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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卢艳萍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公告(2026年第4号)

    根据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撤销余韦瑶等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依法处理违规挂靠行为的报告》,我局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撤销卢艳萍的《执业药师注册证》(详见附件),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特此公告。附件: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名单序号姓名执业药师注册证号执业药师证注册单位1卢艳萍3312240270986宁波市镇海万弓塘健康大药房聪园路分店

    监管 / 自然人处罚 浙江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 药品经营检查(2026年第53期)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序号:1企业名称辽宁亿昊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3月13日-2026年3月13日,2026年3月16日-2026年3月17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培训方面,存在个别员工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序号:2企业名称辽宁百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2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培训方面,存在培训内容不完整的问题;在运输配送方面,存在委托运输协议内容不明确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序号:3企业名称辽宁信永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3月25日-2026年3月27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培训方面,存在培训内容不完整的问题;在计算机系统方面,存在系统登录方式不规范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序号:4企业名称辽宁惠尔康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3月23日-2026年3月24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存在问题在管理文件方面,存在个别文件内容不规范的问题;在计算机系统方面,存在系统登录方式不规范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监管 / 其它 / 药品 辽宁省
  • 天津佰睿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案(津药监(一办)罚〔2026〕2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一办)罚〔2026〕2号当事人:天津佰睿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CL7N5278                                 住所(住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六道3号星企一号园区研发楼三层西侧31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曲巍                                 身份证件号码:  *                  2025年12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有因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持有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注册证号:津械注准20242060086)的生产情况,发现当事人现场提供的确认有效的产品说明书(A/3版本),与经注册的产品说明书(A/1版本)不一致,其中设备主机外观图不一致,航空插头发生了改变;软件升版为V1.2.0,对应修改了部分与软件升级相关的截图。2026年1月4日、2026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26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曲巍、受托生产企业生产主管**进行询问调查。2026年1月5日,为核实产品外观及结构组成、产品说明书版本、产品使用用途及销售流向,执法人员出具5份协助调查函。截至调查终结之日,均已复函。经查,当事人经注册批准的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注册证号:津械注准20242060086)产品说明书版本为A/1版本。当事人后续自行变更了产品外观结构,将软件升版为V1.2.0,对应修订了产品说明书的产品外观图、与软件升级相关的截图及相关信息,未涉及产品功能的实质性变更。当事人未就以上变更信息进行产品注册变更或说明书更改告知。2026年1月12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注册证号:津械注准20242060086)的产品说明书内容(A/3版本)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A/1版本)不一致。涉及产品共*台,销售*台,研发用样机*台。销售均价为*/台,本案货值金额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注册证编号:2024206008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曲巍身份证复印件;受托生产企业天津市顺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津药监械生产许20100010号)、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医疗器械生产资质。2.现场笔录(2025年12月24日)、现场笔录(2026年1月4日)、2026年1月4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产品样机图片1张、现场笔录(2026年3月5日)2份、2026年3月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产品样机拆机图片5张、对法定代表人曲巍的询问笔录(2026年3月5日)及附件图片1张、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主管**的询问笔录(2026年3月5日)及附件图片5张、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产品说明书(A/3版本)复印件、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产品说明书(A/1版本)复印件、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产品说明书(A/2 自行修改版本)复印件、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产品说明书(A/2 经批准版本)复印件、5份《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一办)协查〔2026〕1、2、3、4、5号)及复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注册证号:津械注准20242060086)的产品说明书内容(A/3版本)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A/1版本)不一致,未涉及产品功能的实质性变更的事实。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202407-04-001-01)、产品批号为H251205001的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的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A/2版本说明书对应的产品出库单、入库单及生产记录、A/3版本说明书对应的产品出库单、入库单及生产记录、顾客名录、医疗器械购销合同及发票、当事人提供的4份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相关产品的生产、检验、销售情况及整改情况。2026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一办)罚告〔2026〕2号)。当事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注册证号:津械注准20242060086)的产品说明书内容(A/3版本)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A/1版本)不一致,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的规定。处罚依据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本案不存在从轻、从重、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详见《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28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天津市
  • 贵州省药品监管局赴黔西南州开展指导基层药品监管工作

    4月20日至24日,省药品监管局执法监督处会同政策法规处、局检查中心、局投举中心组成指导组赴黔西南州开展药品监管指导工作。指导组一行分别到黔西南州、贞丰县、兴仁市、安龙县、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相关同志开展座谈,听取了各市场监管局对集中整治、“执法办案、“两品一械”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信用档案建设、投诉举报办理等工作情况介绍,并随机抽取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执法办案、行政许可资料进行查阅指导。同时,指导组还与贞丰县、兴仁市、安龙县、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执法人员共同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共检查药品经营企业8家,药品使用单位4家。

    监管 / 其它 / 药品 贵州省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6年 第4号)

