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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健医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6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健医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34780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小明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68号当事人:广东健医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ET56C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14号904室法定代表人:杨小明2022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存放相关产品的广州睿鑫医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其中的四款产品,包装分别标示:1、产品名称:“妇科排毒保健凝胶”、规格:3g/支、适用范围:“适用于女性宫颈糜烂、宫颈炎、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细菌性阴道炎)、阴部瘙痒、阴道异味、阴道松弛、干燥不适、白带异常等症状的辅助治疗。也可用于经期、性生活前后和日常清洁护理。通过用于不适部位或穴位处,具有排毒、紧致、消炎、止痒等保健作用。”(未标示生产日期、批号或限用日期);2、产品名称:“妇科盆骨修复保健液”、规格:0.5ml/瓶×10瓶、适用范围:“适用于女性宫颈糜烂、宫颈炎、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细菌性阴道炎)、阴部瘙痒、阴道异味、阴道松弛、干燥不适、白带异常等症状的辅助治疗。也可用于经期、性生活前后和日常清洁护理。通过用于不适部位或穴位处,具有排毒、紧致、消炎、止痒等保健作用。”(未标示生产日期、批号或限用日期);3、产品名称:“百草油型医用液体敷料”、规格:30ml/瓶、产品批号:20220223、生产日期:2022.02.23、有效期至:2024.02.22、适用人群:“适用于护理颈、肩、腰、腿等部位游走性酸楚、红肿、疼痛、炎症、静脉曲张、跌打损伤、骨质增生、筋骨疼痛、风湿骨痛、痛风等不适人群。”、预期用途:“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蔽作用。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浅表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生产企业:银川佰氏中方医药有限公司;4、产品名称:“医用液体敷料(活络油型)”、规格:30ml/瓶、产品批号:20220223、生产日期:2022/02/23、有效期至:2024/02/22、适用人群:“适用于护理颈、肩、腰、腿等部位游走性酸楚、红肿、疼痛、炎症、静脉曲张、跌打损伤、骨质增生、筋骨疼痛、风湿骨痛、痛风等不适人群。”、预期用途:“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蔽作用。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浅表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生产企业:银川佰氏中方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合法进货票证备查。经现场清点,上述产品数量分别为:“妇科排毒保健凝胶”115支、“妇科盆骨修复保健液”13盒、“百草油型医用液体敷料”947瓶、“医用液体敷料(活络油型)”320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广东健医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一)当事人现场存放的产品“妇科排毒保健凝胶”(规格:3g/支)、“妇科盆骨修复保健液”(规格:0.5ml/瓶×10瓶),是河南佰氏中方药业有限公司赠送给当事人的样品,当事人原意是给公司员工试用,但收到货后就一直存放在仓库未实际使用,也未作销售;因是厂家作为样品赠送,所以外包装也未标示生产日期、批号或限用日期及厂名厂址等信息,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生产厂家资质材料备查。综上,当事人现场存放的上述产品“妇科排毒保健凝胶”(规格:3g/支)、“妇科盆骨修复保健液”(规格:0.5ml/瓶×10瓶),暂未发现违法经营上述产品行为。(二)当事人现场存放的“百草油型医用液体敷料”(规格:30ml/瓶、产品批号:20220223、生产日期:2022.02.23、有效期至:2024.02.22)、“医用液体敷料(活络油型)”(规格:30ml/瓶、产品批号:20220223、生产日期:2022/02/23、有效期至:2024/02/22),是银川佰氏中方医药有限公司供货给当事人,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生产厂家资质材料、进货票据和销售凭证备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款产品标签标识【适用人群】:“适用于护理颈、肩、腰、腿等部位游走性酸楚、红肿、疼痛、炎症、静脉曲张、跌打损伤、骨质增生、胫骨疼痛、风湿骨痛、痛风等不适人群。”与产品备案宁苏银械备20210003号不一致,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的规定。经查实,当事人上述“百草油型医用液体敷料”(规格:30ml/瓶、产品批号:20220223、生产日期:2022.02.23、有效期至:2024.02.22)进货数量为987盒、进货单价为1.6元/盒、进货金额1579.2元,售出数量40盒、销售单价为2.3元/盒、销售金额92元,剩余库存数量947盒;“医用液体敷料(活络油型)”(规格:30ml/瓶、产品批号:20220223、生产日期:2022/02/23、有效期至:2024/02/22)进货数量为360盒、进货单价为1.6元/盒、进货金额576元,售出数量40盒、销售单价为2.3元/盒、销售金额92元,剩余库存数量320盒;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百草油型医用液体敷料”、“医用液体敷料(活络油型)”货值金额为:(987+360)×2.3=3098.1元,违法所得:(40+40)×2.3=184元,剩余产品于2022年6月29日被我局实施扣押。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2.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调查情况;4.当事人进销货单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5.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68条“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规定的从轻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84元;二、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0184元。由我局监督当事人销毁“百草油型医用液体敷料”(生产日期:2022年2月23日)947盒、“医用液体敷料(活络油型))”(生产日期:2022年2月23日)320盒。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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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奕彩美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生产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3〕16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奕彩美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344593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卓奕娥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3〕166号当事人:广州奕彩美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2DDW33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15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卓奕娥经营范围:批发业。