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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99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640000470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宫其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95号
当事人: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宫其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24673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尖彭路363号联边国际406房
因当事人涉嫌委托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与广州汉峰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1日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委托生产“B.Duck四季水水蛋壳霜”,广州汉峰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完成生产*盒,其中*盒交由当事人销售,另有3盒给当事人作为留样,上述产品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抽样检验、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HC20220476),检验结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上述*盒产品,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止,当事人已销售*盒,召回*盒,实际销售*盒,销售单价为*元/盒,获得销售金额为*元;另留样3盒未销售被我局依法扣押。委托生产*盒按其销售价计算,涉案货值为*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及成品出库单、销售记录等证明。
我局于2023年0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当事人委托生产及销售的化妆品属婴童化妆品,在海口地区被抽检不合格,经综合衡量,拟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B.Duck四季水水蛋壳霜”3盒(批号为:HYT21013、限用日期:20240922);
二、没收违法所得2296.2元
三、罚款341418.24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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