    (通告 2026年第16号)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省药监局组织对8家次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结果予以通告(见附件)。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汇总表(2026年 第4号)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29日序号符合性检查编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生产地址现场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备注1黑药符查2025169哈药集团三精明水药业有限公司原料车间无菌原料药生产工段磷霉素钠(含枸橼酸)生产线、粉针制剂车间非β冻干无菌原料药生产线、粉针制剂车间粉针制剂生产线:粉针剂黑龙江省明水三精医药工业园区2025年12月18-21日符合要求2黑药符查2025183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液体制剂车间口服溶液剂生产线:口服溶液剂黑龙江省阿城市仁皇路16号2026年2月5日-2月7日符合要求3黑药符查2025184盛特嘉(黑龙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一车间片剂生产线(受托方):片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兴南路11号5栋4层1-8轴401室(9号)(委托方);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工业街21-2号(受托方)2026年3月5日(委托方);2026年3月6日-3月8日(受托方)符合要求4黑药符查2026017兰西哈三联制药有限公司3102车间固体制剂生产线:片剂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兰西经济开发区哈三联路中段2026年3月19日-21日符合要求5黑药符查2026032黑龙江中桂制药有限公司输液车间软袋大容量注射剂B生产线:大容量注射剂黑龙江省庆安县东城区2026年3月27日-30日符合要求6黑药符查2026028哈药集团三精明水药业有限公司粉针制剂车间非β冻干无菌原料药生产线:无菌原料药(乳糖酸阿奇霉素,酒石酸吉他霉素)原料车间无菌原料药生产工段非β无菌原料药生产线:无菌原料药(对氨基水杨酸钠,精氨酸)黑龙江省明水三精医药工业园区2026年3月29日-4月1日符合要求7黑药符查2026023黑龙江迪诺医药有限公司101车间、106车间地氟烷生产线:原料药(地氟烷);101车间七氟烷生产线:原料药(七氟烷);102车间、103车间、104车间羟乙酰碘化物生产线:原料药(羟乙酰碘化物)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鸿途街6号2026年3月30日-4月2日符合要求8GZ260004哈尔滨力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贴膏剂车间贴膏剂(凝胶贴膏)生产线;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每贴(14cm×10cm)含膏体10g,含洛索洛芬钠100mg(按C15H17NaO3计)〕哈尔滨市依兰县通河路1号2026年3月24-26日不符合要求1.企业放行管理存在问题,判定存在1项严重缺陷,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2.已暂停涉事生产线生产,企业整改完成,经药品监管部门重新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监管 / 其它 / 药品 黑龙江省
  • 广西同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桂药监来化罚〔2026〕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1桂药监来化罚〔2026〕01号广西同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广西同和药业有限公司91451324MAA7AGA11Q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同和宝TONGHEBA0小黄姜滋养洗发水(批号:202506140)及草沐益通植物洗发水(批号:2025092902)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修订版)第七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21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安徽省益泉中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皖药监药处罚〔2025〕2-5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省益泉中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UD8E5K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5〕2-59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违法事实炙甘草,批号240501,经楚雄彝族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院检验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名称安徽省益泉中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炙甘草案处罚内容1.没收劣药炙甘草(批号240501)17kg;2.没收违法所得15648.09元;3.罚款340000.00元,罚没款共计355648.09元。罚款金额(万元)3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68459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29日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行政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处罚状态有效备注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安徽省
  • 安徽昊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皖药监药处罚〔2025〕2-7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昊森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WTH708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5〕2-78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违法事实肉苁蓉片,批号250401,经九江市综合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性状】。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名称安徽昊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肉苁蓉片案处罚内容1.没收劣药肉苁蓉片(批号250401)42.5kg;2.没收违法所得65189.04元;3.罚款390000.00元,罚没款共计455189.04元。罚款金额(万元)39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6.981554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29日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行政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处罚状态有效备注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安徽省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5期)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15类食品52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11批次、不合格11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食品添加剂超标(一)宁波市江北进踩冷冻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宁波市镇海俊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味香肠小串,诱惑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波市镇海俊豪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系假冒宁波市镇海俊豪食品有限公司产品。(二)平阳县萧江镇李伟熟食店销售的卤猪头肉,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百味全副食品店销售的良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农兽药残留超标(一)平湖市在英淡水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个体工商户孙飞虎摊位销售的荷兰豆,吡唑醚菌酯、多菌灵、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湖州市吴兴区许子雨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杭州市拱墅区季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浙江武义骆驼九龙砖茶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茶,三氯杀螨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武义骆驼九龙砖茶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维持初检结论。三、质量指标不达标(一)东阳市詹贝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在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抖音)(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西鹿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高钙驼奶营养粉,维生素B₂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二)海盐县百步镇邢梅子食品店销售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长兴泗安玖盛超市销售的标称合肥哆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碱水法棍面包脆(藤椒麻辣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金华、舟山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20260422食品抽检合格—20260422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监管 / 其它 / 特殊食品 浙江省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6年第16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企业名称检查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类型检查结果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受托方:药源生物科技(启东)有限公司)1.持有人检查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山路1号;2.对受托方(延伸检查):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枫路。1.检查范围:夫西地酸乳膏〔规格:2%(15g:0.3g,按C₃₁H₄₈O₆计)〕,国药准字H20254944;2.生产类型:委托生产;3.生产线:受托方WS9200车间外用药制剂生产线。1.持有人检查时间:2026年03月25日下午-03月27日上午;2.延伸检查时间:2026年03月04日-03月06日。依申请符合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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