本局接投诉人的投诉称当事人涉嫌在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157号首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本局于2023年2月8日执法人员前住上述地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档经营者涉嫌有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情况下,擅自生产清洁水(快干水)300瓶、卸甲水300瓶、“依纤嘉”清洁水和“YIQIANJIA”凝胶清洁剂530瓶、“依纤嘉”卸甲水和“YIQIANJIA”卸甲水450瓶、“Meidisi魅蒂丝”洗甲水29瓶。上述产品所贴标签均标注当事人公司名称,并在标签上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在淘宝网“奕彩美妆纹绣美甲批发店”于2021年11月20日开始对外销售清洁水(快干水)、卸甲水,于2021年7月6日开始对外销售“依纤嘉”清洁水和“YIQIANJIA”凝胶清洁剂、“依纤嘉”卸甲水和“YIQIANJIA”卸甲水,于2022年12月6日开始对外销售“Meidisi魅蒂丝”洗甲水。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清洁水(快干水)296瓶,售出单价5.5元/瓶,计1628元;销售卸甲水294瓶,售出单价5.5元/瓶,计1617元;销售“依纤嘉”卸甲水和“YIQIANJIA”卸甲水445瓶,售出单价5.5元/瓶,计2447.5元;销售“依纤嘉”清洁水和“YIQIANJIA”凝胶清洁剂525瓶,售出单价5.5元/瓶,计2887.5元;销售“Meidisi魅蒂丝”洗甲水28瓶,销售单价3元/瓶,计84元。销售金额共计8664元。尚未销售的清洁水(快干水)4瓶、卸甲水6瓶、“依纤嘉”清洁水和“YIQIANJIA”凝胶清洁剂5瓶(其中“依纤嘉”清洁水3瓶、“YIQIANJIA”凝胶清洁剂2瓶)、“依纤嘉”卸甲水和“YIQIANJIA”卸甲水5瓶(其中“依纤嘉”卸甲水2瓶、“YIQIANJIA”卸甲水3瓶)、“Meidisi魅蒂丝”洗甲水1瓶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核实,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生产普通化妆品货值为8777元,违法所得为8664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1、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实施现场检查时向当事人发出的穗越市监工强字〔2023〕2001号1份,第2001号《财物清单》1份,《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电子)》8000016781号1张等法律文书。证据2、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3份。证据3、本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经营现场照片1份。证据4、本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普通化妆品实物照片1份。证据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两份,当事人网店销售截图1份。本局于2023年4月1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生产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生产普通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为8777元,同时其在销售的化妆品标签上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生产普通化妆品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生产的清洁水(快干水)4瓶、卸甲水6瓶、“依纤嘉”清洁水3瓶、“依纤嘉”卸甲水2瓶、“YIQIANJIA”卸甲水3瓶、“YIQIANJIA”凝胶清洁剂2瓶、“Meidisi魅蒂丝”洗甲水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8664元。三、罚款140000元。罚没款合计148664元。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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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第15部分)

    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第15部分)序号12行政相对人名称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8552283U91532621568832512B法人法定代表人刘坤汪霖案件来源监督抽样监督抽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生产、销售假药乌梢蛇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当归粉(批号:C201005),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FCY20220089),【含量测定】挥发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的乌梢蛇(批号:1912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鉴别】聚合酶链式反应法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91816.00元,并处罚款20000.00元。1.没收假药乌梢蛇(批号:191201)175.985kg;2.没收违法所得5116.37元;3.罚款50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药罚〔2023〕A16号(云)药监药罚〔2023〕A2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4/172023/4/18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云南省
  • 湖南一喜一呵医药有限公司对医用外科口罩主动召回

    湖南一喜一呵医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由于真菌指标不达标的原因,湖南一喜一呵医药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注册证编号:湘械注准20222140288)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 三级 。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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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公示(2023第0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9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传真:0551-63710152、63710228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5号省药品技术检测大楼八楼 邮编:230051电子邮箱:aceiyp@163.com特此公示。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2023年4月24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第028号)序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员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片剂(缓控释一车间、二车间)2023年4月25日-28日刘小琼、班永生、倪晋、丁天宇、陈振东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第7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富源工业园区1-7幢口服固体制剂车间(四)片剂四号线(利伐沙班片10mg)2023年2月7日~2月9日符合泉州中侨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园H区1号委托福建永春制药有限公司前处理车间、固体制剂车间散剂生产线生产秋水健脾散2023年1月18日~1月20日符合福建永春制药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园H区1号秋水健脾散(前处理车间、固体制剂车间散剂生产线)2023年1月16日~1月18日符合福建省莆田市德龙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圣泉村(南二环路南侧)中药饮片(青黛)2023年2月7日~2月9日基本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福建省
