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由于医用防护口罩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原因,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注册或备案号:湘械注准20202140745)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编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延市市监处罚〔2023〕21号案由名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晁永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其违法所得1650元。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8日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报告,由于考虑到产品扫描检测仪部件的锂离子电池存在膨胀,过热或者极少情况下发生起火的潜在风险,生产商英国雅培糖尿病护理公司Abbott Diabetes Care Inc.对扫描式葡萄糖监测系统Flash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国械注进20163072472)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一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4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符合性检查。特此通告。2023年4月25日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检查机关1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原料药:硼替佐米(203车间4303生产线)、苹果酸舒尼替尼(203车间 4301生产线)、甲磺酸伊马替尼(203车间 4302生产线);片剂:盐酸安非他酮缓释片(108车间)2023年3月23日-26日冀化药符检2023035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华北制药华坤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持有人委托生产情形(冻干粉针剂 注射用蜂毒 0.5mg)2023年4月12日-14日冀化药符检2023036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粉针剂(201车间 粉针剂生产线)、冻干粉针剂(201车间 冻干粉针剂生产线(冻干C模块))、口服溶液剂(202车间 软胶囊剂、口服溶液剂生产线)、硬胶囊剂(202车间 片剂、硬胶囊剂生产线)2023年4月3日-7日冀化药符检2023037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4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原料药(两性霉素B 制造三部1线、环孢素 制造四部、他克莫司 制造四部)2023年2月27日-3月2日冀化药符检2023038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5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粉针剂(头孢菌素类)(101车间1A1、1A2、2B1、2B2、1C1生产线)硬胶囊剂(头孢菌素类)(102车间伊玛包装线)颗粒剂(头孢菌素类)(102车间国产颗粒分装线)片剂(头孢菌素)(102车间国产泡罩包装线)2023年3月23日-26日冀化药符检2023039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24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乾道(广州)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4010600493765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伍梓境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244号当事人:乾道(广州)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HCH80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17号102铺法定代表人:伍梓境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17号102铺2022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有关涉嫌违法违规广告线索的通知”的交办线索,该线索反映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健康防疫,芳香自愈”推文(落地页:https://mp.weixin.qq.com/s/TEjLWZD8MLZ2ptRx7XFeYQ),该文中有“中医芳疗防疫、防疫感染中,有助于缓解各种症状的具有疗愈特性的精油,如呼吸抗菌、消炎、化痰、退热、止咳等。因为所有具有这些属性的精油,都可以抗感染,从而减轻剧烈的症状。”的疾病治疗功能宣传用语,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乾道(广州)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场检查,发现微信公众号“乾道广州中医诊所”是该公司拥有并认证的,该公众号于2022年12月12日18:00点发布“健康防疫,芳香自愈”推文,文中有线索反映的宣传用语。为进一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场发出《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带齐有关资料到天园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实相关宣传内容,其行为涉嫌从事广告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3年2月13日,经局领导同意,决定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乾道(广州)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微信公众号“乾道广州中医诊所”,于2022年12月12日18:00点发布了“健康防疫,芳香自愈”的推文,该文中宣传“精油”有“中医芳疗防疫、防疫感染中,有助于缓解各种症状的具有疗愈特性的精油,如呼吸抗菌、消炎、化痰、退热、止咳等。因为所有具有这些属性的精油,都可以抗感染,从而减轻剧烈的症状。”的疾病治疗功能用语,该文章的浏览量为132次,发现问题后已第一时间删除该文章,其文主要是宣传推广其公司的产品“乾道植物精油”。当事人宣传“精油”有疾病治疗功能,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当事人对认定的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愿意接受处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及证据材料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微信公众号推文截图、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五:当事人公众号推文删除的网页(发布时间、浏览量)截图。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精油产品的《加工合同》。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证据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图。本局于2023年4月17日向当事人乾道(广州)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 2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乾道广州中医诊所”发布“健康防疫,芳香自愈”文章,该文中有对精油具有“中医芳疗防疫、防疫感染中,有助于缓解各种症状的具有疗愈特性的精油,如呼吸抗菌、消炎、化痰、退热、止咳等。因为所有具有这些属性的精油,都可以抗感染,从而减轻剧烈的症状。”的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所描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当事人乾道(广州)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你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5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从化市江埔众和大药房注册号44012260015859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龙月玲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3〕57号当事人:从化市江埔众和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31756145C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七星路2号首层108铺注册日期:2009年03月27日经营范围:零售业2023年2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七星路2号首层108铺的从化市江埔众和大药房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公示有工作人员信息,显示有两个执业药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9时52分销售1盒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生产厂家: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465),上述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生产厂家: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465)为处方药,执法人员未发现任何执业药师在岗。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称其中一人已离职,另一人临时在外开会未到岗。