理以及拜访终端客户等方式,监控经销商执行限定价格的情况。在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合同中以及加强终端销售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对经销商的转售价格进行收集;当事人还通过拜访终端客户的方式,核查经销商的销售价格。4.处罚未执行限定价格政策的经销商经查,在2017年和2018年,***经销商因违反当事人的限定价格政策,低价销售涉案商品,被当事人给予处罚,处罚内容为临时提高经销商的进货价格。对此,相关机关认定,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其交易相对人就涉案商品达成并实施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机关立案调查的上一年度(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计人民币9,123,598元(大写:玖佰壹拾贰万叁仟伍佰玖拾捌元)。仅两款产品年销售额达3亿元垄断市场造成价格居高不下该公司限定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商品包括骨填充材料(Geistlich Bio-Oss,Geistlich Bio-Oss Collagen)和可吸收生物膜(Geistlich Bio-Gide),均为Ⅲ类医疗器械产品,主要应用于牙齿种植领域,起到骨再生引导和组织再生引导的作用。根据处罚金额计算可以得出,该企业涉案的两款产品2020年中国境内的销售金额就达到了3亿元之多。众所周知,在种植牙领域,口腔修复膜常常与骨修复材料联合使用,引导骨组织再生,对种植牙的成功率有很大的帮助。就目前而言,国内口腔修复膜领域,盖氏的产品销售额占据了行业较大的份额,而骨修复材料,盖氏产品也有较高份额。处罚决定书中也表示,公司的涉案商品是行业内的标杆产品,产品的文献验证量领先同类品牌,在国内有较高的声誉,正式进入国内市场的时间较早,在国内通过积极参与执业医师的继续学习和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学术活动,得到医生和患者的广泛认可,并且涉案商品的销售额和销售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公司及其涉案商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经销商对公司及其涉案商品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议价能力不足。不仅如此,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同品牌之间缺乏价格竞争的动力。本案中,相关机关对上海和北京地区一些医院各自历年涉案商品的采购价进行对比,结果显示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导致经销商销售给医院的价格在5年甚至10年的时间内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未曾有过降价,使得终端消费者难以分享价格竞争带来的利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国家制定了关于高值医用耗材的改革措施,治理价格虚高问题,目的是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但价格相对较高、群众费用负担较重的种植牙领域,始终难以突破,其根本原因正是种植牙领域长期被外资所垄断而导致。不过在今年初,国家医保局副主任表示,今年高值医用耗材集采重点聚焦骨科耗材、药物球囊、种植牙等品种,今年上半年力求能够推出一个种植牙集采地方集采的联盟改革。没想到的是,在集采来临之前,第一枪先命中了国内种植牙领域最大的外资企业之一,这让联盟菌对今年的种植牙集采,更加期待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监垄罚〔2022〕06001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1号楼9层 9B5-B8法定代表人:霍巴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672800094R 当事人是瑞士盖氏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销售,经营范围:批发医疗器械Ⅲ类:口腔材料、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产品技术服务;商务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移交的线索,2020年11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以下简称限定价格)的垄断行为开展调查。2021年7月2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2021年8月2日,本机关将立案情况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对转售环节的实施价格进行了调查,分析论证了涉案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充分听取陈述意见。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08年至2020年期间,当事人在全国(除港澳台地区,下同)已经开展销售业务的地域范围内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涉案商品情况 经查,当事人限定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商品包括骨填充材料(Geistlich Bio-Oss,Geistlich Bio-Oss Collagen)和可吸收生物膜(Geistlich Bio-Gide),均为Ⅲ类医疗器械产品,主要应用于牙齿种植领域,起到骨再生引导和组织再生引导的作用。当事人在中国没有生产型业务,涉案商品全部进口自瑞士盖氏制药有限公司。 (二)案件涉及的地域范围 经查,当事人限定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地域市场为全国性市场。当事人制定面向全体经销商的价格政策,通过总销售部门以及***个区域销售团队,将价格政策传达给所有经销商执行。 (三)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涉案商品时,绝大部分采用转售模式,历年的转售模式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以上。当事人与一级经销商签署经销合同,将涉案产品销售给一级经销商,一级经销商将涉案产品转售给终端医院或二级经销商。本案中,当事人为经营者,一级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为交易相对人。 经查,2008年至2020年期间,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通过签署合同、会议商定、微信告知、口头通知等方式达成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具体事实有: 1.2008年至2018年期间,当事人与***家经销商签署的共计***份《***合同》或《***合同》中,规定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价格不能低于当事人制定的建议指导价的***。 2.2008年至2020年期间,为规范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当事人还通过经销商会议、销售人员微信告知、口头通知等方式,要求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价格不能低于当事人制定的建议指导价的***。 (四)当事人实施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经查,当事人限定价格垄断协议在转售环节得到实际执行。同时,当事人还通过制定管理规定、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监控经销商执行限定价格情况以及处罚未执行限定价格政策的经销商等措施,进一步促进垄断协议的实施。 1.制定经销商管理规定,加强管控经销商的销售价格 为加强管控经销商的销售价格,当事人在2016年制定《盖氏中国代理商管理条例》,第五部分“价格、窜货和水货管理”规定:“代理商不得随意降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所有公开上网价格必须事先经过盖氏总经理批准”。当事人通过快递方式将管理条例邮寄给所有经销商,要求经销商遵照执行。 2.建立考核评估机制,激励经销商维护价格体系 当事人通过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将维护价格体系作为考核经销商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越高,当事人给予经销商的奖励越高,奖励内容为上一年度销售额乘以考核结果***,以此激励经销商维护价格体系。 3.监控经销商执行限定价格的情况 当事人通过签署合同、加强终端销售管理以及拜访终端客户等方式,监控经销商执行限定价格的情况。在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合同中以及加强终端销售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对经销商的转售价格进行收集;当事人还通过拜访终端客户的方式,核查经销商的销售价格。 4.处罚未执行限定价格政策的经销商 经查,在2017年和2018年,***经销商因违反当事人的限定价格政策,低价销售涉案商品,被当事人给予处罚,处罚内容为临时提高经销商的进货价格。 (五)当事人2020年度销售额情况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确认当事人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为人民币***元。 (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 本案中,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没有股权、实际控制权等关联关系,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的限定价格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限定价格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当事人的涉案商品属于国家Ⅲ类医疗器械产品,需要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准入门槛很高。