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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精河县纤姿美美容美体工作室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案(博精市监处罚[2023]4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精河县纤姿美美容美体工作室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722MA78R9JN8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红霞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博精市监处罚[2023]44号违法行为类型: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非我倾城套盒21盒、 藏膏姜泥6盒、草本藏泥膏10盒、黑钻丰盈三色口红5支。(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整)。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7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8/8公示截止期:2026/8/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 新疆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精河县大河沿子镇神苏陆美容美体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博精市监处罚[2023]4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精河县大河沿子镇神苏陆美容美体中心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722MA777UB30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加孜依里·提列干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博精市监处罚[2023]43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奥贝诗肌肽海绵微晶焕两盒,幽境阁姜南传薪套盒三盒,艾葛妮丝耳部护理套装两盒;(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壹仟元整)。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7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8/8公示截止期:2026/8/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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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康宁健康药房十七分店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案(克区市监昆仑所药处罚〔 2023 〕7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康宁健康药房十七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0203MA79LMG55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峰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区市监昆仑所药处罚〔 2023 〕 70 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8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8/8公示截止期:2026/8/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 海南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高临城华荣惠康药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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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临高县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好药师鑫鑫大药房)(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68号)

    当事人:重庆好药师鑫鑫大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FJXE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街道国博大道*号附*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身份证件号码:511623********0069联系电话:177****78862023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街道国博大道*号附*号的重庆好药师鑫鑫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药房温湿度表显示室温为30℃、阴凉区温度为22℃,药房货柜上摆放的金银花露、非洛地平缓释片、连花清瘟颗粒等药品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进行储存,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进行拍照取证。2023年6月30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以重庆好药师鑫鑫大药房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立案调查,由第十监管所尹娴、吴亚林承办。2023年7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房收银台货柜后温湿度表上显示室温为30℃,而当事人货柜上摆放的金银花露(国药准字Z42020222)外包装标示贮藏: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非洛地平缓释片(国药准字H20030415)外包装标示贮藏:25℃以下保存。当事人阴凉区货柜上温湿度表显示阴凉区温度为22℃,而阴凉区货柜上摆放的连花清瘟颗粒(国药准字Z20100040)外包装标示贮藏: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头孢克肟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60655)外包装标示贮藏:在阴凉(不超过20℃)处保存。当事人上述药品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现场已通过打开空调、调整药品货柜进行整改规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情况及本局具有执法管辖权;2.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要求的温度储存药品,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重庆市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浩恩综合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60号)

