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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向各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广泛征集了一批查处侵权假冒违法案件,并遴选出12件作为2025年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专利案例
(一)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床屏家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江西某家具有限公司拥有合法有效的床屏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发现被请求人南康区某家具销售部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后向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针对被请求人提出的“一事不再理”及设计不同等抗辩,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审理认定,本案与赣州中院在先民事调解案件的当事人及被控侵权产品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处理;同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显著差异,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且被请求人提供收款码的行为应认定参与了销售,据此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床屏产品。
【典型意义】
一是明确了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一事不再理”原则须以当事人一致性与被控侵权产品同一性为双重适用标准,既避免重复审理又保障维权渠道畅通;二是强调须区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主体与责任归属,体现“谁行为、谁责任”原则,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二)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处理某陶瓷酒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景德镇蓝某陶瓷有限公司系某陶瓷酒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5年5月,请求人以被请求人景德镇雅某陶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为由,向景德镇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托立案后,依法调查取证、抽样核实,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且无正当理由缺席口头审理,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合议组结合陶瓷技术调查官专业意见,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近似,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景德镇市知识产权局在32天内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随后请求人申请赔偿调解,双方达成赔偿12000元的协议,并共同申请赋强公证,保障协议顺利履行,纠纷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创新融合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与赋强公证,解决调解协议执行难问题,形成“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请求人从提请求到获赔偿仅61天。此次赋强公证应用是江西首次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公证衔接实践,为全省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提供借鉴。
(三)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处理某研磨机械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上饶市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获得“一种**机械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01**)。2025年6月,请求人向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该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审理,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现有技术抗辩因证据不足不成立。2025年8月,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以任何方式投放市场;难以保存的,应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1.取证及时全面。案件立案后迅速组织现场调查,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对涉嫌侵权产品及场所全面取证,构建清晰证据链,确保事实认定客观专业。
2.判定逻辑严密。对复杂发明专利侵权,采用“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分解—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比对”方式,辅以对比表呈现,逻辑清晰、论证透彻,使侵权结论更具说服力。
3.维权导向鲜明。高效裁决既实现个案维权,更对同类案件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强化了行政保护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关键地位。
(四)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能力100”羊奶粉假冒某检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30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在当地某店面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能力100®初乳蛋白益生菌配方羊奶粉”包装上,标注了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202**。经查,该专利名称为“一种羊奶粉加工用检测装置”,并非涉案羊奶粉产品本身的专利。因无法判定是否构成假冒专利,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于6月3日向宜春市市场监管局请求指导。次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明确该专利标识仅可用于对应检测装置,不可标注在羊奶粉产品上,该店行为涉嫌假冒专利,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当日立案。经查,该店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店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为基层执法提供规范指导,彰显上下级监管部门协同履职成效,解决基层专利标注认定难题;二是践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认定违法的同时兼顾执法温度,引导经营主体纠错,优化营商环境;三是警示市场主体强化专利合规意识,严格核查专利标识与产品的对应性,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知情权。
(五)黎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某肠胃康合剂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8日黎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卫生所开展专利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21盒某肠胃康合剂,其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ZL20041**”,经核查,该专利权已于2024年12月13日期限届满、权利终止,当事人仍销售标注过期专利标识的药品,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当日依法立案并完成调查。
经查,当事人不知涉案产品为假冒专利商品,且可提供进货合法来源,无主观违法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及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最终责令当事人整改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494元,免除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药品领域专利标注不规范问题,紧盯过期专利继续标注使用的高频违规行为,精准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药品事关群众健康,该案查处有效整治了医药行业专利标识乱象,规范经营标注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导向。同时,案件结合违法情节合理裁量,兼顾执法刚性与柔性,既压实经营者合规主体责任、强化专利合规意识,又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参考示范,助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商标案例