当事人的涉案商品是行业内的标杆产品,产品的文献验证量领先同类品牌,在国内有较高的声誉,正式进入国内市场的时间较早,在国内通过积极参与执业医师的继续学习和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学术活动,得到医生和患者的广泛认可,并且涉案商品的销售额和销售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当事人及其涉案商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经销商对当事人及其涉案商品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议价能力不足。此外,当事人在限定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的基础上,通过禁止低价窜货、处罚经销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垄断协议的实施效果,使得经销商只能遵守其限定价格要求,不仅排除、限制品牌内的价格竞争,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同品牌之间缺乏价格竞争的动力。 2.限定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涉案商品属于价格相对较高、群众费用负担较重的高值医用耗材。近年来,国家制定了关于高值医用耗材的改革措施,治理价格虚高问题,目的是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对上海和北京地区一些医院各自历年涉案商品的采购价进行对比,结果显示当事人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导致经销商销售给医院的价格在5年甚至10年的时间内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未曾有过降价,使得终端消费者难以分享价格竞争带来的利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销售情况表、调查询问笔录、经销合同、历年建议指导价、会议记录、微信聊天截图,以及经销商的调查询问笔录、陈述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2.经销商的销售票据、调查询问笔录、陈述,以及当事人的《盖氏中国代理商管理条例》、调查询问笔录、考核评估表、《目标函》、经销合同、电子邮件截图、会议记录、销售月报、《关于加强终端销售管理的通知》、处罚通知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3.当事人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证明当事人2020年销售额情况。 4.当事人的产品介绍手册、会议记录,相关医院的询问笔录、采购价格表,经销商的销售票据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 (一)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1.历史上部分经销合同中存在“***价格条款”,但绝大多数均已过追溯时效。 2.从终端价格来看,经销商存在转售价格低于***的情况,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并未得到有效实施,维持转售价格的效果十分微弱。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 1.本案中,2008年至2018年期间,当事人与部分经销商历年均签署过包含限定价格内容的格式条款合同,当事人限定价格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且2018年合同的有效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本机关于2020年11月开始对当事人实施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限定价格的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溯时效。2.本案中,当事人达成并实施了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提供的个别转售价格低于***的情况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五、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其交易相对人就涉案商品达成并实施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有关证据,积极整改和消除影响,修订经销合同和考核评估体系,完善公司反垄断合规制度,主动降价,符合依法从轻处罚情形,且由于无法确认垄断行为实施前后的价格状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处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上一年度(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计人民币9,123,598元(大写:玖佰壹拾贰万叁仟伍佰玖拾捌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北京市
  • 安徽省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省本级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2年1月-2月份)

    序号1234检查时间2021年12月25日至12月27日2021年12月17日至12月19日2022年2月22日2022年2月23日至2月24日企业名称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安徽广印堂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市盛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药材街1号亳州工业园区药都西路亳州市国际中医药高科技园区1栋1号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百合路1066号企业关键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袁学才李素亮高广印高广民质量负责人杨彩敏李兴旺师修中孟光才生产负责人王平周颂东王天宇刘建军检查人员汪浩亮金阳吴迪李多福 班永生程民王璞沈佩俊程民王璞沈佩俊缺陷项目严重缺陷2项、主要缺陷1项、一般缺陷2项严重缺陷0项、主要缺陷2项、一般缺陷8项-严重缺陷0项、主要缺陷0项、一般缺陷10项检查结论不符合GMP要求整改后符合GMP要求2021年8月13日该企业申请停产,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符合GMP要求处理措施省局第二分局依法调查处理。---备注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论日期为12月31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论日期为2月15日“双随机一公开”飞行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飞行检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安徽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2年2月)

    序号检查企业名称检查类型组织检查部门检查 人员检查 时间检查结论处理措施备注1安徽泰恩康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七分局郭力,李刚,张瑞2022年1月6日-1月7日符合要求--2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七分局虞舜来,倪敏,甘传会,李刚,马杰2022年1月11日-1月12日符合要求--3宿州亿帆药业有限公司其他检查省局储德全,高扬,班永生,陈壮壮,张永玲2022年2月10日-2月11日符合要求--4庐江县通达气体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分局徐建山,王成,程亦农,许滔,郭梅花2022年2月15日符合要求--5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七分局虞舜来,倪敏,甘传会2022年2月16日符合要求--6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九分局余华,陈艳祥2022年2月17日-2月18日符合要求--7安徽国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分局王成,许滔2022年2月22日符合要求--8合肥今越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分局程亦农,徐建山2022年2月22日符合要求--9黄山盛基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八分局张官群,洪建新,吕春华,汪浩亮2022年2月22日-2月23日符合要求--10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一分局程亦农,徐建山2022年2月23日符合要求--11淮北市中医医院常规检查省局第四分局闫培,许珊珊2022年2月23日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关于注销江西汪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江西汪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同意注销江西汪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江西汪氏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区工业大道198号生产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区工业大道198号许可范围一般液态单元(啫喱类、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许可证编号赣妆20160007有效期至2021年12月4日注销原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特此公告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江西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辽药监告〔2022〕15号