    当事人:重庆浩恩综合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A******19住所(住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渝大道149号普泰广场2栋2F层*、*、*、*、*、*、*、*、*、*号法定代表人:左*联系电话:136xxxxxx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口腔科室内发现:1、产品名称:一次性牙科探针豫滑械备20180003号生产批号:2021年01月20日消毒日期:2021年01月21日有效期:二年;数量:284根(放置在口腔科室铁皮柜从下往上数第一、二层)。2、产品名称:一次性使用帽子型号:条形[蘑菇帽]规格:中号数量:100个灭菌有效期:二年生产批号:见包装封口处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处生产批号20210209生产日期20210209失效日期20230208数量100个/5袋(放置在口腔科室的铁皮柜从下往上数第二层,其中2袋放置在库房左侧货架中间第二层)。3、产品名称: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渝械注准20202140039渝食药监器械生产许20150041号100副装规格型号:光面有粉(大号)生产批号:20201101生产日期:20201116灭菌日期:20201118灭菌有效期之日起2年,已使用82袋,剩余18袋,放置在口腔科室铁皮柜从下往上数第二层。4、产品名称:一次性使用口镜豫滑械备20180002号豫滑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03号生产批号:不详有效期:不详;数量:63根(检查时放置在口腔科右侧操作台上处于开封使用状态)。在库房、检验中心检查中发现:1、欧佰利医用酒精消毒液乙醇含量(75%±5%)清洁·消毒规格:120ml【保质期】:24个月【产品批号】20200208【生产日期】2020020【保质期至】20220207,数量5瓶(放置在库房左侧货架中间第二层)。2、一次性使用卫生冒型号规格:条形、圆形生产许可编证:渝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41号赣械注准20172640026使用期限:二年生产批号:20201201生产日期:20201201灭火日期:2020年12月2日数量:100个/1袋(放置在库房左侧货架中间第二层)。3、产品名称:瑞氏-姫姆萨染色B液250ml生产批号:417101有效期至:20191008数量:1瓶(现场检查发现放置在检验中心洗手台上)。4、产品名称:(1)样品稀释液,装量(VOL)6.0ML,保存条件:2-8℃生产日期:2020.12.08,生产批号:20201220,有效日期至:2021.12.07;数量:20瓶。(2)生产日期:2020.12.02,生产批号:20201219,有效日期至:2021.12.07,数量:25瓶。(3)生产日期:2021.03.11,生产批号:20210304,有效日期至:2022.03.10,数量:10瓶。(4)生产日期:2020.11.09,生产批号:20201118,有效日期至:2021.11.08,数量:6瓶。(5)生产日期:2021.02.02,生产批号:20210202,有效日期至:2022.02.01,数量:1瓶。(6)生产日期:2021.07.06,生产批号:20210708,有效日期至:2022.07.05,数量:5瓶。(7)生产日期:2021.08.03,生产批号:20210811,有效日期至:2022.08.02,数量:5瓶。(8)生产日期:2020.11.09,生产批号:20201117,有效日期至:2021.11.08数量:8瓶。(9)生产日期:2021.04.07,生产批号:20210405,有效日期至:2022.04.06,数量:10瓶。(10)生产日期:2020.09.11生产批号:20200910,有效日期至:2021.09.10,数量:1瓶。(11)生产日期:2021.06.04,生产批号:20210607,有效日期至:2022.06.03,数量:1瓶。(12)生产日期:2021.03.05,生产批号:20210303,有效日期至:2022.03.04,数量:13瓶。(13)CEA样品稀释液,生产日期:2021.07.05生产批号:20210703,有效日期至:2022.07.04数量:3瓶。(14)CEA样品稀释液,生产日期:2020.12.23,生产批号:20201209,有效日期至:2021.12.22数量:1瓶。(15)CEA样品稀释液,生产日期:2021.01.10,生产批号:20210101,有效日期至:2022.01.09,数量:9瓶,共计数量:118瓶(上述产品1-15从检验中心冷藏柜中即玻璃上贴有“正在使用试剂”字样,从下往上数第五层检查出“样品稀释液”)。5、产品名称:显色剂B测抗-HBe用,生产日期:20220117,产品批号:202201012,有效期:20230116,数量1瓶(现场检查发现放置在检验中心的冷藏柜从下往上数第四层)。6、产品名称:谷肽甘肽还原酶质控品1、2(47±7U/L)(88±12U/L)规格:1ml,生产批号:20211009-01,生产批号:20211009-01,生产日期:2021-10-09,失效日期:2022-10-08曾瑞斯,数量2瓶(检验中心冷藏柜中即玻璃上贴有“正在使用试剂”字样,从下往上数第四层检查出“谷肽甘肽还原酶质控品1、2”),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医疗器械产品采取了强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两江市监强制九所【2023】060701号)和《财务清单》(渝两江市监强请单九所【2023】060701号),并告知当事人不得继续从事违法行为。当事人超期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调查认定的事实:重庆浩恩综合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体检项目的经营业务。当事人向重庆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1、一次性牙科探针(豫滑械备20180003号,外包装开口处生产日期同生产批号:2021年01月20日,消毒日期:2021年01月21日,有效期:二年)购进数量是500个/包(共5包),购进单价:0.48元/个,用于体检中心口腔科使用,至上述产品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均未对产品采取清理、标识、报废处理等措施,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一次性牙科探针数量:284根(其中1袋已拆封有84根),284x0.48=136.32元,无库存,使用数量无法统计。2、一次性使用帽子(型号:条形[蘑菇帽]规格:中号,灭菌有效期:二年,生产批号20210209,生产日期20210209,失效日期20230208)用于日常医生、护士佩戴使用。至上述产品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仍将其用于体检中心的口腔科、检验中心工作中,现场检查发现数量:100个/袋(3袋放置在口腔科室的铁皮柜从下往上数第二层,2袋放置在库房左侧货架中间第二层),购进数量:100个/包(共30包),购进单价:0.36元/个,100个/5袋x0.36=180元。3、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100副装,规格型号:光面有粉(大号)生产批号:20201101生产日期:20201116灭菌日期:20201118灭菌有效期之日起2年)用于体检中心口腔科使用,购进数量:100副/包(共10包),现场检查发现数量18袋。购进单价:1.50元/副,当事人提供了《随货同行单》(单据编号:QXXS2021120100006)生产日期:2020-11-16失效日期:2023-11-15,在有效期。4、一次性使用口镜(豫滑械备20180002号豫滑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03号生产批号:不详有效期:不详)用于日常是医生、护士佩戴使用,现场检查发现数量63根,无库存。该产品外包装上面印有2021年2月15日,当事人提供了《随货同行单》(单据编号:QXXS2023060200001)写有生产日期:2021-02-15失效期:2024-02-14,在有效期。5、一次性使用卫生冒(型号规格:条形、圆形渝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41号赣械注准20172640026使用期限:二年生产批号:20201201生产日期:20201201灭火日期:2020年12月2日失效日期:2022年11月30日)用于日常是医生、护士佩戴使用,现场检查发现数量:100个/袋。购进单价:0.36元/个,100个/袋X0.36=36元,无库存。6、欧佰利医用酒精消毒液(规格:120ml赣卫消证字(2012)第C004号【保质期】:24个月【产品批号】20200208【生产日期】2020020【保质期至】20220207)放置在库房左侧货架中间第二层,现场检查发现数量5瓶。是江西成康实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推销赠送给当事人使用,我局扣押5瓶,无购进单价,无库存,无法计算货值金额。7、瑞氏-姫姆萨染色B液(250ml生产批号:417101有效期至:20191008)放置在检验中心洗手台上,现场检查发现数量:1瓶。当事人无法查证该产品具体采购时间,且无法提供购进台账记录,无法计算货值金额。8、产品名称:(1)样品稀释液装量(VOL)6.0ML保存条件:2-8℃生产日期:2020.12.08生产批号:20201220有效日期至:2021.12.07;数量:20瓶。(2)生产日期:2020.12.02生产批号:20201219有效日期至:2021.12.07数量:25瓶。(3)生产日期:2021.03.11生产批号:20210304有效日期至:2022.03.10数量:10瓶。(4)生产日期:2020.11.09生产批号:20201118有效日期至:2021.11.08数量:6瓶。(5)生产日期:2021.02.02生产批号:20210202,有效日期至:2022.02.01数量:1瓶。(6)生产日期:2021.07.06生产批号:20210708有效日期至:2022.07.05数量:5瓶。(7)生产日期:2021.08.03生产批号:20210811有效日期至:2022.08.02数量:5瓶。(8)生产日期:2020.11.09生产批号:20201117有效日期至:2021.11.08数量:8瓶。(9)生产日期:2021.04.07生产批号:20210405有效日期至:2022.04.06数量:10瓶。