(一)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遂川县市场监管局在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中,查获某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涉嫌侵犯“狗牯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经查,当事人所售茶叶包装擅自使用“狗牯脑”注册商标,经权利人鉴定为假冒包装,且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构成侵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该局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狗牯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包装;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基层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的典型案例。狗牯脑茶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其品牌价值源于特定产地与品质传承。执法部门通过规范程序快速处置侵权,既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权益,又守护了“产地+品质”的双重保障机制,有效净化市场环境。案件查处彰显了行政执法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关键作用,对助推乡村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二)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奥迪”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江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在明知或应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内部OMS系统向浙江某公司采购25个涉嫌假冒“奥迪”商标的汽车大灯,进货总金额约40.57万元。当事人将其中18个销售给终端消费者,销售额36.64万元,违法所得11.26万元;其余7个退回上游供应商。执法部门认定其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罚款54.96万元。
【典型意义】
1.破除“免责”幻想:警示正规4S店等市场主体,不能以“不知情”或“渠道正规”为由逃避责任,只要销售侵权商品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2.严管汽配领域侵权:汽车配件关乎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涉案金额大、发生在售后关键环节,体现了对假冒配件“零容忍”的执法态度,有力保障消费者权益。
3.数字化取证示范:成功利用企业内部OMS系统电子数据作为核心证据,为今后查处利用ERP、OMS等系统实施的隐蔽侵权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调查经验。
(三)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及证据材料,查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案件。经查,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当事人刘某从已被刑事处罚的张某处分15次购进假冒“利群”“芙蓉王”“钻石荷花”“中华”等注册商标卷烟,购进金额85740元,货值合计95740元,通过其与丈夫吴某共同经营的湘东区某生活超市对外销售,非法获利约1万元。湘东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其作出罚款28722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刑衔接打击涉烟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既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调查取证经验,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一方面,严厉打击了仿冒知名烟草品牌牟利的违法行为,遏制了商标侵权乱象,保障了合法企业的品牌权益与创新动力;另一方面,查处质量低劣的假冒卷烟,消除了其对消费者健康的潜在威胁,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筑牢了法治防线。
(四)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3938968号“三条杠”商标为阿迪达斯公司在第25类鞋类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7.14-2027.7.13)。2025年9月17日,新余市监局接举报检查渝水区某商贸公司,现场查获其生产的标有“三条杠”标识鞋子3020双,且无法提供商标授权使用证明,经鉴定为侵权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认定其构成生产侵权商品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侵权产品3020双,罚款46206元。
【典型意义】
“三条杠”因设计简洁、大气,彰显力量动感,深受年轻人青睐,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同时,也成为部分生产商“打擦边球”的热点,暴露出中小鞋企商标意识薄弱、无专业法务、法律意识淡薄、盲目跟风生产、缺乏自有品牌及侥幸心理等问题。建议:一是执法与普法同步,明确侵权法律责任;二是以案释法强化宣传,扩大警示效应;三是帮扶企业培育自有品牌,推动合规经营,从根源杜绝侵权。
(五)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乐泰(LOCTIT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3427874号“LOCTITE”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8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
依据上海市嘉定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反向移送的线索,2025年5月15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案调查。
经查,刘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某知名平台开设名为“工业修补胶水批发”的网店,销售“LOCTITE乐泰”等品牌密封胶,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1日,销售金额共计795241.51元。其中,“LOCTITE乐泰”密封胶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经营额133067.01元。期间,存在刷单虚增交易行为,刷单金额总计56465.68元。刘某某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赔偿了商标注册权利人的损失、取得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假冒“LOCTITE乐泰”牌587型300mL装密封胶9支;2.罚款219600.52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商标侵权、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于一体的复合型违法典型案例,集中暴露了网络交易中部分经营者漠视法律、诚信缺失的突出问题。查处本案,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实现了“查处一案、规范一片”的执法效果,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六)赣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销售侵犯“贝亲”注册商标专用权奶嘴、奶瓶案。
【案情简介】
“pigeon”“贝亲”商标系贝亲株式会社在第10类“塑料奶嘴、奶瓶”商品上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2025年7月,赣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对辖区内某母婴用品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待售的、标有“pigeon”“贝亲”字样及图形的奶瓶、奶嘴,经专业鉴定,均为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生产、销售的侵权商品,且当事人购进该批涉案商品时,未依法查验供货方的商标资质,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合同等相关凭证。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既平衡了商标权利保护与经营者合理抗辩的关系,又体现了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同时,该案清晰揭示了零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法律风险,深刻警示各类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规范母婴领域市场秩序、引导经营者健全知识产权审核机制具有重要示范效应。
(七)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盟可睐(MONCLE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6084721号“MONCLER”是盟可睐股份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30年3月27日。
2025年10月9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前往共青城市某地自建房开展现场核查,查获标有“MONCLER”标识的黑色羽绒服51件、白色羽绒服93件,当日依法对涉案羽绒服实施扣押。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该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代加工生产上述涉案羽绒服,涉案违法经营额为16035.84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裁量规则,共青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侵权羽绒服并罚款32071.68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外高端服装领域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严查未经授权生产假冒盟可睐羽绒服的侵权行为,依法处置,程序规范、裁量适当。彰显对涉外商标平等保护、严格保护的坚定立场,有效震慑服装领域制假售假,维护品牌权益与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符合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导向。
稿 源: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通讯员:邹丽媚、魏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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