      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我局已于2022年03月04日依法注销大连气体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辽20150058。  特此公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辽宁省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公告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告2022年 第4号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公告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天津喜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曲霉菌半乳甘露聚糖检测试剂盒(ELISA法)(注册证号:津械注准20152400063)和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曲霉菌半乳甘露聚糖检测试剂盒(ELISA法)(注册证号:津械注准20192400051)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特此公告。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天津市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辽宁可济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的通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辽宁可济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的通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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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药监妆罚〔202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疆亲努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01005688849025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宏扬路999号3号楼南栋102室法定代表人:木***·***身份证:650104********0028联系电话:13*****2951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大湾北路979号3号楼4单元702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在2021年自治区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你公司生产的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2021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并向你公司下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HZ0002-JD)。你公司共生产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2480瓶,销售2474瓶,留样6瓶;共召回1899瓶,单价为3.5元/瓶,销售金额2012.5元,货值金额8680 元。2022年2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下发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药监妆听告【2022】1号),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的规定。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主体资格。2.法人木***·***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违法事实。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的违法事实。4.检验报告,证明你公司生产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的违法事实。5.收据,证明你公司销售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的金额。6.批生产记录,证明你公司生产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的数量。7.整改报告和召回报告,作为从轻处罚依据。8.退款收据,证明你公司退款情况。四、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该案件属于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1899瓶 ;2、没收违法所得2012.5元;3、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2012.5元。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民德路支行(收款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收款人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用途: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2年3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2年2月)

    序号检查时间被检查企业名称检查类型检查人员检查结论处理措施12022.2.9安徽立方药业有限公司专项检查李玲、凌定聪符合要求-22022.2.14安徽贝克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李玲、凌定聪限期整改整改完成32022.2.17安徽九诚医药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李玲、凌定聪立即整改整改完成42022.2.22合肥欣维康医药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李玲、凌定聪限期整改整改完成52022.2.23合肥百鹤龄医药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李玲、凌定聪限期整改整改中62022.2.24安徽鑫特宝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李玲、凌定聪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西安三美美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西安三美美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上述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附件: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名单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7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注销原因1西安三美美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陕妆201600062021/12/19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2西安加莱利华化妆品有限公司陕妆201600082021/12/19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3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陕妆201600132021/12/25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4西安宇恒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陕妆201600172021/12/25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5陕西海棠中医美容研究所有限公司陕妆201600182021/12/25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6陕西超英美容化妆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妆201600212021/12/25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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