  • 安徽全省各市药械化和药物滥用累计监测数据周统计(2023年4月24日)

    2023各市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药物滥用百万人口新和严重的百万人口百万人口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比例(%)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合肥6191030.8920744812292淮北3161631.8773161916213亳州723628.5132463669115宿州659827.215166879589蚌埠4841330.51117262415115阜阳5881128.41412914411389淮南5051230.71015010766361滁州623930.88149115111137六安695732.951559844213马鞍山857348.9125221142193芜湖865226.31617356010712宣城1068132.7639212281174铜陵3641544.2211115708108池州835436.541411273789安庆4351430.312137131023174黄山736541.3316973314156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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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强制信息公开表(安徽凯盾防护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凯盾防护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1522MA2UGUU321法定代表人姓名胡夏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号皖药监械延强〔2023〕1-3号行政强制理由涉嫌未经许可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类型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执行类型-行政强制内容涉嫌非法生产的一次性防护服86件及相关生产原材料行政强制结果-行政强制决定日期2023-04-23实施强制措施起始时间2023-04-25实施强制措施结束时间2023-05-24行政强制执行时间-行政机关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机关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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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西藏紫丹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扎德路分公司未能提供该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日市监处罚﹝2023﹞0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西藏紫丹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扎德路分公司处罚类别:警告处罚决定日期:2023/4/21处罚内容:1.没收涉案产品(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共3袋71套; 2.警告。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违法事实:经查,1.2022年年初推销人员到该店推销其他药品时赠送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共3袋75套。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3.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4.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医疗器械的供货方资质证照及进货清单;5.该批医疗器械存放在该店玻璃柜台下面的待销售木柜里,未录入该店“千方百剂Ⅱ医药管理系统”,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6.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区三家有资质证照的药店对同一规格的产品进行市场询价,经询价市场平均进价为0.93元/套,故本案货值金额为69.75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罚机关: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300MB1801475T数据来源单位: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300MB1801475T数据更新时间戳:2023/4/2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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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4月)

    序号123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市监罚 〔2023〕15号阿市监罚 〔2023〕16号阿市监罚 〔2023〕9号阿市监罚 〔2023〕18号处罚名称阿图什市蔓之研弥尚高科美肌抗衰中心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案阿图什市维克托热亚婚摄影中心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阿图什市原价综合超市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一案处罚类别1罚款罚款罚款罚款处罚事由阿图什市蔓之研弥尚高科美肌抗衰中心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案阿图什市维克托热亚婚摄影中心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阿图什市原价综合超市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一案处罚依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行政相对人名称阿图什市蔓之研弥尚高科美肌抗衰中心阿图什市维克托热亚婚摄影中心阿图什市爱民保健品店阿图什市原价综合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653001MABNLLWC1T92653001MA7858AT7X92653001MA77XB4D8E92653001MA7EEU0X01法定代表人姓名曾**阿**塔**布**没收违法所得(元)75870014440案值金额(元)75870014445000处罚金额(元)50005000100005000处罚决定日期2023.3.272023.3.272023.3.62023.4.10处罚机关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结案结案结案结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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