(10)生产日期:2020.09.11生产批号:20200910有效日期至:2021.09.10数量:1瓶。(11)生产日期:2021.06.04生产批号:20210607有效日期至:2022.06.03数量:1瓶。(12)生产日期:2021.03.05生产批号:20210303,有效日期至:2022.03.04数量:13瓶。(13)CEA样品稀释液生产日期:2021.07.05生产批号:20210703有效日期至:2022.07.04,数量:3瓶。(14)CEA样品稀释液生产日期:2020.12.23生产批号:20201209有效日期至:2021.12.22数量:1瓶。(15)CEA样品稀释液生产日期:2021.01.10生产批号:20210101有效日期至:2022.01.09数量:9瓶,(1)-(15)放置在检验中心冷藏柜中即玻璃上贴有“正在使用试剂”字样,从下往上数第五层,现场检查发现数量共计118瓶。是从北京华大吉爱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是和其他的产品组成一并使用无购进的单价记录,无库存,无法计算货值金额。9、显色剂B测抗-HBe用(生产日期:20220117产品批号:202201012,有效期:20230116)放置在检验中心的冷藏柜从下往上数第四层,现场检查发现数量1瓶。购进数量10盒(因为是组成部分,没有单价),无库存,我局扣押1盒,剩余9盒已使用完,是和微孔反应板、酶合物、阳性对照等组成使用,无法计算货值金额。10、肽甘肽还原酶质控品1、2((47±7U/L)、(88±12U/L)规格:1ml生产批号:20211009-01生产日期:2021-10-09失效日期:2022-10-08曾瑞斯)放置在检验中心冷藏柜中即玻璃上贴有“正在使用试剂”字样,从下往上数第四层,现场检查发现数量2瓶。是从成都宸毅隆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间:2021年12月23日,购进数量:1瓶,上述产品是谷肽甘肽还原酶试剂产品的配套试剂一起使用(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无单价,无库存。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属实,其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36.32元+180元+36元=共计352.32元。由于当事人在使用:1、样品稀释液;2、显色剂B测抗-HBe产品批号:202201012;3、谷肽甘肽还原酶质控品生产批号:20211009-01;4、瑞氏-姫姆萨染色B液生产批号:417101;5、欧佰利医用酒精消毒液产品批号:20200208,医疗器械产品过程中未将产品的费用单列出来,同时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的使用台账和具体购进单价,无法查证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使用数量及单价,且存在混放的情况,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外,当事人未建立健全《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医疗器械进货查验管理制度》等制度,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的制定相关制度,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该地址为我局辖区范围内,我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相关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购进票据复印件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3]156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同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两江市监解强九所(2023)070602号)和《财物清单》(渝两江市监强清单九所(2023)060702号)对部分财物进行了解扣。案件性质:1、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属于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2、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使用超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处理意见及依据:1、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罚。2、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应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3个月公示期及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2、处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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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万逸星家康药品有限公司)(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51号)

    当事人:重庆万逸星家康药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3144住所(住址):重庆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悦府*号附*号(S*-*-*)、附*号(S*-*-*)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邵*身份证号码:420***********2711联系电话:189****8286联系地址:重庆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悦府*号附*号(S*-*-*)、附*号(S*-*-*)2023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5月22日销售的处方药1盒“阿莫西林胶囊”和1盒“头孢克肟颗粒”,均未查找到相应处方,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其表示由于管理不善,营业员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3年6月9日立案调查,经过陈*、孙*办案人员调查,本案于2023年6月12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根据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头孢克肟胶囊”、“阿莫西林胶囊”属于处方药,当事人于2023年5月22日销售的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1盒,品牌“达力芬”,厂家“国药致君”,购买人:李玉洁,规格:50mg*8s,销售金额12元,处方药“头孢克肟颗粒”1盒,品牌“益萨林”,厂家“哈药总厂”,购买人:李宁,规格:0.25g*50s,销售金额19.3元,均未凭处方销售。上述处方药销售金额为12元+19.3元=31.3元,因此当事人违法销售处方药获违法所得31.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且属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执法人员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应当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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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醒目科技有限有限公司对碘伏棉球主动召回

    广州醒目科技有限有限公司生产的碘伏棉球,生产批号为22102502,经抽检发现产品不符合《专项监督抽检方案》的要求,广州醒目科技有限有限公司决定发起主动召回。广州醒目科技有限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无碘伏棉球(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182140624 生产批号:22102502)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2年8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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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两江新区红瑞乐邦倬琳药店)(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50号)