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23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9时52分在执业药师临时在外开会不在岗,且未挂牌告知消费者停止销售处方药的情况下,以28元/盒的单价销售1盒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生产厂家: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465)。上述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生产厂家: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465)为处方药。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货值金额为28元,违法所得为28元。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药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号)的规定,涉案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生产厂家: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465)不需要凭处方销售,但必须作处方药销售登记,当事人销售涉案处方时作了销售登记。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从市监责改〔2023〕4005号),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工作人员身份;2.负责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执业药师在其单位注册情况;3.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及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各1份,照片证据4张,证明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及对涉案处方药作了销售登记的事实;4.《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从市监责改〔2023〕4005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的销售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处方药的金额及销售时间;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的进货单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处方药的进货来源和药品质量情况;7.《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号)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生产厂家: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465)不需凭处方销售但必须作销售登记的事实;8.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2023年4 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38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法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8元和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江埔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联系人:江埔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20-87987216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经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核查,执业药师梁朝锋、韩晓珂存在“挂证”行为,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已依照规定收缴其注册证并注销注册。省局已按规定将其“挂证”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现予公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3-44(节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行政处罚决定日期行政处罚机关行政相对人名称违法行为种类南市监处罚〔2023〕230号北京同仁堂南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检验不合格药品酒女贞子案91450103677721969F李光旭涉案药品酒女贞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中所规定的劣药;同时参照《广西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定指导原则》第五条第二项“中药饮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二)中药饮片检查项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但属于以下情形的:1.中药饮片所含水分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20%之内(含20%)且没有出现其他影响有效性、安全性的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的;...”,涉案药品不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药品酒女贞子34.88kg;2.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751.91元。2023年4月18日药品稽查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回春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39729814X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106号处罚名称:内蒙古回春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茵陈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的茵陈(标示生产单位为安国市广济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为18032001)经检验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18年5月12日从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茵陈20公斤,购进价格35元/公斤,至2022年9月21日,实际销售12.017公斤,销售金额961.36元,违法所得540.76元。当事人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罚结果:1.没收剩余劣药茵陈7.837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540.76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生效期:2023/04/17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重庆璧山心宁医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2023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重庆璧山心宁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发现该院药房中间药架上摆放有4盒未拆封碳酸氢钠注射液,规格10ml×5支/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190,生产日期:2021年02月19日,有效期至2023年02月18日。在药架上摆放有1瓶已拆封盐酸多塞平片(38片),在有“近效期药品”标示的药柜发现56瓶未拆封盐酸多塞平片,规格25mg,100片/瓶;盐酸多塞平片共计57瓶(5638片);国药准字H31020664,生产日期:2021/01/13,有效期至:2023/01/12。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摆放处无不合格标识,与其他合格药品混放待使用。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进行扣押,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经查,当事人2021年6月29日购进碳酸氢钠注射液,数量4盒,购进单价11.8元/盒,使用单价12.4元/盒。碳酸氢钠注射液购进后一直未使用。2021年5月19日购进盐酸多塞平片,数量150瓶,购进单价16.34元/瓶,使用单价18.79元/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处方笺和药品销毁台账,当事人从2021年5月19日到2023年1月12日盐酸多塞平片合格期内使用76瓶,2022年12月22日销毁17瓶,剩余的57瓶(5638片)已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28日无使用记录,故无违法所得。碳酸氢钠注射液货值金额为12.4元/盒×4盒=49.6元,盐酸多塞平片货值金额为18.79元/瓶×56.38瓶=1029.38元,货值金额共计1108.98元。本局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璧山市监告字〔2023〕93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同时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供。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询问笔录、进货票据,出库单,销毁台账、供货商资质、处方笺复印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由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清问题且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108.98元,故货值金额按照一万元计算。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碳酸氢钠注射液4盒,盐酸多塞平片57瓶(共计5638片);2.罚款10000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