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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皇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8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皇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57745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双龙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82号当事人:广州皇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D581463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岭仔街6号A栋法定代表人 :李双龙2023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备案产品:“EMYA净颜祛痘修护凝胶”(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625018)建立产品生产工艺规程时,未按照实际的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填写备案的技术要求,缺少投放配方中13、14号复配原料。2023年2月17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时判定上述缺陷项目为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规定的关键项目, 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上述备案产品于2022年10月25日生产1批次(生产批号:HJ22J2501,限用日期:2025-10-24),共计生产1980盒,留样6盒(已销毁),销售1974盒。上述产品包材由客户方提供,按料体和人工费收取货款,产品货值金额为1.6元/盒,具体为包材0.6元/盒,料体费加上加工费1元/盒,货值金额3168元,违法所得1980元。2023年2月17日,当事人3名员工在未办理健康证明情况下,在灌装车间生产产品“ALIVER Rosemary Essential Oil”(中文名“ALIVER迷失香精油”),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时检查结果为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规定的一般项目。上述产品共计生产21盒,上述产品包材、料体由客户方提供,按人工费收取货款,产品货值金额为0.8元/盒,具体为包材料体0.4元/盒,加工费0.4元/盒,货值金额16.8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产品已被当事人自行销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 产品备案资料、领料单、生产工艺规程、产品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产品召回报告、订单合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已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产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二、罚款15000元。当事人使用未办理健康证明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二、罚款25000元。(罚没合计:2698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停止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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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安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8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安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40655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曾粉贞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83号当事人:广州安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789395735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长红竹仔园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曾粉贞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涉嫌标注虚假标签的“PANYI石榴籽身体磨砂膏”成品268瓶,包材2袋,半成品1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接受商标持有人“江伟洪”的委托生产“PANYI石榴籽身体磨砂膏”,委托生产价格为2.8元/瓶,于2023年3月9日开始灌装生产,截止到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并查扣,当事人已生产成品268瓶,货值750.4元,产品暂未对外销售,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鸭东街一巷5号”,而实际在当事人车间生产,我局认定该产品为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加工合同、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产品生产批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小,暂未对外销售,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 违法行为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标注虚假标签的“PANYI石榴籽身体磨砂膏”成品268瓶,包材2袋,半成品1桶;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2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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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现场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1003号)

    根据江西百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相关附录的要求。检查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日期检查结论江西百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袁州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医药工业园毒性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2023年2月18日-19日本次检查中药饮片:毒性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基本符合药品GMP要求。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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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8218163XE法定代表人李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2〕2010号违法行为类型1.生产、销售劣药;2.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违法事实一是生产上市“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白术(批号:20220301、包装规格:500g/袋);二是未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原药材供应商履行审核义务、购进原药材来源不明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涉案劣药白术5.5kg;3.没收涉案劣药白术的违法所得82179.50元;4.并处10000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8.2305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3月29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四川省
  • 弓立(厦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医用防护服案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2〕3-10号案件名称弓立(厦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医用防护服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弓立(厦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420XC法定代表人姓名吴XX主要违法事实根据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国医检(械)字SJ2022第3133号),弓立(厦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服(规格型号:连身式XL,批号:202203143)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标准的要求,具体为4.1.2项的标准要求不合格。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的的规定, 决定给予弓立医疗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没收涉案的医用防护服(规格型号:连身式XL,批号:202203143)42950件;(三)罚款3240000元整(叁佰贰拾肆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6日。备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2〕3-10号当事人:弓立(厦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420XC住所: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39号一至五层西侧法定代表人:吴XX身份证号码:35062419XXXXXX2668联系电话:159XXXXXXXX2022年5月10日,我局收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协助对检验不合格医疗器械进行核查的函》(沪药监械管〔2022〕121号),附有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国医检(械)字SJ2022第3133号)。该《检验报告》主要内容如下:委托方为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为2022年医用防疫物资专项抽检,样品名称为医用防护服,生产单位为弓立(厦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弓立医疗”),规格型号为连身式XL,批号为202203143,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所检项目外观不符合GB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标准的要求,具体为4.1.2项的标准要求不合格。根据案源线索,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到弓立医疗送达了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又于2022年7月12日到弓立医疗送达了国家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检验类别:监督抽检复检,编号:FJ22010010)。2022年8月9日,我局对弓立医疗进行立案调查。因案情较复杂且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局将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延期至2023年3月8日。