    当事人:重庆两江新区红瑞乐邦倬琳药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LF9T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翠云街道翠莲路*号*栋*楼*-*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号码:510***********4002联系电话:133****3855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翠云街道翠莲路*号*栋*楼*-*2023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两江新区红瑞乐邦倬琳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销售的处方药头孢克肟胶囊(欧健)(数量1盒)、于2023年5月31日销售的处方药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胶囊(石药)(数量2盒)、于2023年6月1日销售的处方药盐酸二甲双胍片(格华止)(数量1盒),均未查找到相应处方,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其表示由于管理不善,员工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调查,经过陈叙、孙兴办案人员调查,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销售了1盒“头孢克肟胶囊”,规格0.1g*8粒,销售金额26.88元;2023年5月31日销售了2盒“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胶囊,规格20mg*30粒,销售金额74.88元;2023年6月1日销售了1盒“盐酸二甲双胍片”,规格0.5g*20片,销售金额22.8元。根据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头孢克肟胶囊”、“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胶囊”、“盐酸二甲双胍片”属于处方药,当事人销售上述处方药,均未凭处方销售。上述处方药销售金额为26.88元+74.88元+22.8元=124.56元,因此当事人违法销售处方药获违法所得124.5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2张、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且属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执法人员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应当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违法所得124.5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24.56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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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拉斐尔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41号)

    当事人:重庆拉斐尔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YP7X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号*幢法定代表人:韩*宁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2730******02272022年11月7日,我局接举报人投诉重庆拉斐尔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其“细胞再生技术”已取得国家专利,现无法通过官方渠道验证该专利信息,涉嫌虚假宣传。2022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94号5幢进行现场检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于2022年12月15日起中止案件调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结束后,当事人一直处于未营业状态,联系不上,无法继续开展调查工作。于2023年3月8日才联系上当事人,并于当日当事人提交了不接受我局调解的情况说明。因此,该案件于2023年3月15日重新启动,并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因当事人仅涉嫌假冒专利违法,现场也未发现有宣传“细胞再生技术”专利的广告和涉案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举报人配偶于2019年在当事人处购买8次“再生细胞技术”项目服务,并接受3次服务。后因其配偶对项目效果不满,向当事人申请退款,并于2022年11月4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交涉。在交涉过程中,当事人向举报人展示“细胞再生技术”《专利发明证书》彩色复印件,宣称该技术为专利技术。该《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的基本信息如下:证书号第1603881号,发明名称:细胞再生技术,发明人:卡雷尔,专利号:ZL200710206880.3,专利权人:瑞士拉斐尔国际医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日:2009年07月28日,局长:申长雨,落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落款日期:2009年07月28日。为核实《专利发明证书》彩色复印件真伪,我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送了《关于重庆拉斐尔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细胞再生技术”发明专利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函中答复,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智能审查和检索系统(查询日:2023年5月31日),瑞士拉斐尔国际医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专利(申请)。当事人表示该《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是瑞士拉菲尔国际医学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在网上询问了解并支付一定费用办理的,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该《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来源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的来源。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组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证据组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发明专利证书》的事实;证据组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庆拉斐尔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细胞再生技术”《发明专利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假冒专利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6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字〔2023〕130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向举报人展示虚假《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且本案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7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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