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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第1期广西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2023年 第4号)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年度抽检计划和日常监管需要,我局组织对全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我局已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对公告不符合规定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并依法查处。特此公告。附件:1. 2023年第1期广西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情况汇总表 2.不符合规定项目小知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2日附件:2023年第1期广西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州市富太医疗美容仪器有限公司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99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富太医疗美容仪器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91637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东宝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999号当事人:广州市富太医疗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B34LXB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北一经济合作社华盛南路103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陈东宝2023年3月30日,我局根据监督检查发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北一经济合作社华盛南路103号二层涉嫌生产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遂依法立案调查。由于上述“塑拉提”和“面部女王”的机身未标示有中文标签标识注明产品名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等信息,当事人又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相应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表示上述产品未进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故我局认定“塑拉提”和“面部女王”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存在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其涉案产品货值共计29600元,违法所得17600元。涉案“塑拉提”和“面部女王”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等信息。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塑拉提”和“面部女王”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此外,当事人生产“塑拉提”和“面部女王”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600元;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塑拉提”3台和“面部女王”1台;三.罚款49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507600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99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640000470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宫其江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995号当事人: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宫其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24673K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尖彭路363号联边国际406房因当事人涉嫌委托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与广州汉峰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1日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委托生产“B.Duck四季水水蛋壳霜”,广州汉峰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完成生产*盒,其中*盒交由当事人销售,另有3盒给当事人作为留样,上述产品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抽样检验、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HC20220476),检验结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上述*盒产品,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止,当事人已销售*盒,召回*盒,实际销售*盒,销售单价为*元/盒,获得销售金额为*元;另留样3盒未销售被我局依法扣押。委托生产*盒按其销售价计算,涉案货值为*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及成品出库单、销售记录等证明。我局于2023年0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当事人委托生产及销售的化妆品属婴童化妆品,在海口地区被抽检不合格,经综合衡量,拟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B.Duck四季水水蛋壳霜”3盒(批号为:HYT21013、限用日期:20240922);二、没收违法所得2296.2元三、罚款341418.24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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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达尔诺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99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达尔诺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5779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国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997号当事人:广州市达尔诺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9338414B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盆中路自编1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 :陈国安2023年3月14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中发现广州市达尔诺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01日生产了“优俪琦香氛丝滑沐浴露”(规格:500ml/瓶,批号:20221001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9/30、生产日期:2022.10.01)共100瓶,销售单价为4.5元/瓶,销售金额共450元。当事人于2022年9月25日生产了“懒丝宝牛油果深层修护润发霜”(规格:260ml/瓶,批号:2022/09/25、限期使用日期:2025/09/24、生产日期:2022.09.25)共200盒,销售单价为2元/盒,销售金额共4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等相关记录,现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850元,违法所得为850元。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减轻或从轻处理。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申辩要求不予采纳。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50元;二、罚款2300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1000元; 二、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10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化妆品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建立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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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有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98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有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322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方小勇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982号当事人:广州有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1083812N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村马美塘工业区仕记背自编11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方小勇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接受澳洲柏树林有限公司的委托,共生产“澳泊缇OLPOTE祛屑止痒洗发水”(批号:2022111001、限用日期:2025.11.09)1198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已经消耗掉;4瓶用于留样,于2023年5月18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销毁;3瓶于2023年3月21日被抽检单位抽检,剩余1189瓶于2023年3月30日销售给客户,单价为2.6元,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3091.4元。当事人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生产“澳泊缇OLPOTE祛屑止痒洗发水”(批号:2022111001、限用日期:2025.11.09)的货值3114.8元,违法所得3091.4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091.4元;二、处罚款22408.6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5500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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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98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4858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波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983号当事人: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7612515R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永兴村陈太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周波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开始生产“龙血麒麟竭臻耀嫩肤修护面膜(批号:20210512C、限用日期:20240511)”,共生产1500盒,其中,3盒用于自检,已经消耗掉,4盒用于留样,于2023年6月8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销毁,其余1493盒于2021年6月16日销售给客户,每盒销售价格为1.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为2250元,违法所得为2239.5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时间较久,经销商通过零售方式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因此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239.5元;二、处罚款2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共是27239.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西安市莲湖区椰伟岛美发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西市监处罚〔2023〕0273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罚〔2023〕0273号案件名称西安市莲湖区椰伟岛美发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西安市莲湖区椰伟岛美发店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2610104MA6TMP221G法定代表人姓名曹骋主要违法事实西安市莲湖区椰伟岛美发店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四十二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6000元。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卡诗黑钻钥源净澈凝露1瓶、露新兰头发滋养精华4瓶。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7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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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源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西市监处罚〔2023〕0272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罚〔2023〕0272号案件名称陕西源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陕西源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610103MA6X1QBP9T法定代表人姓名唐磊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变更住所未申请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7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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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高陵区中医医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西市监处罚〔2022〕0245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罚〔2022〕0245号案件名称西安市高陵区中医医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西安市高陵区中医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26735057446B法定代表人姓名李佩军主要违法事实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罚款307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7月10日(判决)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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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第17期,总第118期)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药监械处罚〔2023〕4号案件名称重庆星薏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重庆星薏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F93Q6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金键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无法提供给顾客进行脱毛治疗所使用IPL医疗美容设备的购买合同、产品说明书及购进相关票据等资料,未对该设备建立检验、校准、保养、维护、使用等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IPL医疗美容设备一台;2.罚款40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2023.07.05公示日期2023.07.12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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