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96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2097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尹琦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969号当事人: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6915008473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龙河西北横一路10号法定代表人: 尹琦2023年4月11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8号)和《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任务编号:HFX220015),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为8项,重点项目瑕疵数为8项,关键项目瑕疵数为1项,共计17项问题缺陷,详见《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任务编号:HFX220015)。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任务编号:HFX220015),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货值24280.9元,违法所得22774.4元。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鉴于当事人当天并无生产,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如期提交整改报告,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2774.4元;二、罚款125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98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2477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范兴利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980号当事人:广州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30454711XU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十一社工业区(土名:大喊岭)自编A栋3楼法定代表人:范兴利2023年5月6日,当事人涉嫌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企业,其生产的“世纪之谜 养肤调理套”是由“世纪之谜养肤精华水”(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596651)、“世纪之谜养肤精华液”(备案编号:粤G网备字2021697017)、“世纪之谜调理精华液”(备案编号:粤G网备字2021697021)和“世纪之谜养肤调理霜”(备案编号:粤G网备字2021697024)组成的套盒,其中“世纪之谜养肤调理霜”含有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地塞米松成分,含量为9.79mg/kg。经调取产品的投料记录及公司原料进货单据,公司提供了原料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原料来源清楚,未发现原料和投料中含有地塞米松的成分的证据。当事人表示未主动添加过地塞米松的成分,具体是哪个原料出现问题也无法查找到原因。当事人于2022年1月5日灌装生产了“世纪之谜 养肤调理套”(批号:RD21123001)化妆品118套,2套用于自检,3套留样,销售了113套,每套82.7元,获得销售收入9345.1元。于2022年9月26日,3盒留样产品被我局抽样检验,抽检样品为当事人无偿提供,现已无库存。经当事人发出召回通知,无召回产品。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9345.1元,总货值为9758.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检查情况。2.生产记录、备案信息、和相关单据,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事实。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345.1元;二、对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85000元。罚没款共计:94345.1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97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注册号4401110000732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方明超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979号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6612826X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东路13号(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方明超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二、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80200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319元;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6681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6119元;二、处罚款96881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13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3〕36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亚韩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42145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廖伟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3〕367号当事人:广州亚韩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96293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青菜东街35号510房160室据举报:通过淘宝平台的“亚韩旗舰店”购买“绝色佳人纹饰色乳液”(生产日期:2022-11-22)、“亚韩细胞活性修复因子”(生产日期:2022-1-22),未查询到备案信息的问题。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未见涉案产品在场销售,打开淘宝平台未见有该涉案产品在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两个批次涉案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和备案证明资料。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2023年3月16日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12月15日、31日当事人向佛山博纳汇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分别购进“绝色佳人纹饰色乳液”(生产日期:2022-11-22),“亚韩细胞活性修复因子”(生产日期:2022-1-22),分别在淘宝(亚韩旗舰店)、天猫(亚韩旗舰店)上架销售。截止2023年3月6日查处时,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绝色佳人纹饰色乳液”(生产日期:2022-11-22),货值金额1900元,违法所得1900元。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亚韩细胞活性修复因子”(生产日期:2022-1-22),货值金额22元,违法所得22元。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该两个涉案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和备案证明资料。当事人构成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证据证明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等,证明涉案产品资质。 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22元;2、罚款10000元。两项合计11922元。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22元;3、罚款20000元。罚没合计21922元。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年2月至5月,自治区药监局依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1〕31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组织对25家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进行了常规检查,现将有关信息予以通告。附件:25家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监督检查信息列表.docx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5家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监督检查信息列表序号被检查企业名称主体类别许可证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理措施检查实施单位1重药控股(宁夏)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0032023年2月7日、3月23日-3月24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国药控股宁夏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0352023年2月7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3宁夏峰岳恒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1402023年2月27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4宁夏天心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0242023年2月28日-3月1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5宁夏永宏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300422023年3月1日-3月2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6宁夏伊雪莲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1102023年3月6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7宁夏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500182023年3月6日-3月7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8宁夏保安康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0272023年3月9日、3月13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9宁夏宁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1412023年3月13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10宁夏众欣联合康广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0172023年3月14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11宁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0572023年3月15日-3月16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12宁夏圣瑞禾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0452023年3月16、3月20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13宁夏源沣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0052023年3月27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14宁夏启元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0742023年3月29日-3月30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15宁夏玖如泰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1112023年3月29日-3月30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16宁夏众欣联合方经睦纬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0652023年4月24日-4月25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17宁夏华源耀康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0012023年4月26日-4月27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18宁夏海王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0132023年5月5日-5月6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19宁夏达美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0992023年5月5日-5月6日、7月5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宁夏凤竹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0962023年5月9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1宁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201192023年5月10日-5月12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2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400192023年5月16日-5月17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3宁夏德立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400512023年5月18日-5月19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4宁夏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银审服药证字(2018)110号2023年5月23日-5月24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5宁夏通昶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宁AA95101492023年5月24日全项目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96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34507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波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968号当事人:广州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0JA4A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园夏牌坊大街7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何波2023年4月24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9号)和《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任务编号:HFX220009),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为7项(第12、14、15、24、28、37、67项),重点项目瑕疵数为7项(第23、25、30、35、36、47、76项),关键项目瑕疵数为1项(第61项)共计15项问题缺陷,详见《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任务编号:HFX220009)。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飞检当天并无生产,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货值为0元,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如期提交整改报告,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稽械罚〔2023〕300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违法事实2022年8月29日,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对标示为**公司生产的额温计进行抽检,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9706.1-2007)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粤械注准2019070111)。经查,**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生产涉案产品50台,其中29台以80元/台的单价销售给了江西**大药房有限公司,21台以55元/台的单价销售给了个人客户,销售总金额3475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问题产品实施了召回,共计从江西**大药房有限公司召回2台额温计。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生产的不合格批次额温计(型号:LFR20B、批号:T201114)2台;2.罚款2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5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7月3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苏欣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210XM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杜连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2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锡)处字〔2023〕2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违法事实江苏苏欣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药品购进4600盒,销售4600盒,无库存,购进金额42934.00元(含税),销售金额66902.66元(含税),销售获利:23968.66元(含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39686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7-3处罚有效期2024-7-7公示截止期2026-7-3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湖北创力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为控制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暂停湖北创力药业有限公司胶囊剂药品的生产、销售。湖北创力药业有限公司正按要求召回相关批次诺氟沙星胶囊。附件:湖北省暂停药品生产销售目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0日附件湖北省暂停药品生产销售目录序号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企业名称地址暂停生产销售范围暂停生产销售日期实施机关1鄂20200183湖北创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枣阳市中兴大道东侧108号胶囊剂2023年7月10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5-5号处罚名称亿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规格:折叠式耳挂式,批号:22042901)经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SCY221642),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编号:F-W-006-2023),不符合GB19083-2010国家标准。该批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7800元。处罚依据该单位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亿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721814702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宝亮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2.处5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78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7-10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7-1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