2022年11月24日,我局依法对弓立医疗涉案批次的医用防护服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2月5日,我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向福建省药品审评与监测评价中心发出了《关于协助调查涉案产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函》,并于2022年12月7日收到了该中心复函。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对弓立医疗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和相关证据材料分析,确定了其违法事实。经查证,弓立医疗于2022年4月8日与上海医贸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贸通”)签定了医用防护服《采购合同》,约定了涉案规格型号的产品采购数量和采购单价。弓立医疗又于2022年4月22日与医贸通签定了医用防护服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减少了涉案规格型号的产品采购数量,而采购单价不变。弓立医疗再于2022年4月25日与医贸通签定了《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了弓立医疗对已发货的医用防护服均作为捐赠、弓立医疗将退还定金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2022年3月16日至4月8日,弓立医疗按《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生产了规格型号为连身式XL、批号为202203143、灭菌批号为HL220319A1的60000件医用防护服,于2022年4月14日将该涉案批次医用防护服一次性全部发货给医贸通。2022年5月8日,弓立医疗开展了涉案批次产品的召回工作,分别于2022年5月10日、11日收到了医贸通退回的42950件涉案批次医用防护服,并于2022年5月10日将定金全部退回了医贸通。在此期间,弓立医疗未收到涉案批次产品的货款,也未开具票据,未产生违法所得。我局结合弓立医疗的问询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判定弓立医疗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医用防护服行为,涉案批次医用防护服的总货值金额为2160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协助对检验不合格医疗器械进行核查的函》(沪药监械管〔2022〕121号)及其《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复检通知书》、国家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检验类别:监督抽检复检,编号:FJ22010010)及其《医疗器械抽验复检申请表》、弓立医疗《防护服复检异议情况说明》,说明违法线索来源和复检情况;2.弓立医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和医贸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弓立医疗的资质、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变更情况和医贸通资质情况;3.弓立医疗医用防护服《产品技术要求》、3次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省局受理通知书及其网站截图、快递单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弓立医疗医用防护服的《产品技术要求》及其变更情况;4.弓立医疗《医用防护服成品检验规范》《产品批号编制规则》《医用防护服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弓立医疗医用防护服的检验规程、批号管理、生产工艺等情况;5.弓立医疗《企业主要员工花名册》、黄XX、吴XX、苏XX、袁XX、傅XX等5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弓立医疗相关人员身份;6.弓立医疗涉案批次医用防护服的批生产记录(批号:202203143)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情况和成品数量;7.弓立医疗与医贸通签定的《采购合同》《医疗器械供需双方质量保证协议书(甲种)》《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协议书》《销售出库单》、2张《库存卡账》、3张4笔《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弓立医疗与医贸通的合同签定、解除和涉案批次产品的流向情况;8.弓立医疗《忠告性通知》、邮箱页面截图和《销售出库单》、医贸通2张《提货交接单》等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弓立医疗涉案批次产品的召回情况;9.弓立医疗《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医用防护服抽检不符合情况处置说明》《医用防护服内部抽检确认报告》《医用防护服接缝处断裂强力验证报告》《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弓立医疗应对处置情况;10.我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关于协助调查涉案产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函》(闽药监厦稽办〔2022〕3-10号)和福建省药品审评与监测评价中心《关于反馈涉及弓立(厦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服不良事件报告的复函》,证明涉案批次产品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11.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商请给予弓立(厦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减轻行政处罚的函》、弓立医疗《关于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及其提供的24张捐赠票据或者收据、7张捐赠或者荣誉证书和1张感谢信,证明当地政府商请要求、弓立医疗减轻处罚的诉求和疫情防控方面的贡献;12.我局2份《现场笔录》(时间:2022年5月16日、11月24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2〕3-10号)和弓立医疗《关于做好涉检不合格批次医用防护服保管工作的承诺书》等原件各1份,证明现场核查、查封情况;13.弓立医疗吴XX、苏XX、傅XX等3人的《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证明询问调查的情况。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向弓立医疗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2022〕3-10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弓立医疗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弓立医疗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认为,弓立医疗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医用防护服行为。鉴于弓立医疗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开展召回工作,实施纠正预防措施,申请变更医用防护服《产品技术要求》,涉案批次医用防护服未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同时考虑弓立医疗为疫情防控所作贡献且当地政府发函商请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弓立医疗的行政处罚以减轻处罚进行裁量。综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弓立医疗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没收涉案的医用防护服(规格型号:连身式XL,批号:202203143)42950件;(三)罚款3240000元整(叁佰贰拾肆万元整)。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福建省
  • 新乡市汉方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立案〔2023〕2-13号处罚名称新乡市汉方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新乡市汉方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名称新乡市汉方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81BN70J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马子贵处罚结果罚款22000元。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7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4-24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4-2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青河县颐仁堂药业连锁第三百二十店发现药品摆放不规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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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
  • 浙江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审查公示(2023第054号)

    根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将于2023年4月26日-4月28日对浙江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名称: 浙江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范围:原料药(瑞舒伐他汀钙)生产车间生产线:原料药(瑞舒伐他汀钙):1006车间+703车间,瑞舒伐他汀钙生产线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4月26日-4月28日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2023年4月25日监督电话:0571-88888222、0571-88903352传真:0571-81393624邮箱:zjtsjb@163.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2号行政楼3楼邮政编码:3100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赤芍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贺分流罚〔2023〕2号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赤芍案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91451100MA5KCLW191孔峰当事人销售假药赤芍( 批号:22050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贰仟玖佰伍拾玖元叁角叁分(2959.33元)。主动履行2023年4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5日相关附件: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分流罚〔2023〕2号)-假药赤芍案件.pdf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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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3〕33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4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3年第4号)序号12企业名称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医药园区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二号检查范围硬胶囊剂(综合车间:胶囊剂生产线)医用氧(空分)(医用氧车间:5#6#医用液氧生产线)检查日期2023年2月18日-19日2023年4月8日-9日检查机关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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